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部门: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10621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节录)
(1991年6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三)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
(四)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需要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企业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凡有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并与企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