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妇联:就业性别歧视将被“约谈”
作者:王南 国芮 资料来源:德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6-10-28

    27日,记者从德州市妇联获悉,为了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化解因就业歧视女性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全国妇联制定出台了《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在招用、录用过程中涉嫌性别歧视的单位将被妇联组织约谈。

    据悉,在招用、录用过程中,出现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要求的;拒收或者不看女性求职者简历的;同等条件下,限制女性求职者笔试、面试或者复试机会的;直接询问女性求职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或者近期是否有结婚、生育打算的;通过打听配偶工作、孩子入园、孩子们相处情况等,判断女性求职者是否已婚、已育或者子女数量的或者其他歧视女性行为的单位都涉嫌性别歧视,将被妇联组织约谈。

    约谈的主要内容是通报被约谈单位涉嫌歧视女性的问题及其行为的危害性;听取被约谈单位的意见和说明。被约谈单位对约谈内容存在异议,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妇联组织可以采纳,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约谈;了解被约谈单位的招用、录用人员制度,指导其依法依规加以完善;宣传讲解男女平等国策及国家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提出整改建议和具体期限。整改期限届满,妇联组织应当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回访,监督用人单位约谈后的整改落实情况。

    在约谈的过程中,除妇联组织人员参加外,可以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律师等参加。约谈一般不公开进行。未经允许,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公开约谈内容。同时,约谈应当遵循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妇联组织开展约谈。用人单位住所地与歧视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妇联组织开展约谈,歧视行为发生地的妇联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两地妇联组织联合开展约谈。

    对于被约谈单位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妇联组织可以通过媒体公布涉嫌歧视的单位名单,并报送被约谈单位的主管部门查处、备案。
    记者了解到,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