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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
发表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707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节录)
(198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制度。女工较多的单位,应设置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卫生保健设施。
不应分配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严重有损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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