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明令禁止妇女缠足的决定(1950)
作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8-33 时间:19500715
明令禁止妇女缠足的决定

各大行政区、华北五省二市、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
查我国尚有一部分妇女仍存在有缠足的现象,这是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且有害于妇女健康,妨碍妇女参加生产,必须加以禁止。各级人民政府对存在着缠足恶习的地方,应明令禁止,提倡放足。在贯彻命令时,各级政权机关,应向群众深入进行宣传教育,结合生产,说明缠足之害,使群众自愿自觉的执行,并应号召当地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其他人民团体协助进行,希即照办。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