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
发表部门: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70114
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节录)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4日公布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逐步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执行。
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