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
发表部门: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1105
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
(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5日公布施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戒毒:
(三)孕妇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十条 戒毒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加强保护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对女性被强制戒毒人员应当单独编队,由女管教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