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转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发动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报告》的批示(1954)
作者:中央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12—38 时间:19540503
中央批转全国妇联党组
《关于发动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报告》的批示

全国妇联党组:
你们关于进一步发动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问题给中央的报告已收阅。由全国妇联的名义发布一个指示号召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这是有必要的,中央同意用这个报告做基础,由你们把它改写为全国妇联的指示,经五月中旬召开的农村妇女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再提交中央审核批准,然后下达。中央对这一报告,有以下几点意见,请你们在改写成为指示时加以斟酌。
(一)你们报告的第一段,关于三类地区的划分,完全以妇女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比例之大小来判断互助合作运动推行的好坏,这是不完全恰当的。因为,在一个地区中,整个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程度与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程度不见得是完全一致的;比如有些地方组织起来的农户所占的比例不小,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发展了不少,确实是互助合作运动比较发展的地区,但是那里的妇女参加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比例则不大;在妇女习惯上不大参加田间劳动的地区更有这种现象。在分析情况划分地区时,不能不顾到妇女参加农业劳动的历史习惯,而把这些地方划为互助合作运动发展得不好的地方。同时强调男女一齐发动,这是对的;但不宜过分强调女社(组)员所做的劳动日在劳动日总数中占到百分之四十或五十,否则难免脱离实际,流于强迫命令或形式主义。
(二)对于农村妇女,既要进行关于总路线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教育,又要发动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即令有些地区有些妇女一时还不习惯于参加田间劳动,也要教育她们支持互助合作运动。教育和发动妇女参加田间劳动是正确的必要的。但同时必须指出选种育种、喂猪积肥,也是重要的农业劳动,农民妇女实际上很少不从事这些农业劳动的;认为妇女从事这些劳动不算参加农业生产,显然是不正确的。农业合作组织除应积极吸引妇女参加田间劳动以外,还应组织妇女从事这些农业生产劳动,也给她们记劳动工分(或劳动日),给以应得的报酬。希望你们起草文件时,对这一方面也加以提倡,这是合乎实际的。
(三)关于农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提法问题。你们的报告中批判了有个别地方的妇联放弃领导妇女参加生产,而提出妇女应担负家务劳动的光荣任务的错误口号。当然,如果不领导妇女参加生产,而只提倡妇女担负家务劳动,这是错误的,是应该加以批判的。但在批判这一方面时,也要防止偏到另一面去,认为只有参加农业生产是光荣的,不要搞好家务劳动,从事家务劳动是不光荣的。目前农户的家务劳动的绝大部分并未社会化,也不可能很快地社会化,所以农村妇女必须是既要参加农业生产,又要搞好家务劳动。家庭人口较多者,妇女在一家之间可以适当地分工,抽出人来从事农业生产,你们在报告中提到了这一点,这是对的;为此,就必须承认从事农业劳动是光荣的,搞好家务劳动也是必要的,是发展农业生产必要的保证。否则,家庭之间的分工也难以做到,甚至要挑起家庭的不和睦,对生产也是不利的。希望你们在起草的文件中对这两个方面都照顾到。
(四)希望你们在起草的文件中增加一段,号召从事农村妇女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地、县、区级的妇女工作干部,在党委领导之下,真正钻到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去,学习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关于互助合作的各项政策,学会如何具体帮助农民办好一个互助组,办好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学会如何具体帮助农村妇女解决其参加农业生产和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具体问题,并应学习有关农业生产的起码的技术知识,以便真正深入到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去,发动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参加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生产中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应有的作用。
中 央
一九五四年五月三日
附:
全国妇联党组对于进一步发动和教育农村妇女
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意见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毛主席并中央:
