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给各地妇联的信――关于贯彻男女农民一起发动方针(1952)
作者: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10-84 时间:19520712
全国妇联给各地妇联的信
――关于贯彻男女农民一起发动方针

大行政区、省、市妇联:
目前有些地区在发动农民参加合作互助组织时,忽视发动妇女的力量,主要表现在下面两种现象:第一,从有些地方妇联的报告中发现有些地区提出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合作互助的具体要求时,是以户为单位如山东省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计划中要求组织起来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北京郊区的计划,要求组织起来的农户达到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这种提法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二年关于农业生产决定上所提出的“老解放区要在今、明两年把农村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劳动力组织起来!新区要争取三年左右完成这一任务”的精神是有出入的。因此,就不能广泛组织一切可能从事生产的劳动力,往往一个户只要组织一个男劳动力就能完成任务,这样很容易忽视组织妇女劳动力,现在山东有些地方已经发生了这种情况。
第二,有些地区在召集农业生产的会议上,往往不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妇女参加。例如山东沂水专区召开互助合作代表会议时,一三零名代表中仅有一名是妇女,而且不注意征求这位妇女代表的意见,后经该地妇联再三要求,才允许这位女代表在大会最末发言五分钟。在文登专区召开合作互助代表会议时,临时发现没有女代表,就附近找了一个女代表参加。我们认为以上两种现象,必须注意纠正的。
因此,我们责成各地妇联注意检查,必须在发动和组织群众参加农业生产中,贯彻男女农民一齐发动的方针。并在生产中照顾妇女特殊情况,提倡妇女学习生产知识和技能,保护妇女利益。以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真正完成政务院一九五二年关于农业生产决定中提出组织农村劳动力的要求。我们同时已将上述情况函告中央农业部,建议他们指示各地切实注意纠正。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一九五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