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启璪:保障妇女权利提高妇女地位(1991)
作者:黄启璪 来源:妇女工作1991年第7期 时间:19910000
保障妇女权利提高妇女地位①

我们在从事妇女工作实践中,深深感到制订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是十分必要的,迫切的。
首先,这是我国广大妇女的迫切要求,是更好地发挥妇女在四化建设中半边天作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当务之急。
毛泽东同志有一句充满哲理和激情的名言:“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他还说过一句话,“妇女能顶半边天”。这些话,已经在全国乃至全世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去年中美妇女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时,250多名美国妇女齐声唱出一首歌,歌名和歌词就是“妇女能顶半边天”。在旧社会,广大中国妇女在长期封建统治下,身受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条绳索的束缚,挣扎在社会的最底层。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在党的领导下,把争取妇女解放同争取民族解放与阶级解放联结在一起。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血与火的斗争中,中国妇女与男子并肩走过了28年艰苦卓绝的战斗历程。新中国的成立,宣告了旧制度的灭亡,也使广大妇女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并且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家庭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此后,我国历次颁布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妇女的权利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在不断健全法制的同时,我们党和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广大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参政议政,接受教育,实行婚姻自由等等,不断创造了条件。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也为妇女发挥聪明才智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目前,我国妇女就业人数相当于解放初期的85倍,女干部人数相当于1951年的25倍,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女专业技术人员1988年已达到716万,与1978年相比,10年间增加了570万。在大、中、小各级学校中的女生人数40年中,增加了几倍,几十倍。在政治、经济、科技、文艺、体育各界,都涌现了一大批出类拔萃的女性人才。
但是,我们也冷静地看到,上述进步只是与过去相比较而言,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问题上,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状况,与宪法、法律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而且,不少现象还反映出我们在保证妇女权利方面法制还不完善,突出表现在:妇女参政比例与妇女占我国人口的比例相比极不协调,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过低,全国县处以上干部中,女干部仅占7.99%;乡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所占比例大大低于50年代。妇女劳动就业人数虽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但近几年,在社会上主张“妇女回家”的大有人在,女大学生、研究生分配难,妇女就业难的问题日渐突出,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生中压低女性比例,任意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线,妇女受教育的权利未能很好实现。由于我国农村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我国1亿8千万文盲中,女性占70%;在不少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女童入学率低、失学比例高。近些年,一些一度在新中国早已绝迹的社会丑恶现象,如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等死灰复燃,愈演愈烈,对妇女危害极大。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的母亲的现象有所发展。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及各种违法婚姻,在一些地方还相当普遍。以上种种,都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够容忍的。这一切说明,宪法已经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平等权利要行使和实现起来,还需要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而妇女权利之所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同这方面的法律机制不够健全是有关的。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制订一部综合性的,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第二,在国际范围内,保障妇女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要在这一世界性潮流中和在国际交往中展示社会主义中国为妇女解放所作的努力,健全关于保障妇女权利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1972年,联合国宣布1975年为国际妇女年以来,接连召开了3次世界妇女大会。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于1975年在墨西哥召开,制订了联合国妇女十年(1976—1985)世界行动计划,198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我国由康克清大姐率团与会,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这个公约。同年,经全国人大常委批准,1981年9月生效。这个公约不仅全面规定了妇女的各项权利,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的义务与责任,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与进步”,还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建立机构,切实保障妇女在各个方面不受歧视。为保证公约的执行,联合国于1981年成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缔约国保护妇女权利的工作及审查各缔约国每4年一次提交的本国执行公约的情况。目前,全世界已有104个国家加入这个公约,并通过立法及其他措施执行公约。