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
发表部门: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70716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节录)
(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章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晚婚后或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十一条 严禁患有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