全国妇联在今年三月初旬召开了大区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议程之一是交流和总结发动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经验及讨论今后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意见。大部分出席会议的同志均就此问题作了汇报,全国妇联去年也多次派负责干部有重点地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根据这两方面所了解的情况,经过会议的讨论和研究,提出了下列意见:
(一)各级妇联组织在进行农村妇女工作方面,是遵循着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及去年十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的全国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的精神,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之下,不同程度地发动和教育了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工作是有成绩的,发展是不平衡的:
第一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推行得好的地方,大部分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她们成为增加农作物产量,巩固发展互助合作组织的重要力量。较高级的互助合作组织,比较低级的互助合作组织吸收了更多的妇女参加集体劳动。在不少实行了土地加工、改良耕作技术及农副业相结合的农业生产合作杜中,吸收了社内半数以上的女劳动力参加生产。如辽西刘洪达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业生产的妇女达全社女劳动力的百分之六十七,李顺达农林畜牧合作社有百分之九十的女劳动力参加社内的劳动。在这一类合作社中,妇女的劳动日约占全社劳动日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经济作物区或妇女原为农业劳动主力的地区,有个别社的妇女劳动日占全社劳动日总数的半数左右(如去年八个月中曲耀离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妇女劳动日占全社劳动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青海互助县仲吉祥农业生产合作杜中妇女劳动日则占百分之五十五);因而进一步提高了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程度地改变了旧社会歧视及虐待妇女的传统,更多地出现了夫妻、婆媳相互尊爱的新家庭,妇女的社会主义觉悟及在社会上家庭里的地位均随着逐步提高。这类地区,目前还是少数,但正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大量增加,而逐渐扩展。
第二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推行得一般的地区,农忙季节参加地里劳动的妇女,多于不下地劳动的妇女,参加个体生产的妇女,多于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妇女;据去年秋、冬了解,大多数互助组中还存在着“男互助、女单干”的现象。根据一九五三年九月对长安县三桥四、五乡五个村的调查,该五村共有女劳动力四百七十九人,其中未参加地里劳动的有一百五十一人,占女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一,仅在自己地里劳动的有二○一人,占百分之四十三,参加互助组劳动的妇女有一百十八人,占百分之二十五;上述四、五乡的四个村的四十二个互助组中,有三十一个互助组没有妇女或偶尔有个别妇女参加互助劳动。在这类地区,相当多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没有充分地发动和使用妇女劳动力,妇女劳动日约占全社劳动日的百分之十左右。在这些互助组、合作社中,妇女参加了农业劳动,对于补足劳、畜力不足,是有一定作用的,因而对于增加农作物产量、巩固互助合作组织及提高妇女地位方面,也均有相当影响。但与第一种地区比较,则相差很远,而这一类地区目前又是占多数。
第三种,互助合作运动推行得不好的地方,很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妇女原来没有下地劳动习惯的地方,表现更为严重。如长沙八区清凉乡二十四个互助组中,没有一个妇女参加互助劳动。还有个别地区组织起来以后,参加农业生产的妇女反而减少了。这种现象虽然只在少数地区发生,但也值得严重注意。
(二)产生这种不平衡现象的原因,除掉因为各地区整个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发展不平衡,因而使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情况也不平衡外,后两种地区的党的组织和民主妇联,在进行农村妇女工作方面,是有着不同程度的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由于有些党组织和民主妇联的领导干部没有明确认识,国家要对农业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如果没有广大妇女的热烈拥护和积极参加,是不可能成功的。同时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的规律,已经为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开辟日益宽广的道路,所以只有发动广大妇女参加互助合作,才能使农村妇女的彻底解放逐步实现;因而他们只一般地注意了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而忽视了教育妇女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有些地方在纠正急躁冒进的偏向以后,由于迁就小农经济的现状和男女农民的自发的资本主义思想,不但没有积极发动与教育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而且对于已经参加生产的妇女,也没有尽可能地解决当时当地需要与可能解决的妇女特殊问题,把自愿原则变成了放任自流,以致个别地区参加生产的妇女反而减少。
