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保障妇女权益法治体系的进展、问题与展望
作者:李线玲 资料来源:性别研究视界 发布时间:2024.01.1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法治保障的力度全面加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立法取得显著进展,有关妇女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持续加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从国家到各省区市均已建立,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更加坚实。


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立法取得突破。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强化妇女权益制度保障方面有诸多亮点和突破,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等新规定;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恋爱期间和离婚后;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建立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性别歧视联合约谈机制;强化了对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协调、指导、纠正职责;对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等规定;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妇联组织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妇女权益的救济途径。

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的相关立法不断完善。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家务劳动补偿、夫妻共同债务等规定,对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10月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男女共担家庭教育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 2021年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保护妇女就业权益、设立父母育儿假等内容,为男女共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法律保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2018年12月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使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愿望有了法律保障。在人身权益方面, 2020年10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强制报告、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建立“一站式”取证制度等,大大强化了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保护女童人身权利的制度保障。

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执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执行。例如,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建立包括妇联、公安司法机关、司法鉴定部门、民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教育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等在内的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干预机制,集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救助功能于一体,提高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成效。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建立就业性别歧视联合约谈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保障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有助于遭受这两类权益侵害的妇女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教育领域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的案例,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教育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这是首次以最高检察机关名义向行政部门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书。

妇联组织积极推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定、实施。妇联组织推动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为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各环节提供了制度化渠道。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加强源头参与,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法律制定修订过程中从男女平等视角提出意见建议,并发动妇女参与立法,表达利益诉求。妇联组织与执法、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联合发文建立合作工作机制,推动相关法律实施。202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表明了多方合力治理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态度和决心。

我国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就业性别歧视、性骚扰和生育保险方面,仍没有专门的立法;已有的法律规定有的可操作性不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设和运行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等。

中国妇女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强化妇女儿童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妇女十三大精神,促进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性,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加快反性骚扰、反就业歧视等立法进程,制定专门的反性骚扰法、反就业歧视法,充分保护女性的人身权利和平等就业权利。修订相关法律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出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促进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法治意识与性别平等培训,提升其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过程的主动性和能力水平。

(作者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