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发表部门: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601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节录)
(1994年6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女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职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