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
发表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0120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王荣轩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节录)

第三章 劳动力安置
第十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以内的“农转非”人员,身体健康,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男性年满16至54周岁,女性年满16至44周岁的村民,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以下简称安置对象)。
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不属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市政府下达征地批文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
第四章 退养人员的安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享受生活补助费。男满50周岁但未满55周岁;女满40周岁但未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也可作为退养安置对象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