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
作者: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8-1-3

编者按

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永怀初心,如期而至!

回望2017,从中央到地方,从立法到司法,从决策到施政,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都在踏踏实实统筹推进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意见,要求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过程中,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出台多项促进女性科研人员发展的相关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最高法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制定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宏观政策高屋建瓴,地方实践掷地有声。

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公布全国首个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成都双流区人民法院24小时之内发出针对同居暴力的人身保护令;广州地铁在工作日高峰期试点设置女性车厢,倡导关爱女性的文明理念……

回望2017,成就值得欣喜,沉渣亦常泛起

奥迪二手车视频广告严重物化女性;绝味食品公司促销海报画面低俗不堪,公然开黄腔侮辱和消费女性;女德培训班充斥着对妇女的歧视,用早已经被时代进步潮流所抛弃和摒弃的文化糟粕、精神枷锁给女性洗脑;南京南站候车室男生公然猥亵女童,而监护人、周围人竟漠然以待……

2017已经过去,2018已然铺展开来,妇女权益保障无论是硕果可期,还是未竟多艰,我们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永远在路上,一步一个脚印不停歇。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解决就业性别歧视

 

(漫画/王颖)

12月18日至2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要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8项重点工作。其中,第6项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明确指出要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解决好性别歧视、身份歧视问题。

点评:性别议题是否纳入决策主流和顶层设计,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2017岁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今年经济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和政策导向,作出了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的战略部署,其中特别提到要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解决好性别歧视、身份歧视问题。这与党的十九大再度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施政纲领,在精神上高度一致,在举措上完全贯通。完善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使其落地而不是空悬,就要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在共产党人的词典里,人民永远是神圣的,彰显着这个政党的初心和情怀。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主要内涵的七个坚持,其中之一便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会议的关键词高质量发展,在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而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既是美好生活的题中之义,也是美好生活的实现路径。对于女性而言,就业更是自立之基础、自尊之底气、梦想之源头。过去5年中国累计新增就业超过6500万人,女性受益匪浅,贡献良多。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全世界都在寻找中国奇迹背后的密码,我提请关注奇迹背后的中国女人。中国一跃而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除了制度变革的红利、全球化的红利等等,还不能忽视妇女解放的红利。中国的半边天是一支伟大的、无与伦比的人力资源和创造主体。立时代潮头,逐人生精彩,筑中国之梦。她们的奋斗故事足够激荡,她们的奋斗姿态独具魅力。

发展利益始终是妇女的核心利益,也与国家目标相契合。解决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最明智的策略选择之一,就是加大对女性的赋权增能,使两性发展更平衡,使妇女发展更充分,为妇女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搭建舞台。2016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3.1%,超过纲要规定40%的目标。但就业率与就业层次如何良性匹配、发展资源和机会如何均衡分配等现实问题,仍需下大力气解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提供了明确而坚定的政策指向。

(孙钱斌 中国妇女报总编辑)

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国家重视

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农业部领导表示,这一问题是改革的实质性问题,也是改革的关键环节。《意见》提出,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且特别提出要注意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之后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 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建议》的提案以全国妇联名义提交全国政协。同时,全国人大代表陈秀榕和全国政协委员张静分别在会上呼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在第十五条中增加 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共有,依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权益,以此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点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关键。《意见》和农业部领导讲话专门强调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显示了党和国家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视并指出了落实的关键之处。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建立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的身份基础上。家庭成员身份可以依据户口的记载来确定,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享有较大的自治空间。

在土地由于征收等原因快速增值的地方,土地权益纠纷增多,出现了不少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仍应进一步通过细化的、可操作的立法或政策规定,将权益保障落实。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设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共有,依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权益,和现行确权颁证工作试点中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规定相互呼应,切实保障了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

我国地域间差别较大,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的指导意见的制定者规定为县一级有着现实的意义,并且能和确权颁证工作有效配合。在资格确定中,应当依据现行法律,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自治,这样可以保障资格确认的客观真实和公平公正;但同时不能出现以多数人的意见来侵害少数人权利的情形,必须以明确的规定来保障包括出嫁女、离异丧偶女性、到女方家落户的男性的合法权利。

(何霞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女性负责人占比达40.76%新高

8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7年度项目资助进展情况。近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陆续出台了多项促进女性科研人员发展的相关政策,在支持女性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女性负责人占比稳步提高,今年获资助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女性负责人占比达到40.76%的新高。

自2011年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将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女性负责人年龄限制从35岁放宽到40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明确提出,在各类项目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女性科研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评审工作,促进高层次女性科研人员发展。

