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应入刑
作者:刘白驹 朱琳 蒲晓磊 资料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05-24

  刘白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 本报见习记者朱琳

  □ 本报记者蒲晓磊

  5月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修订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者最高可罚3万元。

  这条新规出台得十分及时和必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说。但他同时指出,只有部门规章和行政处罚还远远不够,应当进一步推进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入刑。

  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刘白驹提交了关于刑法增设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提案。他认为,对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组织者应予以严厉打击。

  人口性别比例失衡

  刘白驹长期从事犯罪学、刑法学和精神卫生法的研究,同时,作为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的三朝元老,任职期间他提交的提案已达30多项,几乎都是关于刑事法律修改和精神卫生立法方面的建议。其中,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等提案引起广泛关注,有的建议已被立法采纳。

  对此,刘白驹坦言,这些问题都属于他本职工作研究的范畴,同时,反映民意、为民发声,也是他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一种责任。因为群众个体的呼声毕竟是微弱的,而我作为政协委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这种声音,让更多的人关注这些问题,也算是为建设法治国家作一点贡献。

  之所以关注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个问题,是因为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买卖婚姻、拐卖妇女、性违法犯罪等,与我国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有关系,而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一个直接原因,是长期存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问题。刘白驹说。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截至2015年仍高达113.51。预计到2020年,我国处于婚育年龄的人口男性将比女性多出3000到4000万。

  由于受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传统思想以及养儿防老的现实需要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家庭想方设法让孕妇作胎儿性别鉴定,鉴定发现不是男孩的则人工终止妊娠。但是,不能将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归责于这些做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孕妇或其家庭。刘白驹说:法律应做的,是禁止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法律对策还不完善

  刘白驹指出,虽然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缺乏足够的强制力保障,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尤其是,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将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对主观恶性和作用更大的组织者,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惩治对象。刘白驹说。

  事实上,早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就曾拟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当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认为,此规定的犯罪界限不清,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对这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最终该条款没有纳入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

  在刘白驹看来,现阶段考虑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入刑问题,确实不应简单恢复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方案。

  现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已经不完全是孕妇及其家人与医务人员双方的事情,在他们双方之间往往有人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进行组织活动。近年来还有一些非法机构和个人为内地孕妇抽取静脉血样,送往境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形成境内外勾结的地下产业链。刘白驹指出,以前对于这些组织者,由于他们往往没有直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在进行治理处罚时缺乏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行政处罚的力度也不足以震慑他们。完善有关法律对策时,应抓住这个重点。

  合理设置有关条款

  刘白驹认为,二孩的全面放开有利于改变我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状况,也对改变我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状况提出更高的要求。面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组织化、产业化的新情况,应当创新法律对策,用刑法重点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的组织者。

  刘白驹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适时修正刑法,增设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刘白驹强调,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追究的是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组织者的刑事责任,针对的是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既包括不法分子在合法医疗机构组织的非法鉴定活动,也包括不法分子在合法医疗机构之外组织的非法鉴定活动。

  对于根据孕妇及其家人的请求,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一般可以继续适用行政处罚的对策模式,不给予刑事制裁,这符合刑法谦抑性精神。他认为,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可按非法行医罪或者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