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完善立法与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应双管齐下
作者: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8-5-19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不断深入发展,网络不仅与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紧密绑定在一起,也为未成年人打开了另一扇了解世界的大门。然而,无奇不有的网络世界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对于处于成长阶段、缺乏自制力与判断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尤需相关法律制度加以保护。

随着网络新兴媒体和各种网络平台不断出现,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网络暴力、色情等侵害事件日益增多,让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政协第二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进行了科学立法的深度交流。如何让这一条例的出台能从实际出发,在加强基础性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家庭、企业、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协同共治的良性格局,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多方专家意见。

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急需守护

2017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中,有6起与网络密切相关,主要包含三种类型:网友约见儿童后性侵,通过网络聊天拍摄儿童裸体视频,或哄骗儿童拍摄色情视频后上传网络牟利等。在今年的女童保护两会座谈会上,女童保护负责人孙雪梅曾专门列举网络中发生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她提醒道:犯罪嫌疑人利用社交软件、网络游戏等对儿童实施侵害,虽然曝光的数量不多,但尤为值得警惕。

采访中,孙雪梅通过微信给记者发来一则名为男子抖音认识10岁女孩让其叫‘爸爸’,聊天内容不堪的新闻报道。她指出:网络儿童色情图片、视频泛滥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交平台中时常出现猥亵儿童的视频,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发现、预警、监督、举报和治理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专门性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现在的关键问题,就是当未成年人在网络中受到侵害时,没有特殊的法律制度规定,能让未成年人远离这种侵害,而对侵害人、侵害平台的处罚也不足以对未成年人达到加强保护的力度。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也注意到,网络早已成为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学业、电游、视频,更重要的是社交网络,而后者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或刺激色情、赌博、欺诈等网络不法甚至犯罪的出现。张鸿巍认为,网络世界并不完全是数字虚拟世界,亦应受法律规制,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

从现实出发提高立法质量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涉及法律主体众多,如何保证立法从实际出发,平衡好多方关系,提高立法质量,这既是立法的重点也是立法的难点。

朱巍指出,具体到条例内容的制定,应注意三点。第一,要明确网络内容传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层面的底线,如明确低俗、软色情到底是什么。第二,要明确家长、成年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利,如在技术上保障家长有能力控制自己的孩子在网络中看什么、不看什么的权利,家长在这方面的监护权应受到法律支持。第三,应就互联网公司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盈利手段加以规定,并针对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数据要求企业承担高于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网络的外展形式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比如网络主播等衍生了一些棘手问题,因而或有必要对网络内容(特别是可能涉及暴力、色情、低俗、传销、拐卖等)进行分级及由此而来的分级响应和具体应对举措。这一点可以在条例进一步修订中予以明确和细化,以增强实操性。张鸿巍建议。

同时,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方面要严格依据传统部门法进行惩治,同时又要结合网络技术特点予以针对性规制,这对证据收集和固定提出了许多考验。张鸿巍认为,对相关侵害人惩罚和打击的幅度与力度,可以有两个实现途径:技术途径和法律途径。这两者并非完全割裂,而是互相结合,通过顶层设计以立法形式确定惩罚形式、种类及实现方式。

而要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机制不容缺席。

条例旨在维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机制,是在网络安全和网络保护领域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佳原则的现实体现。张鸿巍指出。

在朱巍看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机制应是集网信、公安、教育、工商等各个部门一体的联动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免遭网络侵害时,不单是防治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还要保护未成年人免遭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新的网络技术的侵害,这涉及技术、制度、法律等多重问题。

如何在条例的具体制定和落实中实现责任分担与社会共治,形成政府主导下家庭、学校、企业、社会共同参与、协同共治的良性格局,这对张鸿巍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在实践中却比较棘手的难题。他建议:首先,在条例进一步修订中,应明确在诸多负有法定责任的单位中,由某个具体单位或议事协调机构作为牵头单位;其次,家庭责任特别是监护人责任,包括惩戒方式、种类及力度需要进一步明确,这应与上位法对接,否则条例中的一些条款看起来很美但较难落实;再次,提升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中的社会责任是个很好的研究和立法切入点,如何具体落到实处亦需要一些域外借鉴。

以媒介素养赋能青少年

目前,互联网已成为青少年获取信息的主要媒介。除了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这一底线,积极开展针对儿童、教师及家长的媒介素养教育,通过提升个人能力确保生活在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至关重要。

1992年,美国媒介素养研究中心曾给出定义: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

而针对未成年人,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传媒教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洁进一步介绍:首先,从技术使用层面来说,媒介使用者应学会使用媒介的技术,如掌握网络智能设备的操作,这是最基础的部分,也是现在青少年基本都能掌握的能力;第二,在主动获取方面,使用者应具有根据自己的喜好以及发展需要,主动寻找而非被动接受恰当内容的能力;第三,在媒介内容获得后,使用者应具有鉴赏和评价的能力,判断获得的内容是否真实优质;第四,网络时代与以往不同,越来越多的自媒体、社交媒体允许用户发布、传播信息,抖音等小视频APP也深受青少年的喜爱,那么他们在制作、发布时,应考虑内容的价值与意义,要具备负责任的传播意识和能力。在张洁看来,后三点是当前未成年人需要重点培养和提升的能力。

在未成年人的媒介素养培养中,家庭和学校起着关键性作用。但张洁发现,很多家长和教师并不信任青少年能通过系统学习和培养,掌握互联网、智能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父母不想尝试,对青少年的能力缺乏信心,是最大的阻碍。同时,网络内容极具吸引力是互联网特性之一,这使得青少年在使用中确实很难自制。

家长与孩子约法三章后,如果孩子不能严格遵照约定,这时家长的责任更大。青少年自制能力的培养需要时间,很多家长和学校缺乏对其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总是一发现孩子不能如约,就轻易走向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这是我们需要帮助家长、教师克服的问题。张洁认为,既然能预见到未来所有人都要与网络一起共生的前景,就应该早一点儿对孩子进行渗透和引导,非常坚持原则而有技巧地帮助孩子建立自我管理能力。

目前,张洁在北京多家中小学通过媒介融合课程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与以往通过教材推广、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传统观念和做法不同,张洁发现,学校要在有限时间内开展的教育工作很多,如果没有必修课程的地位,出版再多教材在学校生存的空间也不大。因此,她另辟蹊径,在多家学校开展基于智能终端的常态融合课教学研究。

现在,在语数外这样的常态课里,学生们都需要使用平板电脑辅助上课。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不需要老师单独开设媒介素养课程,而是把媒介素养的内容融合、渗透到基于平板电脑辅助教学的课程中,这样不仅能尽量减少老师学生的负担,同时能把媒介素养更好地融入正常的学习过程。张洁认为,这种做法更符合未来教学发展趋势。

她表示,目前在网络中较为流行的短视频、社交平台都是新兴事物,当这些新兴媒介平台出现后,老师们会在媒介融合课程中告知学生们所处的网络环境的真实面目,并教导学生如何正确应对,如果发现有害内容,他们应知道该如何主动应对,如及时向父母汇报。如果觉得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他们更应知道该如何投诉和举报。

总之,面对技术创新,从立法层面保证公民基本权益、确立新型社会规范是政府部门应做的努力,但技术真正造福于个体发展,还有赖于个体素养与技能的提升。张洁认为,对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素养与技能的提升需要教师、家长的共同努力。如能从政府、个人两个层面共同努力,青少年才能真正享有此时代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