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措辞不当
作者:冯媛 资料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8-01-09

  女性之声

  处理决定中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样的说法,虽然批评了肇事者,却也再度伤害了受害人。

  近日,媒体报道河北传媒学院对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教师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除名的处理。该院副校长陈强就此事对媒体表示,学校有严格的校纪校风,绝不容忍此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应该说,河北传媒学院反应及时,值得肯定。2017年12月27日百度贴吧上有人举报该教师长期骚扰、猥亵女生,并用挂科威胁女生、性侵女生。次日,院长办公室发出一纸红头文件给所属各学院(部)、处(室),对涉事教师张某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除名的处理。

  一般而言,对这类长期骚扰学生的人,越是久拖不决,处理的阻力越多,受害者的压力越大,证据湮灭的可能性就越高,处理起来就越难,越会对学校的声誉有负面影响。而该校迅速反应,对学校声誉、于学生安全感,于对骚扰者和潜在骚扰者的约束惩治等都有益无害,一石三鸟。

  然而,在国内的类似事件中,其实高校的处理方式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比如,在本次事件中,就有一些措辞值得商榷。

  首先,在学校的处理决定中,引用了教育部关于师德规范和师德建设的政策、劳动合同法,以及本校的考勤要求,指出该名教师违反了职业道德、国家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没错,该教师的确违反了师风师德,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学校规定。但更重要的是,该名教师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违背女生意志而进行的性侵行为也涉嫌触犯刑法。

  诚然,该校不是司法机关,难以判断教师是否触犯刑法,引据刑法可以慎重。但就涉及的女生权益而言,援引国家法律政策时,忘掉妇女法,则是一大遗憾。由此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未深入人心,尤其是在某些机构还尚未普及。这意味着,各个机构应增强相关法律素养,运用这一根本大法作为有效工具,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违反职业道德,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该名教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质吗?显然这只是最表面、最大而化之的说法,而其要害则是违纪违法如果学校的处理是基于帖子举报的内容,那么,该教师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性骚扰、性勒索、性讹诈、性剥削以及性强迫。这样的话,处理决定中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样的说法不仅不准确,而且有害了。

  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措辞,虽然批评了肇事者,却也再度伤害了受害人。因为它在处理侵权人的同时,一并指控了受害者,让受害者背锅,给她烙上了不正当性关系当事人的污名。何况,受害人还是一名在校生,这样的再度伤害,有形无形地影响她今后的学业、事业乃至个人亲密关系。

  一周来,多个高校校友指出建立教育、服务、处理三合一的防治性骚扰机制,而这才是学校应尽的职责学校有义务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安全、没有暴力、包容的学习环境。

  □冯媛(性别问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