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事部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及全国妇联的答复(1951)
作者:中央人事部、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9-64 时间:19510308
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

据反映,人民日报自今年一月至三月刊登招收工作人员或学员广告的八十三个单位中其中规定不收孕妇的共十一个单位,占百分之十四。这一事实已经引起社会上的注意,特别是妇女的不满。据了解,已发生妇女实已怀孕为求工作只好隐蔽不报乃至采用打胎避孕甚至不结婚等办法的事实。这样的后果和影响都是很不好的。关于这一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我们提出下列的几点:
一、今后各机关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应废去“不收孕妇”或有类似含义的规定,因为这是和共同纲领规定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即会作出这样规定的机关并非由于对妇女有何歧视,但在客观影响上确有不合乎人民政府保护妇女权利的方针乃至助长歧视妇女的封建思想。
二、建议各机关,首先是各机关的人事部门,从这一问题出发,采用具体有效的方法检查一下是否尚存在着歧视妇女的错误思想,并深刻学习共同纲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项明确的规定,以期做到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谋求对于妇女干部教育、福利、工作各项制度。求得最大可能的改革和改进。
三、各机关招考工作人员和学员时,在其工作情况或学习情况不利于孕妇的健康,亦即使该项工作或学习无法完成的条件下(如某些工作需要体力负担过大,某些学习机关的期限较长,孕妇不可能坚持到底等),得经一定的手续,如医院或医生的检查,不收孕妇,但对投考的孕妇应用同情的态度加以说明,不宜采用简单的方式,引起其情绪上的不安。
以上三点,希各机关参照处理,除报政务院外,特此通知。
中央人事部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的答复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是进一步澄清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和逐步解除旧社会遗留给妇女的特殊困难,具体实现共同纲领第六条规定的正确措施。这一通知颁发后,已经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
但是,还有一部分人对这个通知有着不同的意见。林红同志提出了应该从男女的差别上来具体地认识男女平等的意见,认为孕妇需要静养,因此不收孕妇才是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我们认为,这在事实上仍是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的产物。
某些机关、学校招收工作人员或学员时,规定“不收孕妇”,实际上决不是如林红同志所说的是为了“保护妇女”、“尊重妇女”,而是认为孕妇生孩子影响工作、学习,增加了他们的开支。他们不承认妇女生孩子是对社会的贡献,而把妇女儿童的利益和工作部门的利益对立起来。这显然是歧视妇女儿童的封建残余思想的表现。林红同志所说:如果让她休息,那么在学校中等于让她白学了一段,机关中岂不是等于在这一期内白收了一个工作人员。也正是这一种思想的表现。而他的论据,也是不合事实的。因为一般说来,孕妇除产前产后需要修养约两个月外,在怀孕期内其他期间是完全可以工作、学习的。何况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的通知,为了照顾具体情况,又明确规定:“如果确有某项工作或学习不适于孕妇参加时,必须经过医院或医生的检查,证明孕妇的健康等具体情况后,始得不收孕妇。”这正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中国妇女在中国人民革命斗争中有着巨大的贡献,今后在继续反对国内外敌人和国家建设事业中还必须更有效地发挥妇女的力量。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机关,决不容许有歧视妇女、阻碍妇女进步的现象。人事部的通知中建议各机关人事部门深刻学习共同纲领第六条的规定,检查是否存在歧视妇女的错误思想,“并要求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改革和改进对于妇女干部教育、福利、工作等各项制度和措施。”以解决旧社会留给妇女的许多具体的特殊困难,使妇女在工作中发挥更大的力量。这是实现共同纲领第六条的必要步骤之一,是完全符合于国家人民的全面利益的。各地机关都应该认真执行人事部的通知,并从思想上认识这个通知的重要意义。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