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修正)(节录)
发表部门: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1209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修正)(节录)
(1987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我国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法规、规章,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人员管理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