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
发表部门: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31203
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节录)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3日公布 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乡镇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九)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