点评:这是一个令人欣喜的进步。由于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影响,家庭、操持家务等重担更多地被落在了女性身上,读过万卷书、以探索自然奥秘为己任的女性科研人员也难以避开这一怪圈。于是,某些评奖条件规定中的形式平等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女性科研人员,青年项目女性负责人年龄上的放宽等政策倾斜,是有关部门在调研了现实情况之后做出的促进公平发展的举措,包含着对于科研工作发展规律的体察与了解。为女性人才的更多更大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成长空间和环境不是一句空话,它可以体现在女性最关心最现实最急需的问题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让这样的初心落到了实处、明处,并以规则设计的机制建设予以了制度化和示范化,值得借鉴与学习。只有规则在实质上更加合理,女性高级人才创造力泉涌的局面才更加可期。

(周志飞 中国妇女报融合运营中心主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争议有望得到解决

2月28日,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充规定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12月2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做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对审查中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问题的,法工委将积极处理。其中特别提到,2016年以来,法工委收到近千件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审查建议,于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与最高法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最高法正在根据呼声开展工作,近期有望得到解决。

点评:24条之争,表面上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之争,更深层次而言,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实质利益之争。

按照之前的规则,除非配偶能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相关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务人与配偶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否则,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夫妻恶意逃避债务,合谋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损害债权人利益。可是在这种规则下,又出现了一些人伪造债务、虚假诉讼,借第三人之名讹诈前配偶的情况。在此背景下,最高院对24条进行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任何立法模式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许就要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立法智慧正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同时比较潜在的利益受损者谁更容易得到救济。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上,价值取向应更侧重保护非实际借款的配偶一方。理由很简单。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其自行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来予以保障。而对于没有享受到借款权利的配偶特别是女方,她(他)们防不胜防,几乎没有任何途径保障自身利益,甚至在离婚后,还将随时被拖入还债的深渊。

对于24条所带来的各类陷阱,立法者还需早思为好。

(舒锐 法律评论员)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设立从业限制

 

9月初,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公布了该区建立的全国首个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

上海闵行区检察院在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范围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沟通协调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根据既定的范围,分工收集闵行区近5年来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初步建立起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除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以外,实施强奸,猥亵,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都被纳入其中。

7月初,上海闵行区相关部门共同会签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在招人时,要严格查询比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限制曾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工作。同时,上海闵行区相关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入职审查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召开淮阴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启动仪式。淮阴区人民法院对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对4名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更为引人关注的是,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点评:上海、江苏等地司法部门先行探索,在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并公开其个人信息。此举充分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助于预防性侵儿童案件的发生,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样的司法实践值得肯定。

已经公开报道的案例显示,性侵儿童案件呈现熟人犯罪比例高,重复犯罪风险大,受害人被侵害次数多且时间长等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识别和防范能力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教师、医生、安保等职业,近距离接触未成年人的机会多,也容易博取孩子们的信任,更有机会利用职业之便实施不法行为,对于混迹其间且有前科的犯罪分子更需要提高警惕加倍防范。

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甚至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切断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接触未成年人的渠道,让儿童尽可能远离这些心存恶念的高危人群,由此减少孩子们受到伤害的可能。将其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让他们一朝犯罪便无处藏身,足以形成强大的震慑,类似悲剧就有可能避免再次发生。

目前,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判决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还是一种地方探索。站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有关部门应在对这一举措加以细化并确定统一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予以推广,为孩子们密织安全网,构筑强大的防火墙,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佟吉清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成都发出针对同居暴力的人身保护令

1月5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针对同居关系暴力,做出了2017年该院第一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成都女子马红(化名)遭受民警男友殴打,致其面部受伤、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1月4日下午,马红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向法院提供了有关马红的伤情照片、医院病历记录、微信记录、派出所解救视频截图,作为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法院随即立案并确定了承办法官。

1月5日上午,马红与代理律师及亲属一同到双流区法院向承办法官陈述案情,并由法官和书记员为其做了笔录。了解完案情后,法官迅速决定做出2017年双流区法院第一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冯某对申请人实施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冯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冯某在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该裁定有效期6个月,自做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此外,马红收到的裁定书还附有一份有关遭遇家暴应该怎么办的提示。

点评:成都双流区这起同居期间的暴力事件,反映了法定婚姻之外亲密关系之间暴力的客观存在。反家庭暴力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双流区法院针对同居关系暴力发出人身保护令,积极践行了反家暴法的超前立法理念,与时俱进地回应了社会现实。

此外,案例中的受害人委托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在24小时内颁发并在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保护令内容,受害人在收到裁定书的同时,还收到一份有关遭遇家暴应该怎么办的提示,反映出家暴受害人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在提高,双流区人民法院在执法、释法、普法方面做得也很到位,为其他法院正确适用反家暴法提供了一个可供学习的范例。