第二、有些干部对于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低估妇女劳动作用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未加以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教育,甚至这些干部自己也存在着这种思想;因而对有些互助组、合作社长期未能经常有效地教育妇女提高社会主义觉悟,未能充分发动妇女参加生产等现象,都没有及时纠正。甚至有个别地方妇联放弃领导妇女参加生产,而提出“妇女们应担负家务劳动的光荣任务”的错误口号。
第三、与上述两种现象相反,有些干部或者从急躁情绪出发,或者孤立地从妇女解放观点出发,继续发生不管当时当地农业生产上的需要妇女的可能条件与群众的觉悟水平,千篇一律地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过高过急地要求解决妇女的特殊困难。经过去冬今春宣传总路线之后,有些妇联的领导干部又过高地估计男女农民日益高涨的社会主义觉悟,没有足够认识对农业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艰巨性复杂性,盲目乐观,放松艰苦深入的工作。
第四、有不少县、区妇联干部,既对发动妇女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意义认识不清,又缺乏协助互助组、合作社的领导机构和配合县、区党委在互助合作组织中进行妇女工作的经验,因而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放弃或躲避此项工作;上级妇联也未能及时加以具体教育,帮助她们改进。这也是有些地方未能充分发动妇女的一个原因。
(三)为了克服上述第二、三类地区的农村妇女工作中的缺点,逐步提高为第一类地区,并使第一类地区的工作继续前进,以求达到农村妇女工作能与国家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相应地发展;为此今后农村妇女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动和教育广大农村妇女,启发她们逐步提高社会主义觉悟,踊跃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以促进农业的合作化,协助国家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教育妇女努力学习先进的耕作技术,男女农民分工合作,不断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更多的供给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所需要的粮食和原料作物;当前,要大力发动和教育农村妇女参加春耕生产,和男农民一起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的生产任务,争取农业丰收,并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农村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地位,继续摆脱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歧视妇女的传统习俗和思想影响,逐步实现农村妇女的彻底解放。
根据过去的经验,要很好地完成上述任务,必须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继续贯彻男女农民一齐发动的方针,并应对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的农户的妇女,进行下列工作:
第一、要经常结合生产,根据妇女的思想情况和觉悟水平,向妇女进行总路线、互助合作政策和妇女解放的教育,启发她们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热爱互助组、合作社、爱护公共财产,帮助她们克服自发的资本主义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为此有关合作社、互助组的领导组织应重视妇女应有的民主权利,吸收她们参加重要会议和学习,并适应她们的具体情况,用召开妇女会议、家庭会议及个别访问等方法,对妇女进行更深刻的教育。此外,还必须适时地教育男农民,克服轻视妇女劳动、忽视女社(组)员的政治经济权利的思想,树立男女平等,团结一致,共同劳动的新观点。
