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味”与性别歧视
作者:李明倩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7-06-14

普华永道诉霍普金斯案

  本案当事人安·霍普金斯

  不久前,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白宫女职员必须穿出女人味儿(dress like women),即使是穿牛仔裤,也要看起来整洁利落(look neat and orderly)。不过,什么才是有女人味?30年前,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晋升合伙人时,也因为对女性员工有过类似的建议而被诉诸法院。

  走路、说话和衣着都要更有女人味
  1979年就开始在普华工作的安·霍普金斯(Ann B. Hopkins)比其他候选人的业绩更好、工作时间更长,却没有被晋升为合伙人。那些投票否决她合伙人席位申请的评价中丝毫没有涉及她所开展的业务或接洽的客户,只是与她的人际交往能力有关,例如,霍普金斯需要在魅力学校上门课、她过于强势,过于严苛,难以共事、她的女性气息被抵消掉太多了。部门主管给她的建议是,走路、说话和衣着都要更有女人味,换个发型,佩戴首饰。在此之后的几个月里,霍普金斯还受到了形形色色的排挤,心理防线即将崩溃。在从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取得了有权起诉的通知,她于1984年9月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赔偿工资损失和律师费用外,还诉请法院下令要求普华给予自己合伙人的身份。

  性别刻板印象的引入
  霍普金斯诉讼时最主要的证人是心理学家苏珊·费斯克博士。她向初审法官提供了另一种对所有这些负面评价的解读给予负面评价只是因为霍普金斯是个表现得不够女人的女人。在她看来,性别刻板印象在拒绝授予霍普金斯合伙人席位的决定中扮演了主要的、决定性的角色。
  费斯克注意到,88名合伙人候选者中没有其他女性,霍普金斯的性别变成了她最突出的特征。事务所过于依赖旁观者眼中的标准,比如候选人是否拥有极好的口碑或杰出的品质,这些标准越是主观,判断女人什么行为恰当、什么行为不恰当的刻板印象就越容易得到默许。费斯克认为,基于有限的接触而形成的个人看法,更容易产生性别刻板印象。而且,普华没有针对带偏见的决策进行可识别的预防,这表现在它没有明确地反对歧视的政策,没有在合伙人评价候选人时给予如何避免刻板印象的培训,没有谴责所提交评价反映出对女性敌意的合伙人。
  费斯克关于刻板印象的论述不仅让普华难以接受,就连有些法官也对此加以嘲讽。因此在此案为最高法院听审前,霍普金斯一方为了更有力地证明费斯克博士的论点,取得了一份来自美国心理学协会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美国心理学协会通过引用大量关于刻板印象的业界研究,强调了刻板印象在束缚所有女性方面的作用:
  性别刻板印象把女性置于双重束缚的境地。如果她们被视为女人,她们往往被剥夺了接近高权力职位的机会,因为她们被推定为不能胜任,她们的表现被推定来自能力之外的其他因素……但是,如果他们被视为有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男性化的行为,她们会被认为是生性粗暴的,或者失调的。在许多情况下,成功型的女性无论她的言行举止怎么样,对她的事业都是一个不好的兆头。

  混合动机的考量
  初审法官已经涉及到关于第七章的一个新兴领域,即所谓的混合动机案件。当一个雇主的决策在部分层面受到偏见驱使,部分却是由于合法的、与工作有关的理由,那么划分合法和违法的界限在哪里?任何歧视态度都会自动影响在其他方面公平的决定吗?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偏见影响了决定,还是由雇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即使没有偏见也会有同样的决定?
  初审法院法官把举证责任判给了普华:一旦雇员表明歧视在雇佣决策中起作用,他写到,为了免于承担责任,这个举证义务就转移到了雇主身上。而且在这一点上,唯一可以回避责任的方法就是通过提供清晰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无论如何都会做出相同的决策。第七章的目的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任何的不确定都应当不利于雇主,而不是雇员。在霍普金斯的案子中,普华不符合清晰的、令人信服的标准;刻板印象的证据太强有力以至于不能推断出如果没有偏颇的评论,普华是否会拒绝授予霍普金斯合伙人席位。
  1987年8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作出判决,认同合伙人对霍普金斯和其他女候选人的评论反映出不合法的刻板印象。

  最高法院的声音
  最高法院对霍普金斯案的庭审中,双方的焦点仍旧围绕着刻板印象的概念与混合动机的问题。最后,霍普金斯以6比3的结果取得了胜利。六位大法官布伦南、布莱克门、马歇尔、奥康纳、史蒂文斯和怀特判决,性别刻板印象就是性别歧视。如果女性的雇主反对她强势,但她的职位又需要这一特质,那么就将女性置于一种无法容忍也不被允许的第22条军规状态:要是表现得强硬会失去工作,要是不强硬还是会失去工作。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将女性从这一束缚中解放了出来。布伦南大法官写道。在霍普金斯案中,证据既表明合伙人存在这种性别刻板印象,而且正是这种刻板印象导致她的合伙人席位被拒。实际上,多数法官认为,合伙人批评中带有性别区分色彩的语言是如此的露骨,以至于费斯克博士的证词只是为霍普金斯锦上添花。
  不需要特别训练就能发现,形容一个咄咄逼人的女性需要在魅力学校上门课属于性别刻板印象……那令人印象深刻的建议不需要心理学上的专业知识就能知道,如果一个雇员人际交往能力上的缺陷可以被一套色调柔和的西装或一只新颜色的口红弥补,那么招致批评的可能是雇员的性别而非她的人际交往能力。
  几经辗转,1991年,距离霍普金斯第一次尝试成为普华的合伙人已将近十年,她又重新加入了事务所。47岁的霍普金斯最终获得了合伙人身份。但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在当下依然存在。男女的确有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性要受制于社会所强加的性别符号,而丧失自身的选择。今天我们去了解男女性别的差异,是为了让人们更客观地发挥自己的特长,而不是让一些根深蒂固的刻板印象将彼此束缚。霍普金斯案的判决再次提醒我们,每一个个体都有展现自身特质的权利,而这一权利也将成为所有现代平等社会共同接受的法律准则。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