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文: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1982)
作者:郭力文 来源:《妇女工作》1983年第1期 时间:19821120
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①

这次全国妇联召开的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的六省、区(四川、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内蒙)妇联负责同志座谈会是有收获的。会上,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六个省、区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的情况,加深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传达、学习了胡乔木同志的讲话,大家都受到很大教育。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派同志出席了这次会议,特别是公安部、司法部的同志作了很好的发言,对我们很有帮助。我代表全国妇联书记处,向同志们表示感谢。现在,我想谈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目前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的估计
近年来由于中央的重视,胡乔木同志对此问题亲自对安徽、四川作指示,六省、区都程度不同地抓了打击这些犯罪活动的工作。特别是安徽、四川两省,根据胡乔木同志的指示,省委召开了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部署,有力地推动了这一工作的开展。山东省委也抓得比较紧,聊城地区搞得很有声势。公安部门在打击人贩子及犯罪团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做出了很大成绩。我们六个省、区妇联组织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在调查、反映情况,解救受害妇女,向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经验。通过工作实践,我们加深了对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提高了必须做好这些工作的自觉性。
但是,从各地汇报的情况来看,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仍有发展的趋势,有些地区还在蔓延。这些犯罪活动涉及全国20几个省、市、自治区中的一些县和市,面相当广。从安徽来看,遍及7个地区、3个市,有11个重点县。山东省的菏泽、济宁、聊城等地区也有发展趋势。如聊城8个县,县县、社社都有流入妇女,其中有一部分是拐卖来的。河北省调查了7个县,拐卖妇女的问题也不少。四川省的问题主要是妇女大量外流。经过他们几年的工作,1979年春天基本上煞住了这股歪风,稳定了半年,但下半年又开始蔓延,至今问题仍很突出。全省有9个地、市,61个县、市妇女在外流中被拐卖问题严重,其中50个县问题突出,有11个县、市原来问题并不突出,这几年也突出起来了。从内蒙、河南的情况看,主要是有些地区拐卖、买卖儿童的问题比较突出。
从人贩子犯罪活动的特点看,主要是犯罪团伙增多,每个团伙中的人贩子有几个人到几十个人。他们的犯罪手段,从诱骗发展到公开劫持、绑架,下蒙汗药致人昏迷后弄走。对受害妇女先奸后卖,轮奸后卖,公开标价出卖等等,真是骇人听闻!
根据以上情况,充分说明这些问题和它造成的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①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直接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四川省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妇女被拐卖,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弄得人心惶惶,影响了生产、生活。从流入妇女多的地区看,为买卖妇女造成的民事纠纷增多,轻的打架、斗殴,重的杀人、自杀。人贩子、买主残害妇女的恶性案件增多。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破坏了家庭团结,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极不相容的。②严重地摧残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别是一些少女、幼女被人贩子先奸后卖,轮奸后卖,被买主威逼、摧残,有的致残致死。有些儿童被卖受到折磨与摧残。③由于妇女、儿童被拐卖造成的连锁反应,值得我们重视。如造成计划生育无法控制,有的妇女被卖成婚后就要她生孩子,有的妇女超生了就出卖孩子。有的地区因妇女大量外流造成男女比例失调。四川达县管村公社一个生产队就出现男多女少的情况。有些青年党员、干部、复员军人,找不到老婆,随之早订婚、高彩礼的现象更为严重了。有的地方因女方出走,丈夫气死或精神失常造成孤儿增加,这些孤儿只得由生产队收养。这些,都会使社会问题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必须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使其不能蔓延发展。
二、妇联应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这项工作,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抓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关键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综合治理。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方面紧密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在这项工作中,政法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我们妇联组织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一)首先要提高妇联干部的思想认识。
