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
发表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71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节录)
(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7年11月23日公布 1988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保护制度,积极改善女工劳动卫生设施。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严重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