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关于女工及职工家属工作领导关系的联合通知(1951)
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9-15 时间:19510100
关于女工及职工家属工作领导关系的联合通知

女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女工工作是工会工作不可分割的内容之一;但同时女工又是妇女中的一部分,它与其他阶层妇女有着共同的要求──妇女解放的要求,而妇女解放运动与其他社会解放运动一样,必须得到工人阶级的领导才能彻底解放。故女工群众除参加工人阶级的工会组织外,同时应参加民主妇女联合会,并在民主妇联的组织中起其积极的骨干作用。
过去一年,广大女工群众,在整个工人运动中,特别在工会领导的生产运动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城市妇女运动中,也起了主导的作用。但由于工会与妇联双方组织领导关系,还不够明确,造成女工工作和职工家属妇女工作上,发生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为使今后工人运动与妇女运动进一步的结合与开展,首先工会领导思想上应明确认识,目前在女工与职工家属妇女中,进行提高文化,妇婴卫生,反封建思想教育及解除其他特殊痛苦方面,均需要民主妇联的协助,因此,工会组织应在明确女工及职工家属工作由工会统一领导,妇联进行协助的方针下,主动地争取民主妇联,参加工会有关女工与职工家属方面的工作,主动地征求民主妇联对于工会女工工作与职工家属工作的意见,帮助民主妇联了解工会政策,熟悉女工及职工家属的具体情况。
城市民主妇联领导思想上则要明确认识,协助工会把女工工作及职工家属工作做好,就是实现城市妇女工作以“女工为基础”的方针。要经常研究工会政策,并根据当地工会对女职工与职工家属的要求和任务来协助工会女工部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
为使双方工作关系进一步明确起见,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女工、女职员,可在自愿原则下,通过女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议等形式,集体加入民主妇联为会员。
集中居住之职工家属,亦按自愿原则经过家属大会或家属代表会议等形式,集体加入民主妇联为会员。
二、城市民主妇联凡在工厂范围内之妇联会员群众中进行工作时,应根据工会的方针,贯彻工会对女工、女职员的具体要求,解除女工、女职员在生产工作中的思想顾虑,以及进行妇婴卫生、托儿所事业、文化教育等为其主要任务。
在职工家属的会员群众中进行工作时,民主妇联亦应根据工会关于职工家属工作的方针,协助工会进行组织,具体帮助实现妇婴卫生、文化教育;提高家属的政治觉悟。加强防火、防特、防空、防匪的工作和吸收家属群众参加社会活动。
三、凡参加民主妇联之女工、女职员和职工家属,得按照民主妇联的章程和决议,享受妇联会员应享之权利,与执行妇联会员应尽之义务;但在执行该项义务时,避免与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相抵触。如发生抵触时,应由工会与民主妇联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之。如仍不能解决,应由双方提交各自的上级机关,要求指示和解决;在上级未最后协商决定之前,应以工会的意见为主,进行工作。
四、凡工会女工部的工作总结报告与工作计划,除送交工会常委会外,应同时送交妇联一份,工会常委会在检查、讨论女工工作时,应征求与尊重民主妇联的意见。
妇联方面:应重视研究工会女工部的工作总结报告与工作计划,在常委会上慎重讨论,并向工会提出具体的建议。
工会女工部长非妇联常务委员者,可列席妇联常务会议,使工作取得密切联系。
五、为使工会组织与民主妇联互相了解工作情形,密切工作联系起见,应将双方所出版之报纸刊物,交换研究,并随时提供改进意见。
本通知达到后,各级工会与各级民主妇联应共同讨论,暂拟订具体实行的办法,并将讨论情况与今后具体执行办法,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民主妇联会为要。
注:本通知发到省属市级工会和市级妇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