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搭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隔离带”
作者:缐杰 资料来源:《人民检察》2024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4.05.10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尤其是校园暴力欺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易发多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履职办案,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抓手,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前端推动罪错分级早期干预,后端开展社会隐患综合治理,坚持问题导向,贯彻系统观念,抓实抓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着力防止再犯

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指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会同有关方面,把“保护、教育、管束”落实到位,对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该依法惩处的要依法惩处。

(一)全面辩证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检察理念,对犯罪未成年人,坚定不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应一体贯彻好“保护、教育、管束”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理念。同时,把握好三个关系:

一是统筹把握政策与原则的关系。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毫不动摇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一体落实保护、教育、管束措施。前提是依法,本质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关键是精细化办案、精准化帮教、精确化惩戒。

二是准确把握案与人的关系。未成年人检察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对象建立起来的检察业务,其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评价标准等与成年人司法有着显著区别。应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特殊规律,不能直接、僵化地套用普通刑事犯罪的做法,简单适用单纯追诉观点和追诉思维。

三是辩证把握依法惩戒与教育挽救的关系。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以定罪量刑为最终目标,而是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探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实施有针对性地教育挽救,帮助未成年人重回社会。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该依法惩处的要依法惩处。

(二)依法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理念以及特殊、优先保护政策的重要制度保障。实践表明,上述特别程序落实好的地方,再犯率就低,反之,再犯问题就比较突出。为此,应进一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社会调查报告质量。社会调查报告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开展帮教工作的重要参考,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依据。应运用科学、全面、规范的专业调查方式,全面收集涉案未成年人家庭背景、教养方式、成长环境、教育情况、社会交往、个性特征、心理状况、帮教条件等能够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回归社会的需求、再犯可能性以及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深层次、专业的分析判断,发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以及能够实现教育、感化和挽救效果的“犯罪点”“感化点”“矫治点”,切实发挥社会调查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科学处遇和精准帮教中的参考价值。

二是切实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质量与效果。附条件不起诉是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办案程序,对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附条件不起诉经过前期“应用尽用”的阶段,已经达到一定量的标准,下一步要从“做起来”向“做好做优”转变,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一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能因为中性指标而不积极适用;另一方面,对于依法应当相对不起诉的,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以附条件不起诉代替相对不起诉。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功能、定位和适用条件,充分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不仅在于不起诉,更在于帮教。把重点放在提高所附条件的精准性、跟踪考察帮教以及促进回归社会上来。建立流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异地协作机制,联合开展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确保平等司法保护。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犯罪决不能滥用附条件不起诉。近年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或者不限制适用范围的呼吁很多。在立法没有修改之前,即使案件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等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实质要求,但不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要严格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备案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专门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备案”。下级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及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发现超范围适用的,立即纠正。

(三)不断强化特别程序落实的社会化支撑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心理疏导与测评、社会观护、被害人救助等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和特殊制度的落实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配合协调。检察机关在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衔接配合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共青团、妇联,以及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经费保障制度,推动通过政府采购、办案经费等方式,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支持,确保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建立检察机关参与司法社工人才培养机制,将社会调查员、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等纳入培训范围,推动提升专业水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建设,实现资源有效统筹和线索及时转介,促进社会支持资源集约高效、共建共享。

二、前移预防关口,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防止罪错升级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涉校园暴力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和热议。长期以来,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相应的处遇措施,往往只能“一放了之”,既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亟须认真研究。

(一)加快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逐步发展为犯罪。调研发现,多数实施抢劫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有盗窃、抢劫少量物品等违法劣迹。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高检《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把“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机制”作为未来五年检察机关持续推进的一项重大举措。最高检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拟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

(二)着力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合理布局、发挥实效

专门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专门学校是开展专门教育的重要场所。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充分激活和发挥专门学校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中的功能,但如何解决落地问题还需要深入探索、研究。

一是先要建起来。场所是基础。这几年,为了满足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分级干预的紧迫需求,各地检察机关在推动专门学校建设中发挥了很强的主观能动性,专门学校建设进展很快。检察机关要继续协调当地政府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推进专门学校建设。新建或者改建专门学校,选址要注意布局合理、资源集中、有效辐射,以发挥最大作用。