需要指出的是,反家暴法中专章规定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一项旨在预防家暴的措施,因此,当事人不仅可以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申请保护令,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同样也可以申请。

在多地调研访谈中,法官对保护令制度均持赞同态度,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完善保护令制度的建议,例如,为发挥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人民法院要加大在当事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情形下发放保护令的力度;基于我国反家暴法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主体确定为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为协助执行机关和组织的现实,需要尽快制定有关人身保护令执行的司法解释,以便保护令的执行机关和组织明确各自职责,做好保护令执行工作的相互配合和衔接。

(张荣丽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广州地铁一号线开设女性车厢

 

尊敬的乘客,为倡导关爱女性的文明理念,广州地铁在一号线工作日高峰期7∶30至9∶30、17∶00至19∶00期间,试点设置‘女性车厢’,乘车位置设置在一号线两边站台2~5号屏蔽门处,请有需要的乘客前往乘坐。

6月28日,广州地铁在一号线早晚高峰时段开始试点女性车厢,广播中用普通话、粤语、英语三种语言不时播放试点女性车厢的通知,地铁站内到处设有女性车厢的指引标识,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举着指示牌在站台上进行引导。

7月3日,广州地铁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试点几天的初步统计显示,在女性车厢里面乘车以及在站台外面候车的男女比例大概为2:8。女性车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广州地铁公司将在试点一段时间后进行总结评估,并研究开展下一步工作。

点评:一些城市的地铁人流密集,特别是在早晚高峰时段,除了体力悬殊导致女性上车难外,挤进去的女性免不了和陌生人亲密接触,给了咸猪手浑水摸鱼骚扰女性的可乘之机,相对封闭的地铁车厢因此成为性骚扰的高发区。广州设置女性车厢,不仅会为女乘客创造更好的出行体验,体现出城市的人性化关怀,还能够免除其遭遇地铁色狼的困扰,增加她们的安全感。

当然,除了设置男女分离开来的女性车厢,防治地铁性骚扰还可以采取其他手段,比如在地铁安置监测和报警设施,警方增加巡逻力度,畅通受害者求助渠道,让女性敢于对性骚扰大声说不等等。用单独的车厢将女性隔离开来,固然会隔绝一部分不法之徒,但在这一空间之外的其他地方性骚扰依然存在。彻底铲除性骚扰的治本之策,还是要从源头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咸猪手的违法成本,使色狼不敢以身试法。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地铁设置的女性车厢是一种倡导性服务举措,女士优先但并非强制性地完全禁止男性入内,在保护女性的同时,有助于涵养关爱女性的文明风尚。虽只是特定时段特定空间的一种尝试,但对于推动尊重女性成为社会自觉,仍不失其积极的引导意义。有朝一日,当尊重关爱女性的种子落地生根,男女平等观念渗透至全社会的基因,女士优先车厢将无需存在,半边天的天空将更加辽阔。

(佟吉清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女德培训沉渣泛起被责令叫停

女孩最好的嫁妆就是贞操,女性穿着暴露克家庭、克父母、克子女…… 5月,在江西九江学院举行的一场讲座中,主讲人丁璇的类似言论把她和九江学院连带邀请方九江市传统文化研究会等一起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女德一词甚至一度登上了微博热搜第一位。许多网友表示,这样的言论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充斥着对女性的歧视,是愚昧落后的表现,对此完全无法接受。

12月初,辽宁抚顺市传统文化教育学校女德班再次引发公众挞伐,一段 女德教诲在微博上被网友疯狂转发:女子点外卖不刷碗就是不守妇道男为天,女为地,女子就该在最底层女人就要少说话,多干活,闭好自己的嘴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逆来顺受,坚决不离你说老母鸡的德行是什么?生蛋、孵蛋、孵小鸡,那你说人,难道还不如老母鸡吗?

除了这些雷人语录,女德班里还有更多的荒唐故事。

媒体报道后,抚顺市教育局官方微博紧急发文:女德班被认定教学内容中存在着有悖社会道德风尚的问题,立即停止办学,所有学员尽快遣散。

点评:近来,女德多奇葩。而 女德之所以能有存在的土壤,还在于社会转型期,某些女性的生存和发展也面临着转型的困境与选择。这些生存发展的压力和迷惘让女德的鼓噪和运作者们窥探到了其薄弱环节和忧思弱点,并适时乘虚而入,打着所谓国学或是公益的幌子招摇过市,骗钱蒙人,用所谓的女德驯服其思想和思维,用某些早已经被时代进步潮流所抛弃和摒弃的文化糟粕、精神枷锁给她们洗脑,让其在不幸和悲苦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而不自知,反以为得到了教育和启悟。

