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适龄女性婚育观现状——基于对湖南省7个地区的问卷调查
作者:孙继静、申巧怡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24.03.26

婚育观是个人意识在婚恋和生育问题上的集中体现,深受社会文化和时代变迁的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这表明人口问题是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体成长的“国之大者”。然而,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1,已经处于较低水平,同时男女两性人口占比分别为51.1%和48.9%。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人口数量和结构仍然不均衡。在此背景下,通过对城乡适龄女性婚育观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婚育支持体系,对提升城乡适龄女性的婚育意愿和行为、促进和谐家庭的建立与国家的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女性婚育意愿与观念的特点

笔者在2021年1月—2022年9月期间,对湖南省7个地区的城乡适龄女性展开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394份,调查对象覆盖18~50岁的适龄女性群体。问卷内容涉及个人基本信息、恋爱观、婚姻观和生育观四个部分。调查结果折射出城乡女性在婚育意愿与观念上的一些特点与变化。

一是适龄女性对婚育仍抱有期待,但婚育价值基础出现新的转变。本次调查中的适龄女性对婚育仍抱有期待,但相较于传统的婚育价值,其在对待婚育的态度上存在发展性的变化。一方面,生育仍然是多数适龄女性理想人生的一部分,总体来看,51%的适龄女性生育意愿较高;大多适龄女性保持积极的婚姻观念,在婚姻赋予中认可婚姻带来的物质保障与情感价值,期待组成家庭享受婚姻幸福;相亲式择偶等快速择偶方式仍受到超过60%适龄女性的青睐。另一方面,适龄女性在婚姻中更加强调结婚对象的个人文化程度、社会地位、职业、收入等自身条件,淡化了结婚对象的家庭赡养、抚养状况和家庭社会背景等先赋因素;对亲密关系中的相处适配度有较高要求,强调生理、物质和精神等多元需要的契合,追求精神享受和经济利益有机结合的稳定婚姻。

二是适龄女性婚育意愿走低主要因素是婚育成本压力。一方面,当今适龄女性需要直面婚育的高成本和产后恢复的高消耗,除承受劳动市场中教育、流动性等结构性变动所加剧的社会竞争之外,还要承受职业安排、职业隔阂、玻璃天花板等因性别歧视和刻板印象所带来的竞争劣势。由是,适龄女性在考虑婚育问题时会更加关注个体或者核心家庭的未来发展,生育痛苦及风险、与事(学)业发展相冲突及高婚育成本是抑制适龄女性婚育意愿的前三项主要影响因素。另一方面,适龄女性的婚育意愿低是快节奏社会下高成本与高竞争的一种外在显象,然而她们并非终身不婚不育。许多适龄女性选择推迟自己的初婚初育,尽可能实现个人资本充分积累,发展更为成熟的自我,以此来缓解婚育带来的社会性焦虑与削弱婚育后的职业发展等风险。

三是受教育程度和个人经济水平对适龄女性的婚育观存在显著影响。具体而言,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城乡适龄女性相较于其他学历的城乡适龄女性高生育意愿人数占比不足50%,婚育的意愿不强烈。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经济水平较高的适龄女性往往有更高的生活质量期待,且在交换理论视角下,受教育水平更高的女性相对在传统的家庭分工里从婚姻中获得的收益较小,从而导致其结婚意愿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结合其他因素考虑,这种结婚率的下降很可能只反映了初婚的推迟,因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适龄女性对“推迟生育工资补偿”机制的感知更为明显,其往往为能够获得职场中更高的推迟生育回报而推迟生育。当适龄女性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其婚育意愿又会得到相应提高。

四是不同层级居住地的适龄女性婚育意愿存在显著差异。57.6%的城市适龄女性生育意愿较低,相反几近60%的农村适龄女性表现出较高的生育意愿。城市适龄女性不仅结婚意愿低于农村适龄女性,而且感知到的婚育阻力更大,但对于生育的效用认识相当,甚至城市适龄女性更加认可生育给婚姻带来的积极影响。城市适龄女性对于现代多元价值观的认同,更容易意识到结婚对于女性职业发展的消极影响,更加在意结婚对个体发展机会的潜在冲突。职业发展压力相对较小的农村适龄女性,薪资低、生产经营模式单一、升迁机会少、流动滞后,职业发展的压力有时甚至能促成农村适龄女性回乡结婚。除此之外,城乡适龄女性在生育的价值肯定上也出现明显的分野。超50%的农村适龄女性依旧坚持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较为传统的生育目的,远远高于该选项城市样本的比例26.7%。城市适龄女性在情感空虚和精神寄托缺失的快节奏生活当中,对于情感陪伴和精神寄托的需求也更加敏感,期待向外寻求精神寄托与满足,而最常见的便是缔结家庭养育孩子。

积极应对人口结构转型,破解低生育率问题

基于上述归纳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力求积极应对人口结构转型,破解低生育率问题。

第一,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支持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首先,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各类政策的过程中应充分纳入社会性别观念,完善婚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家庭婚姻秩序和社会稳定。其次,投入资金和资源,建设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儿童照护设施等公共设施,建立覆盖全民的生育保险制度和相关服务体系,为婚育提供便利和支持。最后,保障适龄女性的就业权益,鼓励企业和机构建立灵活的工作制度,妥善解决产假期间收入保障、产假后能否顺利回到原岗位等女性在职场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切实为适龄女性的收入提供有效支持,从而为适龄女性的婚育意愿创造条件。

第二,着眼女性内生动力,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婚育成本分担模式。考虑地域差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文化特色,制定具有地域差异的现代婚育成本分担模式。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规划中,考虑女性在生理、育儿与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在农村地区推广以人为本,以自主互助为核心的社区互助模式,设立社区专项基金,调整农村适龄女性生育费用分摊结构,提高相关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以及软件服务水平。城市地区应通过建立企业单位的共同婚育基金,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和产假津贴;农村地区可以建立集体婚育基金,用于补贴婚礼和生育开支,减轻家庭负担和促进生育率提高,为孕产妇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切实解决农村适龄妇女的实际问题。

第三,关注女性经验,发展符合女性实际需求的婚育服务体系。经济状况成为城乡适龄女性婚育意愿强弱的关键影响因素,政府应加大对经济发展的倾斜力度,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短期家政、育婴、烹饪等培训提供服务技能,为适龄女性提供就业渠道。对有创业意愿的妇女进行大力地培养,提供资金帮扶,在帮助女性解决经济难题的同时也为创造女性就业友好的社会氛围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加强先进理念宣传,营造性别友好的社会婚育文化。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改变与性别相关的传统观念和行为模式,例如男女角色刻板印象、家庭责任分配等,倡导男女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和育儿责任的理念,加强家庭建设,引导适龄女性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鼓励男性积极参与家庭生活,更多地关注家庭价值观,提倡“双职工家庭”共担责任,强化父母的家庭教育作用,增强大众对婚姻和亲子关系的认知,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家庭、关注儿童、婚姻家庭和谐的文化氛围,弘扬“家”文化,为女性提供更加和谐、平等和自由的性别友好环境,营造“会爱,想结,敢生”的社会氛围。

注:本文系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城乡适龄女性婚育观现状研究(Y0316728)”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