1985年,联合国又在内罗毕召开了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会上通过了一个《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按规定,1995年应召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根据联大45/129号决议,会址应该是选择在尚未举行过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区域举行,因此,轮到了亚洲的国家承办1995年大会。我国政府已正式向联合国表示,邀请大会来北京召开,经过在今年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上我国代表团的多方争取,并为此进行了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问题已基本定局。待明年联合国妇地会最后决定。如果我国的邀请能获得批准,届时将有100多个国家的数千名政府代表及上万名的民间人士与会,中央指示我们还要多方进行争取工作。最近,先后有9个国家妇女团来华访问,经我们一个个做工作,全都表示支持在中国举行。前不久,联合国一位副秘书长来华,我国家领导人在会见她时,她曾说:“中国高级决策层中的女性太少,恐怕一些国家会在世界妇女大会上以此压你们。”这说明我们还要在各方面做好准备。世界妇女大会的名称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联合国妇地会决定草拟一个行动纲领,内容主要是: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作出更大的努力,增进男女公民对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妇女权利的认识;增加妇女参与经济与政治决策的比例;在2000年前消除妇女中的文盲;帮助和培训生活在贫困中的妇女掌握生产技能,以改善其生活条件等。关于世界妇女大会的准备工作,我们最重要的是搞好国内各方面的工作,一定要在保障妇女权利,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方面作出新的成绩。因此,我们在向中央、国务院领导汇报这方面工作的打算时,头一件事希望全国人大尽快审议通过妇女权利保障法。这个法,我们希望要争取成为在世界上目前最先进最完善的一部国家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并希望在这个法的推动下,5年内我国妇女工作有较大的进展。
近几年,在联合国的推动下,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教育、科学水平的提高,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也越来越为一些国家所重视,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妇女的地位和权利。而且,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一些国家相继制定了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或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保护妇女的条款,各国保护妇女权利的立法宗旨是:消除社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充分保证男女的平等地位和平等参与。围绕这一宗旨和目的,各国法律一般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国家和社会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的责任。如挪威《男女平等地位法》规定:“当局要采取措施,在社会各个方面,促进男女地位的平等。”芬兰《男女平等法》规定:“当局有义务促进男女平等,特别是要改变妨碍贯彻男女平等的状况,除有特殊原因外,政府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各机构和市政委员会,都必须保证既有男子也有女子”,还规定:“负责安排培训与教育的当局及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要为男女双方提供平等的教育和职业进修机会,保证使用的教材有利于落实本法的宗旨”等等,芬兰议会共200人,他们开展了100名妇女进入议会运动,今年3月18日,四年一度的选举揭晓,选出女议员77名,占38.1%,1987年,芬兰还规定所有选举的机构中,女性要占40%。各国立法还从不同角度规定了采取的措施。
2、明确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设置专门机构是立法的重要措施,一些国外立法基本都对设立机构的名称、地位、职责、权限和作用等做了详细规定。如瑞典的《男女机会均等法》规定了设立“机会均等监察专员和机会均等委员会”,任务是“参与促进男女平等的机会,保证全社会对本法的遵行”。英国《反对性别歧视法》规定设立“机会均等委员会”,其职责是,做有助于消除歧视的工作,全面促进男女之间的机会均等,检查本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3、明确妇女在政治、教育、劳动就业、社会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和特殊利益。如挪威《男女平等法》规定:“政府机构任命或选举委员会、理事会时,必须尽力解决使两性代表人数相等,所有委员会都必须有两性代表,由4人以上组成的委员会,男女一方至少必须有2名代表。”这些规定为妇女实现各项权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根据联合国公约的要求,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相继在政府中建立了各种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如泰国国务院组成了妇女发展促进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办公厅主任、社会事务部长和泰国妇女院主席5人组成。澳大利亚在总督府设立了妇女事务办公室,加拿大设立了妇女地位局,英国设立了“内阁妇女问题小组”等等,葡萄牙还专门设立了保护女性警察局,专门惩治侵害妇女的犯罪活动。总之,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的妇女立法和机构设置有了较大发展,虽然这些资本主义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保护妇女权利的立法和机构带有局限性,法律上的平等也并未成为事实上的平等,但这些毕竟是历史的进步。近两年,我们全国妇联与台湾妇女界知名人士和民间妇女组织有不少交流,了解到连台湾省的立法中,也明确了各级议会中的妇女保障名额。
近些年,我们在对外交流中,一方面感到我国41年来妇女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的成就常常使世界各国妇女感到惊讶和羡慕。另一方面,也感到由于受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程度及妇女本身素质的制约,特别是社会上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妇女对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的参与程度还不够高。世界上一些国家这方面的变化发展及其立法与建立机构等方面的做法,十分值得我们关注,有些也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衷心希望我国妇女权利保障法能够早日审议通过。

注:① 本文是黄启ZAO(王加澡右)同志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妇女权利保障法(草案)》会上的发言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