面对女德作妖,有关部门责令叫停、遣散学员等处置措施固然及时有效,但事前铲除女德的生长、形成及其土壤更是不容小觑,否则难免小火烧不尽,妖风吹又生。同时,先进性别文化的传播、宣传等,还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增强,让女德这枚伪劣币无处立足也没有沉渣泛起的文化市场。 (周志飞 中国妇女报融合运营中心主任)

侮辱女性广告遭批评整治

 

 

7月17日,有微博用户发帖称,奥迪二手车在万达院线投放的一则视频广告严重物化女性。在这段34秒的广告中,一位身份为婆婆的人物,在结婚典礼现场,粗鲁地检查儿媳妇的鼻子、耳朵、牙口,最后做出OK手势。随后出现奥迪二手车介绍界面,广告配音重要决定必须谨慎奥迪二手车在线4S店,官方认证才放心。

该广告片一经投放,便因涉嫌侮辱女性、物化女性引来轩然大波,前述爆料相关微博已经被转发逾2万多次,18日早晨,多家媒体和官微等也纷纷跟进。

在舆论汹涌抨击下,奥迪官方播放渠道(包括院线)很快全部下线了奥迪二手车广告。随后,一汽大众奥迪二手车今日也通过公众号发布致歉信,向公众诚挚道歉。

无独有偶,双11期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绝味鸭脖促销海报,画面低俗不堪且充斥性暗示意味,被指公然开黄腔,同时涉嫌侮辱和消费女性,遭到众多网友和媒体的猛烈批判。

海报在上线两个小时后下线,随后绝味公司在官方微博上公开道歉。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公开道歉次日,绝味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我不搞预售,我就是玉兽》再次触及公众的底线。

12月22日晚,绝味食品发布公告显示,旗下全资子公司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因在网络平台上所发布的网络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相关禁止性规定,被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款60万元。

12月26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移送函,要求深圳和杭州方面依法查处该违法广告的发布平台深圳腾讯有限公司和杭州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点评:奥迪和绝味都栽在了不良广告上,前者是物化女性,后者是黄化女性,都是对女性的公然歧视和消费,是可忍孰不可忍,难怪舆论沸腾,谴责和讨伐之声四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在商言商的同时,也需要言企业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也即企业公民责任。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之一,对于女性的物化歧视和赤裸裸的消费,既贬损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也有伤风化、有悖公序良俗,为社会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底线所不允许。

对于物化、黄化女性的歪风邪气,奥迪予以了自纠自查和道歉;绝味受到了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查处。面对某些企业的不良逐利之心,监管永无穷期,冀望有关部门在继续保持对于舆情的有效呼应之外,从源头加大处罚力度,及时监控不良违规广告,清除销售中的雾霾与污染,让公众的消费体验更上一层楼。

(周志飞 中国妇女报融合运营中心主任)

南京南站候车室猥亵女童案引关注

 

8月12日下午,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男一女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带着一个大概十二三岁的小姑娘在候车。

因为只有三个座位,一男一女带着男生坐在座位上,之后,男生让小女孩坐在他的腿上。在众目睽睽之下,男生伸手到小女孩裙子里摸索。边上的中年男性看到男生所作所为及路人异样的目光,竟然没有制止。

此事被认证为作家陈岚的微博用户爆料后,引发各方关注,8月15日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派出所发布消息称,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男生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经调查,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2017年8月28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其被录取的学校河南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称,如果该生确实涉嫌刑事犯罪,学校有权不录用。

点评:近年来,见诸报端的猥亵儿童案频发。发生在南京南站的猥亵儿童案,因其公然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更令人震惊。

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行为人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犯罪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是无法评估的。虽然我国刑法对性侵儿童犯罪行为有比较明确的制裁,但是,对性侵犯罪的打击应该防治并重,效果才会更好。

猥亵儿童罪虽然可以通过刑罚处罚来惩处犯罪分子,但是却无法消除对被害女童造成的心理阴影和心灵上的创伤。因此,呼吁国家尽快立法,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发生,比如,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应明确规定针对学生的预防性侵教育课时、建立对性侵刑释者的评估机制、明确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的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完善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规定等等。只有防、治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看,女童的养父对女童在公共场所遭遇的猥亵行为熟视无睹,那么,在私密空间下,女童的境遇可想而知。如果我们能严格执行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也许女童早就可以逃离这个魔窟。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段某某父母的行为属于应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该女童的其他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学校、妇联等团体和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段某某父母监护权的诉讼,使该女童脱离损害其成长的家庭。同时,人民法院应该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刘永廷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