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争议还须修改和完善“24条”
作者:李明舜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6-10-21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发布之日起就存在争议,因为涉及了交易安全,也就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夫妻个体权益保护的冲突和平衡问题。

    24条在规定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

    24条之所以发生很多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规定本身的问题,一个是规定执行当中的问题。

    从规定本身来看,有两个不合理,一个是夫妻存续期间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这个规定源自于这样一个逻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他(她)所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他(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的债务也就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从形式上来看,似乎有道理,但实质是不合理的。因为,一般来说,在生活当中,能够去借钱的都是在家庭当中作主的,在日常生活当中占主导地位的强势一方,而另一方很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到损失。所以是不合理的。

    再一个不合理就是24条规定的举证责任不合理。它让被负债的人去证明根本没参与、不清楚、不知道的情况,是无法证明的。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问题的。

    从执行的过程当中,也有一些问题。一些法官或一些法院没有认真审核债务的性质、来源、用途包括去向等等内容,仅仅凭一张借条来认定,这是比较轻率的。

    综合来看,24条的错误在于:一是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增加了婚姻的不安全性;二是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视了结果公正,造成了助强掠弱的后果;三是错误设置了有利于夫妻中举债一方和债权人的法律推定,而导致了举证责任错置,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被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四是过于强调了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造成了夫妻个体权益的受损;五是相关规定之间缺乏统一明确的理念,造成了不同规定之间价值取向的混乱,使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法原则得不到有效落实。

    解决争议还须修改和完善规定

    要想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修改和完善规定,一是把债务区分为日常家庭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还是非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应推定为共同债务,但是,比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决定、共同认可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在举证责任上,应该是谁举债,谁来证明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不应该让没有参与举债的人来举证。

    另一方面,在规定没改之前或修改以后,法院也必须对整个债务的认定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就是说,一般说来,谁举债,谁还钱。当一方举债认定为共同债务时,就必须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他(她)出于什么目的,对方是不是同意,财产是不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的经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