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性别歧视还需政府发力
作者:郑文芝 资料来源:长江网 发布时间:2016-11-21

  11月18日,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促进妇女在共建共享中实现全面发展,要消除性别歧视,实行同工同酬,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加大技能培训、税费减免、法律援助等支持,帮助妇女就业创业,进一步为妇女参与‘双创’搭建平台,最大限度发挥广大妇女的聪明才智,使她们在创造财富中实现精彩人生。(《经济日报》11月19日)

  长期以来,女性就业难一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少用人单位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潜规则,因而当一些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在求职时,往往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若有较真者询问被拒绝的理由,用人单位绝不会流露出半点性别歧视的意思,会随便找个理由,说你在某方面不如另外一个他。面对如此解释,谁有办法能证明自己比他强呢?恐怕只有默默接受被拒绝的结果了。

  当然,任何一个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其追求的肯定是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讲究的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而女大学生尤其是女研究生来到单位后,工作不了三两年就要结婚生孩子,这样不仅工作要中断,单位还必须按女职工保护条例照发工资,不得解除合同,直到其哺乳期结束。这期间为了保持工作连续性,用人单位还要另聘临时人员,而这无疑增加了单位的运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以逐利为天性的企业势必就会在人员招聘时以潜规则优先录用男职工。所以说,要从根本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就业平等,使用人单位对应聘的男女一视同仁,仅靠政府的号召很难奏效,还需要政府发力,给予财力、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为女性的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首先,政府要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眼下,政府出台的保护女工权益的法规条例不可谓不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尤其是一些条款会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这无疑提高了女性的就业门槛。所以,政府不妨审视一下这些法律规定,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采取积极的激励保障措施,将原由用人单位解决的女职工妊娠、生育、哺乳期间的工资和相关的医疗费用改由政府出资或由社会统筹,使用人单位不因聘用女工而增加任何运行成本,从而不必要性别歧视。

  其次,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相关的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对女大学生工作能力给以客观、公正评价的同时,积极宣传女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成功案例,引导大众树立公平的竞争意识,引导用人单位消除人才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作为当地政府,对那些冲破传统的性别歧视与偏见、主动为女大学生创造良好就业环境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减免或优惠,从而提高用人单位聘用女工的积极性。

  第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加大对用人单位性别歧视行为的处罚力度。事实表明,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大部分职业女性由从前只有护理、教师、文秘等几个职业可选,变成不受约束、几乎所有职业都可以选择。所以,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特别是人员招聘工作的检查,对以不合理借口拒绝女性的性别歧视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提高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违规成本,从而使其不敢性别歧视。

  男女搭配,干活不累。这句看似玩笑和调侃的一句话,实际上却反映出一个集体或团队的多元化,对提升工作效率、增进企业团结、凝聚团队合力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所以,无论是女性自己,还是各级政府,亦或是用人单位,应该携手为实现男女就业平等而努力,使她们在创造财富中实现自己的精彩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