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调岗,别错过说“不”的机会
作者:陈曦 张文俊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 发布时间:2024.06.28

怀孕期间被调岗,女职工有权拒绝。学法懂法用法,才能了解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并用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4年,打了多年官司的周芳,终于和原单位握手言和,也得到了一部分补偿。她向检察官感慨,如果早知道自己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能享受到的权益,她也不会错失多次维权机会。发生在周芳身上的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孕妇被调岗,赌气辞职


2020年初,周芳得知了自己怀孕的消息,她满心欢喜地期待着新生命的到来。

然而就在周芳怀孕六个月的时候,公司的一纸调岗通知,打破了她的平静生活。新岗位不仅工作强度大,而且有时需要在深夜值班。周芳对法律知识并不了解,接到调岗通知之后,她只是觉得这样的安排不合理,但不知道自己有拒绝的权利。她选择忍气吞声,同意调岗。

在新岗位上,周芳经常加班到深夜,偶尔还会在半夜被部门负责人的电话叫醒,对方通知她有货物要入库,要求她临时到单位加班,将货物进行核对登记。已经休息的周芳只好从床上爬起来,赶到单位。

周芳帮助工人搬运、清点货物直到第二天凌晨3点。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家之后,她一夜无眠,默默流泪,觉得公司的做法有些不近人情。凌晨,她边哭边给部门负责人发了一条微信:“我实在受不了这份工作了,我决定辞职不干了,再也不去了。”

天亮之后,部门负责人回复:“好的,批准你的辞职申请。”

离职后,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周芳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但公司没有回复。

由于无法出示离职证明,她一直没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能靠丈夫微薄的工资维持家用。后来由于生产、哺乳、育儿等原因,周芳无暇再与公司沟通。


诉讼三年,生活窘迫


孩子满一周岁之后,周芳准备找工作,但新单位要求她出具离职证明。她再度和原单位交涉,对方依然不理不睬。

于是,周芳以孕期被辞退为由,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辞退的相应补偿。

法院认为,周芳通过微信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批准辞职申请的做法并未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对周芳的诉求不予支持。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案子又经过了二审、再审,周芳的请求均被驳回。

2024年,周芳来到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寻求帮助,申请对该案进行检察监督。检察官审查案卷之后认为,单位给周芳调岗在先,周芳辞职在后。她的辞职决定是单位调岗造成的,事出有因。

但周芳先是同意了单位的调岗决定,随后又主动提出辞职,单位在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批准辞职申请,有其合理性,因此法院的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案子不符合检察监督的条件,检察院无法提起抗诉。


懂法用法,维权时机别错过


虽然不能提起抗诉,但是考虑到周芳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检察官决定对案件双方进行调解,同时积极为周芳争取司法救助。

周芳向检察官表示,她很想从这个官司中摆脱出来,回归正常生活。周芳的原单位也表示,愿意给她提供一定的生活帮助。

2024年4月,在东营市检察院的引导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和解协议书,公司向周芳一次性支付4万元并出具离职证明,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此外,检察院还为周芳提供了1万元的司法救助款,她也很快找到了新工作,并拿着离职证明顺利入职。

检察官提示,对于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的女职工,法律是提供了相应特别保护的,在这个案子里,周芳错过了三次说“不”的机会。

第一次,是单位调岗的时候。对于“三期”女职工,单位可以合理调岗,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调整员工岗位,是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是,调岗之前,需要与女职工协商一致。

周芳在当初公司要求调岗时,有说“不”的权利,一旦她拒绝,单位就不能强行调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假设周芳明确拒绝调岗,单位是不能辞退她的。

周芳同意调岗之后,发现自己无法胜任繁重的工作,该怎么办?她有第二次说“不”的机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因此,当被单位安排夜班、加班等劳动时,周芳依然有说“不”的权利。

周芳提出辞职之后,单位同意了她的辞职申请,但是拒绝给她开具离职证明,对这一行为周芳也可以说“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单位不出具或者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单位拒绝给周芳开具离职证明的时候,周芳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