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参政:概念、现状与趋势
作者:张永英 资料来源:妇女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7-3-23

怎样理解妇女参政?

广义的妇女参政,指作为女性,关心、参与政治议题和政治活动;狭义的妇女参政,指担任公职,掌握权力,出任各级决策和管理机构的领导者、管理者、决策者。

妇女参政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维度。
从纵向的维度看,妇女参政程度从低到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知政、议政和执政。知政,指具有参政意识,关心政治议题。这是妇女参政的基础和前提。议政,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包括行使选举权,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妇女权益问题通过有关渠道向国家决策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等。议政是将参政意识转化为实际的行动。执政,即出任国家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在决策中发挥影响力,这是妇女参政的核心和最高层次,也是引起社会关注比较多的一个层次。
执政层次上的妇女参政,主要包括参与立法和政治协商机构、党政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等。立法和政治协商机构在中国主要是指各级人大政协。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实行人大的差额选举以来,各级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下滑,同时随着中国民主政治改革的进程,人大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妇女在各级人大中的参与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各级党政部门是中国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决策部门,只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参与进去才有可能将妇女的关注转化为政策。基层自治组织,尤其是村委会中的妇女参与,是农村妇女参与基层事务管理的重要渠道。


为妇女参政保驾护航:中国有关妇女参政的法律政策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妇女参政,早在30年代中央苏区的时候,就规定了25%的妇女参政比例。新中国成立以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利用政权的力量,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妇女参政权。中国在促进妇女参政方面形成了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各级政府文件等在内的法律政策体系。妇女参政法律政策的内容,除了有关平等参政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外,其核心内容就是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以及为了实现妇女参政比例而采取的配套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国家机关部委和省(区、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8.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村委会组织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为了实现法律政策中规定的妇女参政比例,国家还重视制定促进妇女参政的配套措施。比如: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就村委会选举各环节如何保证选出女委员提出明确要求,比如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这些配套措施,对于促进妇女参政比例目标的实现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妇女参政进展中国妇女参政比例有所提高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女代表比例为23.4%,比20年前提高了2.4个百分点。2013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女委员比例为17.8%,比20年前提高了4.1个百分点。2015年中国共产党女党员的比例为25.1%,比20年前年增加了9.5个百分点。2015年,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22.9%,比2000年提高了7.2个百分点;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49.2%,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为41.1%。


中国妇女参政:路依然漫长

问题
1.女干部比例偏低

与联合国倡导的30%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也与国际妇女参政比例不断提高的趋势不相一致。中国人大女代表比例在世界各国女议员比例的排名,从1998年的第15位,下降到2016年的第74位。

2.女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一般女干部多,中高级女干部少,而且越到高层越少;副职多、正职少;在教科文卫、群团等部门的领导多,在经济、金融、政法等部门的领导少。
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比较薄弱。

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数量不足,特别是中近期可用的人选和能够担任党政正职的女后备干部偏少。


中国妇女参政:我们满怀希望

随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中国妇女参政的历史进程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期待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妇女参政比例,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进一步提高。
二是妇女在各级政治机构中担任正职、担任经济主干线和关键部门领导职务的数量进一步增加。
三是有利于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逐渐形成,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逐渐打破,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成为主流。

努力方向

一是制定更为具体、量化的妇女参政比例。
将适当名额适当比例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改为具体的比例。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的比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占30%以上。将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配备数量和配备率也改为比例指标。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比如探索更为符合女干部成长规律的培养方式,保证女干部享有与男干部同等的教育培训、锻炼、晋升的机会,实行同龄退休的政策,创造对女干部更为友好的工作环境。

三是进一步优化妇女参政的社会舆论环境。
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批判歧视妇女的错误思想,消除社会对女性的传统偏见,倡导性别平等的社会文化,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