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促进婚姻家庭领域妇女发展的制度环境日趋完善
作者:杨玉静 资料来源: 性别研究视界 发布时间:

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完善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和支持家庭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出台法律、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等重要环节关注妇女利益和需求,注重支持家庭发展、提升家庭整体福利,为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改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提供制度保障。


规划纲要对家庭建设与妇女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进入新时代,在宏观发展战略层面,国家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充分发挥规划纲要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科学回应家庭建设和妇女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明确提出推动家庭建设与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制定更丰富更具体的策略措施,确保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妇女全面发展和性别平等。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推进家庭建设与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丰富有利于家庭领域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目标及措施,包括注重家庭发展,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全面两孩政策的有效衔接,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婚姻财产的权利和机会等。十四五规划纲要增设“加强家庭建设”专节,同时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强调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一是强化家庭建设和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保障,提出构建支持家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特别是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完善幼儿养育、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政策和产假制度,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等。二是满足家庭对养老育幼公共服务的新期盼新需求,如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家庭服务多元化发展,为家庭承担养老育幼功能、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提供有利支持。三是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以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促进家庭文明和谐。

妇女发展纲要进一步明确婚姻家庭领域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减轻妇女负担,鼓励夫妻共担家庭责任等一直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重要目标。进入新时代,妇女发展纲要更突出强调通过支持家庭发展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男女平等提供有利条件,在家庭中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等目标任务。2021年9月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增设“妇女与家庭建设”领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致力于树立新时代的家庭观,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着眼于建立完善家庭政策体系,拓展公共服务,以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支持男女平等履行家庭责任;继续倡导在家庭内部男女共担家务和养老育幼的责任。同时,新妇女发展纲要注重发挥妇女在家庭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总的来说,新妇女发展纲要突出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妇女对家庭建设的新需求新期盼,明确了新时代家庭建设中促进妇女发展的新方向和重点任务。

其他专项规划为推动婚姻家庭领域妇女发展提供多重保障。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对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出具体举措,包括完善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改善女孩生存环境,建立健全有利于女孩家庭发展的帮扶支持政策体系等。2021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部分专门提出保障妇女权益,其中多处涉及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如倡导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新型家庭文化;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家庭暴力;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推动建立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支持和帮助女性实现家庭和工作的平衡;缓解妇女的家庭育儿负担;等等,这些目标和任务为维护婚姻家庭领域的妇女人权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法律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

进入新时代,我国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和促进家庭发展的立法不断取得新突破。国家出台和修订了多部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支持妇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15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概念界定上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为性暴力留有一定裁量空间;其主体适用范围除家庭成员以外,同居关系中的受害人也被纳入保护范围,从而更有利于保护亲密关系中受害人的基本人权。反家庭暴力法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给予特殊保护;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紧急庇护、家庭暴力告诫等制度,强化了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和对加害人的警示告诫。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总则和各分编都注重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为维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保障。婚姻家庭编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突出夫妻平等决策,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保障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取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并扩大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加大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保障离婚时夫妻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物权编增设居住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家庭中的弱势成员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居住权。继承编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保障了丧偶女性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再婚者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这一规定使丧偶女性带产再婚受到法律保护。

2012年12月修订、2015年和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具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强调老年人有婚姻自由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这些内容对保障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围绕生育政策调整,2015年和2021年,全国人大先后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增国家采取多种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等内容,从多个方面保障妇女作为生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为国家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提供法律保障。

2022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的权利,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共同财产的权利;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等。此外,该法进一步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这些新修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制度。


支持妇女发展的婚姻家庭政策更加完善

进入新时代,国家更加重视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制定完善妇女友好和家庭友好的支持性政策,在生育支持、家政服务、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保障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新举措。

加快构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助力男女两性平衡工作与家庭。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先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强调生育政策要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以缓解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男女两性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构建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老人赡养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完善公共托育服务体系是保障女性生育和就业权益、减轻家庭养育负担的重要配套措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中,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等措施做出明确规定。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科学谋划“十四五”时期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包括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等。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部署了40余项配套支持措施,包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等。2022年8月,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作用;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如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切实维护生育后再就业妇女的权利等;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和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这些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对于保障女性合法权益,推动两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完善家政服务政策,满足妇女和家庭的民生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家政服务对就业和家庭养老育幼的重要性,要求重视家政培训和服务质量,把家政服务办成爱心工程。2014年1月,全国妇联下发有关促进巾帼家政服务加快发展的意见,把发展巾帼家政作为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妇女民生和服务家庭需要的重要内容。2015年11月,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等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导家政服务企业向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方案,将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7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联合发布《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和家政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妇联联合发出通知,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女性劳动力到家政服务领域就业。10月,商务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提升家政服务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成效,巩固家政扶贫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促进家政服务业品牌化、规范化发展,扩大家政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近年来不断完善家政服务政策不仅有利于促进女性就业,更有利于减轻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的家务劳动及照料负担,对推动女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政策,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对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做出重要部署。为进一步落实《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国家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指导性文件。2017年3月,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出要重点关注两地分居、招婿、婚姻关系变动、发生遗产继承等情况的家庭,推动基层组织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推进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倡导夫妻相互尊重等重要内容。2019年12月,司法部会同全国妇联组织编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指南(试行)》,引导基层婚调工作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儿童优先和照顾弱势的理念。2020年8月,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婚前辅导、深化婚姻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持续推进婚姻家庭文化建设等。9月,全国妇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2021年8月,全国妇联出台《“十四五”时期妇联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推动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为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专业调解服务等。

完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婚姻关系变动中的农村妇女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大对婚姻关系变动中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2018年12月,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针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措施。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2021年4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当前重点工作 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将“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作为9项重点工作内容之一,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深入排查成员身份确认中妇女在娘家婆家“两头空”“两头占”问题,重点检查离婚、丧偶妇女等群体成员身份确认情况;规范成员(含份额、股份)证书内容,做到已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婚姻关系变动中的妇女权益,不仅有利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待遇,激发妇女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有利于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新时代以来,国家规划、法律、政策等方面顶层设计的不断强化,进一步完善了支持妇女发展与家庭建设的制度环境,为推动婚姻家庭领域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建设制度机制研究”(20@ZH02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杨玉静,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编辑/赵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