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视角下的配偶权制度构建
作者:梁琳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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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关系是夫妻关系,而从法律层面考察,配偶权集中反映了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状况。在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下,配偶权获得了极大推进,形成了弱化契约因素、重视身份因素的新的发展格局。我国配偶权制度的构建也应顺应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发展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具体内化到每个社会细胞,即家庭中。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关系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产生的基础。从法律层面考察,配偶权集中反映了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状况。

  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没有界定,关于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存在多种学说。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杨大文教授认为,配偶权仅是夫妻双方因结婚、基于婚姻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特殊权利义务的统称。

  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配偶权概念进行了描述,虽有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配偶权是夫妻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权利,是权利人享有专属支配其身份利益的权利,对方及其他第三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的内涵决定了配偶权的外延。配偶权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种不同的内涵,这导致配偶权对应的外延也有多种分类,有的包括15种权利,甚至有的学者对配偶权的外延学说进行了整理,总结出了配偶权的种类有近20种之多。狭义上的配偶权的范围限制在配偶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人身关系,严格意义上的配偶身份权则剔除了配偶人格权和财产性权利,即仅包括同居权利义务、忠实权利义务、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权。最狭义的配偶权的范围最小,仅指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利义务。

  相比较而言,第二种配偶权的范围是比较合理的,它充分反映了配偶权的特征。婚姻关系的缔结改变了当事人单身生活状态,开始向婚姻共同生活迈进。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发生了分离,夫妻姓氏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都属于配偶人格权的范围,由人格权法进行调整。反映配偶身份利益的同居权利义务、忠实权利义务、住所商定权,成了配偶权的内容。

  配偶权概念的发展一直都在进行之中,经历了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现在进行着弱化契约性的转变。不同历史时期,身份和契约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影响是不同的。在身份到契约阶段,占主导的是契约关系,它在早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起过历史作用,这时的身份是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契约关系可以打破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当代社会,婚姻契约说的反封建的作用已经完成,过分强调婚姻的契约性,不符合婚姻的宗旨、性质。因为婚姻契约性表现为婚姻的缔结、协议离婚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环节,婚姻一旦成立,婚姻的内容、配偶权的内容都是法定的。

  现阶段应适当淡化契约性,重视身份性,这里的身份的含义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指平等、双向的身份关系,关注具体的个别群体,实现实质平等。日本的中川善之助指出,‘身份’或将其主宰逐渐退让于‘契约’,但是‘身份’终不可能变为契约,社会上纵有极端发达的财产法,身份法仍可永远存续。 夫妻虽有性别、年龄、辈分的区别,但是没有主从尊卑和高低贵贱之分。夫妻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照顾、相互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