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男女平等理解的两个误区
作者: 资料来源:简单de金色 发布时间:2019-03-31

首先,男女平等不等于男女都一样。对于男女平等的问题,有这样一种简单的理解,即男女平等等同于男女都一样,并且追求数量上的绝对相同。这其实是一种偏激的理解,不利于男女平等的真正推进。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在这里,毛主席强调的是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女性不再受封建专制的奴役,同男性享有同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权利。但这并不能够就说明,男女要想实现平等就必须事事都是一样的。

曾经在一段时期内,人们认为男女平等就应该是男女都一样,致使很多女性不顾自身的生理特点,同男性一同投入到国家的建设中。她们拿起工具,同男人一道炼钢钻井,上山下乡,结果造就了一大批铁姑娘。她们淡化了自身的女性特征,不顾及自身女性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与奉献上追求与男人的一致性。正如利天老师说过的一样,这样的一种铁姑娘的形象是我国特殊时期固有的,这种绝对的同一是对女性的一种戕害。女性丧失了其自身的柔美与细腻,甚至是女性发展的一种倒退。
我们所倡导的平等应该是一种人格的平等、价值的平等,甚至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抹煞两性生理差异的一种绝对的平等。我们首先应该承认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异不是男女两性不平等发展的借口与理由,我们应该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追求一种相对的平等。女性自身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性在某些事情方面是不擅长的,或者说是不合适的,我们应该发挥女性自身的优势,发挥女性的特长,尊重女性生理规律,促进女性的全面发展,只有这样的一种建立在差异基础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其次,法律的平等不等于事实的平等。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国家的各项立法正在逐步完善,对于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我们也是走在世界前沿的。但法律的平等并不就代表着事实的平等。法律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规定了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并没有具体规定该如何实现这样的权利,实现的程度和结果更没有一个定量的考察与标准,对于没能获得的权利,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也没有非常明确的惩罚规定或者是补偿措施,因此权利在落实的过程中,总是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法律的平等绝对不能等同于实际的平等。在这个仍然是男性文化占据主体地位的社会中,很多规定,很多原则仍旧是由男性来制定的,仍旧会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偏向于男性的利益。因此,法律的平等只是带来机会的平等,但女性是否能真正的抓住机会,实现事实的平等,更大的取决于社会的人文环境以及女性自身的素质。
社会应该更加重视女性的话语权。让更多的女性参与到对于如何保障女性权利得以实现的对策的讨论中来,提高女性自主的权利意识,更好的发挥女性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使公共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能够更符合女性发展的需要,能够将女性的权利的实现作为政策制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广大女性的心声很多时候都淹没在人群里,往往传达不到国家政策制定机构以及权力机构,造成了女性权益的流失。因此政府必须广开渠道,通过各级妇联组织来倾听女性的心声。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法规中的隐形歧视条款与用语,更加注重保护女性在私领域的权利。很多政策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性别分析,往往导致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性别盲点,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律法规制定的性别敏感度,是我国立法机构在今后立法中应该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对于绝大多数女性来说,私领域的权利与她们的关联会更大,如家庭领域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她们自身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要想实现男女真正的平等,必须充分考虑她们在家庭中可能面临的一些权益,对于家庭暴力、婚外情、生育自决权、女性人格权等权利要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和完善,只有保证在家庭领域内男女是平等的,才有可能真正的实现男女社会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