1.必须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妇联工作的重点之一,认真抓起来。1982年中办20号文件批语中指出,“……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妇女(尤其是女青年和少女)遭受歧视、打击、迫害、污辱、蹂躏、玩弄、遗弃、拐卖和女婴被抛弃残害的现象很多;买卖婚姻、大办婚事、抵制计划生育等情况更为普遍;这些问题绝不能任其发展下去,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并从各方面加强工作,以求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级妇联要把保护妇女利益,加强妇女教育也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之一。县以上各级妇联要逐步设置法律顾问处或法律顾问小组,为保护妇女权益服务。”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的报告中对妇联的任务作了明确的指示:“妇联应当成为代表妇女利益,保护和教育妇女,保护和教育儿童的有权威的群众团体。”这一指示是对妇女工作任务作了高度的概括,对妇联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次乔木同志对当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又作了具体指示,要求我们与有关部门配合先抓拐卖妇女、儿童等问题,并作出成效。对于这些指示精神,我们要很好地学习、领会,并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保护和教育妇女,保护和教育儿童,充分发挥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我们既要做好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的工作,又要做好保护和教育妇女的工作。尤其是在当前妇女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更要加强这一工作。
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等等原因,前几年,儿童少年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加强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的工作。因此中央提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点,并要妇联牵头抓好这项工作。中央的这一决定是符合实际的,也是非常正确的。一年多来,我们抓儿童少年工作的成绩是显著的,与此同时我们也还强调了抓好“两个一定”,对保护妇女的权益这项工作我们和各地妇联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是还没有摆到重点的位置
上,抓得不狠。现在中央根据妇女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提出做好保护和教育妇女、儿童的工作,也是非常符合实际的,非常正确的。只有把这项工作做好了,才能进一步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在建设“两个文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我认为十二大提出的妇联任务,提得更全面,更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要很好地理解十二大精神和乔木同志的指示精神,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当前,首先要抓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问题。当然其他如因生女孩受虐待、残害妇女等突出问题也要抓。妇联如不抓好这些工作,就是失职。
2.必须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提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来认识。乔木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是与贯彻十二大精神,建设精神文明直接相联的。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文明就建设不起来。为贯彻十二大精神,就要把建设精神文明贯彻到各方面的工作中去。我所说的这个问题不单单是妇女问题,是黑社会活动在新中国、在社会主义国家蔓延的问题。所以,这类问题既是妇女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人贩子把妇女当成商品买卖,对她们那样肆意摧残、虐待,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不相容的。我们妇女团体对此不能漠然视之。做好这项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最近,中央在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情况通报247期上加了按语:“近年来不少地方陆续出现了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搞得许多受害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拐卖人口在旧社会也是非法活动,更何况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对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决不能容许用任何理由包庇、姑息、放纵,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治罪;任何干部如果对人贩子的罪恶活动采取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群众会责查我们见死不救,使党严重脱离群众。对参与买卖人口的党员、干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对购留妇女、儿童的群众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也应给以必要的处罚。对买卖人口者,在处理时,原则上应令其人财两空。否则不足以刹住这股歪风。”这个按语的精神是很严肃的,我们坚决拥护,并要贯彻执行。我们要向各级妇联干部传达、贯彻、落实这个精神。
中央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决心是非常大的。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在五年内做到“三个根本好转”,现在中央对整顿社会治安工作抓得很紧,前几天召开了电话会议,部署了今冬明春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工作,对搞好社会治安也是有密切联系的。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使我们的思想认识能够跟上形势,跟上中央的精神。
希望同志们回去以后,首先向妇联党组口头传达乔木同志的讲话精神和这次会议的精神,结合当地的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争取向党委分管妇女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可以考虑能否把此类问题比较多的地区的妇联同志找来开个会,解决一下思想认识和抓法问题。未开过会的省,如能争取省委政法委员会出面召开会议研究这项工作更好。不论开会与否,妇联一定要积极配合公安、政法部门把这件事认真地抓起来。
