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00512
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节录)
(1990年5月12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健康监护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妊娠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可通过母体危害胎儿、乳儿的有毒有害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