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洪天慧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设“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案由
作者: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7.03.06

  劳动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全国政协委员洪天慧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是近年来,女性求职时遭遇歧视的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新情况下,女性求职时遭受歧视的问题更为凸显。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有关研究显示,使用相同背景的简历,男生求职者接到的面试通知比女生多42%。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就业性别歧视已经成为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利的迫切需求。

  为使女性能够享有公平的就业权利,今年两会,洪天慧委员提交了一份《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设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案由的提案》。

  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就业歧视的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据统计,自该法施行以来,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四起指控企业招聘条件仅限男性构成性别歧视的案件。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与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的明确案由,这四起案件最终均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立案。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案由的缺失,直接影响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洪天慧委员认为,案由的缺失首先容易成为立案障碍。洪天慧委员以发生在2012年7月11日的首例就业机会性别歧视案为例,原告郭瑞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新巨人培训学校,认为该校以仅限男性为由拒绝她求职申请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要求法院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与就业性别歧视明确相关的案由,立案庭法官表示要请示领导以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经多方协调,在等待14个月之后,直至2013年9月10日,郭瑞花才获准立案缴费。案由的缺失在客观上给拒绝立案者提供了托词,更给需求司法救济者平添了立案障碍,不利于受害人依法维权。

  其次,洪天慧委员认为案由的缺失难以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由于这四起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案件均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立案,法院更多考虑的是性别歧视侵害受害人人格尊严等权利所造成的精神损害,重视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相应判决的精神抚慰金都较低。洪天慧委员说:在四起案件中,三起由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虽然都判定原告受害人胜诉,但是都只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赔偿金额过低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违法成本低,无疑难以起到有效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为妇女公平就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作用。

  再次,洪天慧委员认为案由的缺失不利于同类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她表示,由于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于就业歧视纠纷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法院可能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将此类案件按不同的案由立案处理,这既不利于法院系统对同类案件进行全面统计,也不利于对此类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分析和提出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并以此作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司法救济,消除包括就业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就业歧视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议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须途径。因此,洪天慧委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案由,具体内容为: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十七、劳动争议之下,增加一项就业歧视纠纷,并在其下明确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纠纷及其他常见的就业歧视纠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