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
发表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表日期:19850508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节录)
(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特区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有关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和特区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制度、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