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人口高质量发展
作者:张振亮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4.01.18

 人口高质量发展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议题。人口的总体规模、年龄性别结构、整体素质和地区分布以及人口发展的新趋势,业已成为我国新时代发展和改革的关键要素。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毫无疑问,人口高质量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综合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竞争能力,也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新突破的必然选择。

  人口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依靠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支撑和规则保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多种社会政策目标的保障手段,实现人口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法治保驾护航。坚持以改革创新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要更加重视运用引导和激励的办法,提高人口法治化治理能力和水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人口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实现。

  以法治方式促进和保障人口整体素质全面提升。推动我国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义在于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和形成素质优良的人力资源。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人口的教育素质、健康水平和文明素养。要把建设教育强国作为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工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为了保障全民终身学习权利,满足全民终身学习需求,推进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国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亟须制定《终身教育法》,以充分保障全民依法享受各类社会教育以及非正规教育的权益。

  构建个人健康保障,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件。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立法,为健康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环境健康规制仍面临诸多困境,健康权利保障尚处于高度碎片化的状态,难以系统应对复杂的污染事件防治和多样的健康损害救济等问题。要加快《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等立法举措,系统建构健康权的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提升人口健康水平。

  以法治方式促进和保障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稳定适度的生育水平,是实现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件。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已从数量问题转变为结构性矛盾问题,且在现有条件下不均衡发展可能长期存在。如何解决结构性矛盾、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减轻家庭在生、养、育方面的负担,全面推进更加友好的生育社会发展。

  加快解决学前教育托育之困,是减轻家庭育儿负担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但如今社会对生育的畏难心理有增无减,急需以法律手段保障生育相关配套措施落地见效。我国要在加快《学前教育法》立法的同时,在上海等地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探索《婴幼儿托育服务保障法》立法,以保障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普惠性与可及性,使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规范与社会托育服务的需求相适应。

  以法治方式促进和保障人口结构优化。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体现在人口结构的相宜、均衡及其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方面。目前,老龄化、少子化、不婚化是我国人口结构矛盾的主要表征。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刻不容缓。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们需要关注老年群体多样化、个性化、多层次、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需求,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制度供给与高效的法律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法律体系建设的协同联动机制缺失,各级主体之间无法有效衔接。亟须在明确相关法治体系基本要素、总体框架和基本路径的前提下,以“生命全程观”为指引,不断完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体系,确保贯穿全生命周期。坚持“年龄平等”原则,构建促进老年群体有效行使参与权的老年人社会参与法治体系。除《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外,还应制定包括《禁止歧视老年人法》《老年志愿服务条例》《老年教育条例》《老年人就业培训条例》等在内的系列法律法规,全面保障老年人的就业和社会参与机会。

  以法治方式促进和保障人口分布优化。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要优化人口在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分布,使人口流动更加高效活跃、分布格局更加科学合理。2021年,我国流动人口达3.84亿人,而到2022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增长至65.2%。然而,相比之下,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仍相对较低,流动人口的市民化转型潜力依然巨大。为充分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我们要依法畅通、拓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就业的渠道,形成城乡劳动力和人才双向流动、融合发展的局面。依法有效破除阻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以上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要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破除人口流动中的障碍壁垒,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为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未来的反就业歧视立法应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就业歧视的类型、反就业歧视的举措,专门机构的监督责任、激励措施、救济机制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以法治方式促进和保障人口发展质量与人民生活品质同步提高。人口发展质量与人民生活质量之间存在显著的一致性,原因在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反之亦然。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进程中,人民生活品质的同步提高,不仅是满足和实现全体人民物质性需要、社会性需要和精神性需要的必然归属,也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数字信息技术大幅提升现代生产力水平,我们逐步迈入智能社会,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需求日益广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执法,是人民生活品质同步提高的必要保障。通过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以良法善治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