二是已有的要用起来。对于检察阶段拟作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有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确有必要接受专门教育的,主动建议、及时协调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其送到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推动在专门学校内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对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一体推进“保护、教育、管束”的办案理念,助推专门学校进一步发挥独特的教育矫治作用。

三是机制建设要跟上。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效果评价机制,共同研究专门学校入学程序,会同并监督有关部门对专门教育效果适时开展综合评估。最高检正在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研究解决招生对象、入学程序、效果评估等方面的难题,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独特的矫治教育作用。

(三)积极探索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大数据时代,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鲜明的网络化特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强化数据赋能,加强大数据技术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促进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精准干预和预防。如,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开发大数据平台,打通对接公安执法办案信息、视频监控综合应用、旅馆住宿登记等系统,实时共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酒店旅馆及未成年人不宜进入场所定位数据,发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线索,利用大数据自动分析罪错行为的次数、罪名、类型,以再犯可能性为评价标准,实行精准智能分级分类预警,并自动匹配阶梯式教育矫治措施。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实现罪错行为线索自动搜集、自动分类、自动分流处置系统化、集约化,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质增效。

三、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分析研判,促进源头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往往是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种不良外界刺激交互作用的结果。涉罪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持续研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发案特点、发展趋势,进行原因分析,堵塞治理漏洞。

(一)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分类指导

2023年10月,最高检调研组在甘肃调研时,应勇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既要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也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研究分析和精准预防。2023年8月,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形势、发展态势、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了深入分析。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了报告,有的还推动修改或出台了本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各省级检察院要切实担负起本省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统筹和领导责任,持续开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案发规律以及地区间在犯罪数量、类型、特征上的差异,各地区、各类犯罪高发频发的关键原因,不同地区涉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理中的关键因素等的分析,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指导。建立定期会商研判和工作通报制度,动态掌握各地未成年人犯罪变化趋势,及时调整治理对策,实现精准治理和预防。

(二)坚持高位推动,开展溯源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往往有着家庭、学校监护不力,网络诱导沉迷、社会兜底保障不足等广泛和深刻的社会问题。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一是争取党委支持。积极推动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推动在本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目标,建立定期通报、挂牌督导、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格局。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压实属地、部门、行业责任,通过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工作评估等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是强化问题意识。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推动解决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不履行询问、报告义务等问题,减少住宿经营场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通过支持起诉、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等妥善解决涉案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

三是持续监督落实。紧密结合监督办案,前移司法保护关口,促进堵漏建制,将案件办理效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对有关部门怠于履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积极探索检察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协同机制,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支持下增强法律监督刚性。

(三)加强法治教育,推动标本兼治

缺少法治意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法治教育润物无声,须久久为功。调研发现,深耕细作法治教育的县(区、市),与临近区域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率更低。

一是聚焦法治教育重点。围绕盗窃、抢劫、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涉未成年人重点罪名,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留守儿童、辍学闲散未成年人、中等职业院校学生等重点群体,通过“法治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二是用好法治教育基地。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和使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发挥基地的法治教育实践作用。依托数字网络、情景模拟等未成年人感兴趣的方式,让参观学习的未成年人沉浸式、体验式感受到违法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如,四川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是全国首个由省级检察院推动、在省级检察院设立的基地,自开放以来为未成年人提供了高质效的法治学习教育机会。

三是打造法治教育检校合作直通车。陕西省富平县检察院法治教育基地与学校共同设置法治体验课,每周两次专门安排学校师生到法治教育基地学习,促进了检察机关与学校法治教育的有效衔接。

四是推动法治教育实职化。持续落实最高检、教育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法治副校长不仅要结合学生特点和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还要参与校园安全建设,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四、主动融通“六大保护”,督促各司其职,形成预防合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六大保护”相互融合、协同发力,检察机关应主动融入其他保护。

一是积极融入家庭保护。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会同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推动实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全覆盖。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和监护履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相关部门、社会力量推动落实。

二是主动融入学校保护。辍学失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控辍保学是预防犯罪的关键一环。最高检会同教育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涉案未成年人辍学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解决隐性辍学等治理难题。

三是扎实融入社会保护。会同民政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继续深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促进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四是有力融入网络保护。突出惩治成年人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嫌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措施。深入落实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与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等开展合作,促推网络治理。

五是全面融入政府保护。深化基层检察官与民政部门、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合作,加强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的关爱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