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职业伴娘”为恶俗无下限买单
作者:舟子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6-11-3

    恶俗闹婚不仅是对公序良俗和道德法纪的挑战,也是对职业伴娘这一职业的亵渎与损害。

    □ 舟子

    据报道,从老百姓到明星名人的婚礼上,一些伴娘不时受到言语和身体上的骚扰。在这种背景下,邀请人当伴娘成了求人帮大忙。很多被邀请的人更是不甚情愿。这种情况下,职业伴娘就应运而生了。有一类职业伴娘为新娘提供婚礼专业咨询服务,属于私人订制式的高端服务,且不具备风险性;而另一种职业伴娘则不同,她们要能镇得住场子:除了有好酒量,还要能代表新娘子抵挡那些粗鲁的宾客,甚至要参与很多人看来下流不堪的婚礼恶俗闹剧中。

    本来是友情亲情出演的伴娘成为一个不受欢迎、有一定风险的角色,有人避之唯恐不及,而请人当伴娘也成了一件意味着需要求人做出一定的牺牲与奉献的难事,这样的难堪让曾经充满温馨美好寓意的伴娘一词情何以堪?按说,此恶情俗景之下,最好的选择就是:直接向恶俗宣战,大喊一声别闹了!次之,就是放弃用伴娘以示抗议。但有人偏偏是留恋和爱好那份热闹,而又承担不了热闹之下的某些不堪后果,比如,被亲朋所组成的伴娘团所抱怨、投诉,搞得热闹了自己的婚礼,但是损害了亲友的身心与权益,有时还连带彼此的亲情友情从此受损婚礼恶俗带来的恶果显而易见。对于这样的死脑筋、固步自封之人来说,似乎不热闹不足以言婚礼当然,这种热闹是打引号的于是,他们把心思转向了市场:雇职业伴娘。以为自己付了钱,一切的不堪就烟消云散了。但果真有钱一切就都好办了吗?并非如此,据法律人士解析:此类热闹,轻则是性骚扰,重则是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对于有人愿意支付一些费用进行抚摸,这是聚众淫乱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钱不是万能的,以职业伴娘来维持此类恶俗闹剧也是风险不小的,提供服务方和雇佣方都不可贸然行事。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一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句这样说因恶俗婚闹而生的此类职业伴娘的市场生态也可以如是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恶俗。

    最近,恶俗婚闹的闹剧时有上演,当事人的所作所为令人匪夷所思。较之此类当事人自曝其臭、其丑的行为,雇佣职业伴娘的恶俗更是俗不可赦。因为前者丑臭的是其本人,而后者以钱为媒介伤害他人的程度会更深:试想,如果伴娘是其亲朋好友,且是义务出任,闹伴娘的人可能还会有所手下留情,因为与主人沾亲带故、碍于主人的面子和来的都是客的心理,也会有所顾忌和忌惮。但如果是花钱雇来的,闹伴娘的一方则可能全然没有了如此心理红线,反而觉得:既然是花钱雇来的,不就是为了达成如此热闹的消费目的吗?不大闹、狠狠闹,岂不是花了冤枉钱?而对于主人一方来说,也难免多少存此心理。于是,在双方的心照不宣之下,婚礼上,伴娘可能要遭遇的热闹程度也就不难想象和预测了。再则,古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然明知自己的亲朋好友厌恶和害怕于此类举动,想要逃离,那么又何忍让别的人来当挡箭牌和替罪羊呢?如此,是否就是明显的为富不仁?或者就是为了显示自己有钱、有面子、有排场?那么,是否想过,这样显得自己有修养、有道德、遵纪守法吗?在婚恋文化不断向先进文化看齐、靠近的今天,做一个在别人眼里有修养、有道德、遵规守法的人,是否比有钱、有面子、有排场更能让人刮目相看、更受称道?

    在恶俗闹婚不时可闻的当下,也不时可见充满清新风尚的婚俗报道,另有调查显示,不少90后年轻人不愿意举办婚礼,原因有:热闹婚礼太麻烦、太烦琐,让人心理和身体都不堪重负;结婚是很私人、很私密的事情,没有必要让外人大举围观等等。他们对待婚恋的态度越来越务实,也越来越追求简单与朴素。在这样一种婚恋新潮流中,有少数人还偏执于以恶俗婚闹吸引眼球、点缀营造婚礼气氛,实在是过于脱离时代了。

    远离恶俗,别让职业伴娘为恶俗无下限买单,消费者和婚庆公司都有责任,如果职业伴娘的工作职责里有此内容,那不仅是对公序良俗和道德法纪的挑战,也是对职业伴娘这一职业的亵渎与损害。保持伴娘职业的清新无邪,监管部门也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