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01107
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节录)
(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卫生防护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妇女卫生保健设施。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导致流产与危害胎儿、乳儿的有毒有害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