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不受性侵,立法应男女平等
作者:舒锐 资料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发布时间:2017-06-01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记者获悉,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不满十四岁的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他人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一提到性侵,恐怕多数人会认为仅指男性对女性或是成年人对儿童的性侵犯。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法律对于人们性权利的保护,确实只有两个范围。一是规定强奸罪,也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一个则是规定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相关条款,规定了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与儿童。然而,法律对性权利的平等保护依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足,尤其是,只要男子故意与女童发生性行为,则一律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可是,如果是成年女性故意与男童发生了性行为,则最多只能构成猥亵他人罪。

  其实,用猥亵他人罪处罚强奸男童者略显不伦不类。首先,猥亵这个词语在法理上,本身就含有以寻求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对他人施以性交以外的性侵犯行为。这势必造成一种观感,法律忽略了强奸这一严重侵害行为,却惩罚了较轻的猥亵侵害行为。

  其次,猥亵是指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而如果男童本身就是自愿的,那么司法者只能以男童没有权利放弃自身不受侵犯权来倒推,性侵者存在强制,而司法者或许还将出现不同的司法观点,这将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而最重要的则是,猥亵他人罪与强奸罪在量刑标准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不得不说,在严惩性侵儿童暴行方面,立法并未对男童与女童施以同等保护。

  实际上,性权利为人类的基本人权,并不能因性别差异而不公平对待。实践中男性遭性侵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男童的性侵,其危害更加难以忽视。若是法律不对相关暴行给予合乎自然正义的评判与严惩,一方面,将难以对性侵者及倾向潜在者产生震慑,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受害者因得不到法律救济产生心理扭曲,进而报复社会,事实上,在不少司法案例中,性侵实施者正是曾经的受害者。

  男童、女童都是祖国的花朵,都应该受到平等的特殊保护,我们有必要反思,为什么法律对男童的保护力度不如女童?其实,在西方法治国家,对男童性权利的保护,丝毫不亚于女童。比如在美国,近年来就发生数起女教师因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刑入狱的事件。我国能否也通过修改刑法对已经出现的不公平的滞后状态进行矫正呢?将强奸罪修订为强奸他人的行为,将奸淫儿童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以实现对儿童的平等保护。(舒锐)返回光明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