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妇女参政取得积极进展
作者:李文 资料来源:性别研究视界 发布时间: 2022-12-07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制定并不断完善促进妇女参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视发挥妇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妇女参政渠道不断拓展,参政议政形式更加多样,政治参与水平进一步提高。


01 促进妇女参政的制度保障更加完善

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势。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加强,国家保障妇女参政的制度机制也不断完善。进入新时代,国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为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在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进程中,国家积极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促进女性参与人大与政协的法律政策

国家立法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名额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国家有关规划和妇女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

立法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强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人大女代表比例作出保障性规定。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022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要求,“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届”。

明确提出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规定,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作为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目标之一,并提出“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等策略措施。

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的政策措施

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纳入党的执政方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从法律层面对培养选拔女干部作出明确规定。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02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要求“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提出“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强调“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国家发展战略规划中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任务。《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促进人才性别结构趋于合理的战略目标,并对女干部培养提出具体要求,如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工作。《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出,重视抓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教育培训。《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提出,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培养选拔更多女干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以及国家机关部委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专门部署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2015年10月,党中央召开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强调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是整个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级党委把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放到整个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来谋划,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来推进,既抓好培养选拔又从严管理监督。

推动妇女参与农村基层治理的制度保障

妇女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参与状况,是反映其参与政治生活水平以及政治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框架下,党和国家不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积极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创新,为妇女参与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了多元化渠道、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相继制定《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对完善基层自治制度、优化基层治理格局、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基层治理的方向和路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新形势下,农村基层治理强调包括农村群团组织在内的多方主体参与,注重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不断拓展和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内容及形式,为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有序参与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了新契机。

与此同时,促进妇女参与农村治理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民政部2013年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在提名确定候选人、确认当选、补选等村委会选举的不同阶段,分别对保障妇女平等参与作出具体规定。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应“注意吸收妇女入党”,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中要“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为新形势下妇女参与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了支持。为促进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的性别平等,国家及有关部门还制定了积极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提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稳步提高;大力推动基层妇女广泛参与协商议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不仅对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作出规定,还进一步提出“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的目标。《“十四五”时期妇联事业发展规划》对有序推进妇女参与基层民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通过“专职专选”等办法,保证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等自治组织,依托妇女之家,组织妇女开展议事协商活动,探索开展妇女网上议事,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协商。


02 妇女参政水平进一步提升

在国家制度保障和推动下,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升,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女党员的人数明显增加、比重持续提高,党代会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也逐步提升。2021年,中国共产党共有女党员2745万人,占党员总数的28.8%,比2012年提高5个百分点。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占27%,比中共十八大女代表比例提高了4个百分点。

妇女在人大、政协中的参与水平进一步提升。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742位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4.9%,比十二届提高1.5个百分点;第十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女委员440人,占委员总数的20.4%,比十二届提高了2.6个百分点。人大和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立法和决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认真履职,通过多种渠道建言献策,持续推动立法和政策完善,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政机关女干部数量大幅增加,公务员队伍中的女性比例呈上升趋势。2017年,全国党政机关女干部人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2.2万增加至190.6万,占干部总数的26.5%;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比例达到52.4%,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4%。2018年,全国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2.2%,比2015年提高1.6个百分点。

城乡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农村妇女通过担任村委会成员,直接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是其参与基层治理的一个重要渠道。2020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占24.2%,比2012年提高了2.1个百分点;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52.1%,比2012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随着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和实践的逐步发展,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的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21年10月,全国共有35.5万个妇女议事会,开展议事活动近117万次,积极推动解决妇女关心关注的现实问题。

女性参与社会组织的比例提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女性参与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也是拓展女性参与社会治理渠道的重要举措。总体来看,社会组织职工、负责人中的女性比重呈现上升趋势。2020年,社会团体中的女性比例为22.5%,民办非企业中女性比例为46.7%,分别比2010年提高2.1和10.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负责人中女性占17.1%,民办非企业负责人中女性占37.4%,分别比2010年提高1.2和9个百分点。


(本文为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运动百年重大成就研究”(批准号22ZDA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李文,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