(二)要抓好调查研究工作。
首先抓拐卖妇女、儿童等问题较多的重点地区,把问题摸深摸透。然后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及时向党委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呼吁,引起各方面对这些问题的重视(要注意掌握分寸)。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分析问题的严重程度、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抓住典型案例,研究处理意见等。调研工作也可与政法部门联合进行。
(三)结合宣传贯彻十二大精神和今冬明春在农村开展的宣传宪法、婚姻法等活动,对基层妇联干部和群众进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她们的思想觉悟。
要以典型事例,揭露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的罪恶活动,要选择拐卖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审公判,教育群众。指出贩卖人口在旧社会也是非法活动,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更是绝对不允许的;把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卖是违法的;对人贩子要坚决打击,对基层干部应该规定“几不准”(不准参予买卖妇女,不准包庇纵容,不准窝藏人贩子,不准参予围攻、抢人,不准知情不报)。教育妇联干部要代表妇女的利益,要带头遵守法纪。各地可把这项教育与评比“五好”家庭活动结合起来,也可以把这方面的内容纳入乡规民约。
建议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一个宣传提纲,对干部、群众进行正面教育。首先要解决好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干部的思想认识一致了,精神状态好了,教育群众的问题也就好解决了。必要时,可以专门培训基层干部进行法制教育。要注意针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比如,对幼稚的少女,要教育她们不要上当受骗;对为“找回头钱”(被拐卖或外流来的妇女,为了还夫家欠债或攒走娘家的路费,也串联其他妇女外流,从中捞一些钱、物,称之为“找回头钱”。──编者注)而串联外流的妇女,要教育她们,不要做买卖妇女,从中渔利违法的事;有些妇女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生活作风不好等等,都要对症下药地进行教育。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基层妇代会的作用。
总之,一定要做好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过去我们做得不够,今后要很好地抓。赵紫阳总理在中央讨论政法工作时说过:“群众不起来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就没有力量。”如果我们能抓好教育工作,群众的思想觉悟提高了,就好办了。建议党委宣传部门也要推动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做好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首先要教育妇联干部对受害的妇女和儿童要有高度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关心她(他)们的痛苦和不幸遭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设法作好解救工作。
2.关于解救对象问题。公安部董处长讲的意见,我们同意。这里强调指出的是,对那些身心受到摧残的幼女、少女,现役军人的家属,违背本人意愿被逼成婚、受虐待摧残的妇女,要及时地解救,尽可能送回原籍使其同家人团聚。遣送工作,应该由遣送站的同志负责。妇联人手少,不一定亲自送。如确属有必要,可与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妇联主要是做好解救过程中的思想工作。这一工作做好了,就会受到欢迎,也将提高妇联的威信。
(五)配合政法部门做好办案工作。
侦破犯罪团伙的工作主要靠公安部门来做。当需要我们妇联配合进行调查等工作时,我们应认真地配合政法部门,依靠群众做好工作。
(六)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政策界限问题。
公安部董处长讲得很明确,我们完全同意,不再重复。
(七)妇联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作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
目前有的省妇联已建立了福利部或生产福利部主管这项工作,但有的省还没有专管部门(只有信访处)。根据乔木同志的指示精神,各省妇联应在精简、调整机构时予以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中要有专人分工抓这项工作,并加强领导。
三、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处的问题。
这是中央交给妇联组织的一项新任务,新的工作。我们还没有经验,要逐步做起来。同志们已经看了全国妇联向中央的报告,基本上同意那些意见。目前我们是否先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搞试点,摸索一些经验。
(二)培训干部,可选送妇联干部到政法学校学习,提高法律知识水平,为开展工作做准备。
(三)结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和生女孩受虐待等问题抓一些大案、要案,把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我对上述的一些问题摸得不深,研究不够,讲的意见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注:①为落实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提出的“妇联应当成为代表妇女利益,保护和教育妇女,保护和教育儿童的有权威的群众团体”的任务,落实胡乔木同志对当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指示,全国妇联于去年11月16-20日,召开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六省、区妇联负责同志座谈会,交流了有关情况。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派同志出席了会议。会上,郭力文同志作了重要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