第二、要正确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提出的“男女劳动力应该按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实行同样的报酬”的原则。这个原则是逐步清除歧视和剥削妇女劳动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思想和作法,并逐步实现按劳计酬的社会主义原则的重要措施。这一措施,对于发挥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积极性,增加农作物产量,促进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重大作用的。根据过去的经验,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贯彻,也是随着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而逐步实现的。在初级互助组中,当农民惯于“工顶工”、“肚里账”、“口头算”时,记工算账只能做到“差不多”,男女之间的同工同酬也只能做到“差不多”。当互助组的记工算账制度发展到实行“死分活评”“计件包干”的时候,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的实现,就前进了一步;“计件包干”制度比之“死分活评”又合理些。当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男女劳动按农业季节缓急,劳动轻重巧笨,田地好坏远近,将不同劳动,分别定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标准数量与质量及标准工分,不论男女,做到什么程度,给什么报酬的时候;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就能更合理地贯彻执行,妇女劳动成果,就能更显著地表现出来,妇女的经济地位也随之起了显著的变化。因此今后继续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根据互助合作组织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既不能放任自流,又不能操之过急,要求过高。与此同时,并应注意妇女生理上的特殊情况,保护妇女的健康,防止继续发生男女比赛体力的现象。
但不论在初级、常年互助组及农业生产合作社中,贯彻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均必须有意识地对男女农民不断地进行男女平等的思想教育,以打下思想基础;尤须教育妇女充分认识只有依靠妇女自身的劳动,做出成绩,用实际事例来改变“重男轻女”的传统。
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应根据自己的农业、副业的生产计划,实行男女分工分业,合理使用妇女劳动力,既要发挥妇女的特长,又要照顾妇女的体力和家务劳动,将适合于妇女的技术、体力和生活的条件的农活,尽可能分配给妇女做。并应提倡妇女养猪积肥、饲养家畜家禽等。为此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情况,妇女所担负的家务的繁简,教育妇女有计划的妥善安排,尽可能在农闲和天雨时将衣服、鞋、袜等做好。至于煮饭、带孩子等工作,在人手较多的家庭,可以提倡男女老少之间合理分工,在人手少的家庭,互助组、合作社的领导上应给以适当的照顾,或者根据群众的自愿与生产的需要,用多种多样的互助办法,逐步解决。如农忙时妇女照管孩子的问题,就可根据需要、可能及男女农民的自愿,适当运用家庭分工、邻里互助、组织抱娃娃姐、试办农忙托儿所等多种多样办法,分别地妥善地解决。把这一个问题解决好,对于发挥妇女潜在的生产能力,增加生产,保障孩子的安全是有显著的作用,不能忽视。
第四、应教育农村妇女(特别青、壮年妇女)克服保守思想,努力学习发展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而又是妇女体力所能胜任的先进耕作技术。如目前正在农村中推广的合理密植、间苗、保苗、选种、浸种、防治病虫害、合理施肥等,在这些活计中,大部分是妇女能做的。在妇女原来没有参加农业劳动习惯的地方,应从发动妇女劳动,帮助妇女学习生产知识着手,然后再提高技术。在妇女已经掌握了一般耕作技术的地方,则应根据当地的需要与可能,教育妇女继续学习先进耕作技术,并逐步掌握新式农具。为着树立榜样,推动广大妇女学习技术,找增产的窍门,应继续注意培养劳动模范和生产能手,适应目前互助合作组织中分工分业的情况及妇女主观条件,应着重培养某一种工种上(如间苗、选种、养猪等)的劳动模范或生产能手。此外政府的技术推广站及技术训练班均应吸收一定数量的并基本上合条件的妇女参加学习,培养女技术员。
第五、积极培养妇女的领导骨干,带动大多数妇女参加生产。对于已经涌现出来的优秀的妇女骨干,要经常了解她们的情况,注意爱护和帮助,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对于一般妇女骨干,应耐心教育,具体帮助,使她们逐步提高。各地举办的互助合作训练班中,更应该吸收一定数量的并基本上够条件的妇女骨干参加学习。由于几千年重男轻女的传统,妇女骨干的成长和发展是有很多困难的,领导上必须加意爱护和培养;特别在她们遇到困难时,更要鼓舞并支持她们克服困难,继续前进。
第六、男女农民因对婚姻不满、家庭不和而发生的妨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巩固的现象,经过去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之后,虽然已经减少,但还相当普遍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某些地区妇女因婚姻和家庭问题而自杀或被杀现象,还继续发生。因之我们必须结合生产,针对当时当地的具体问题,通过互助合作组织,经常向男女农民宣传婚姻法,以社会主义道德观点,教育男女农民,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大力提倡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逐步克服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婚姻观点及歧视和虐待妇女的现象,防止轻率地结婚、离婚,制止因婚姻、家庭问题而继续发生自杀被杀的现象,对于已经杀人的罪犯,必须依法惩办,典型的婚姻案件,应进行公审,以便具体深刻的对广大群众进行法纪教育。
(四)鉴于国家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是相当长时期内才能逐步完成的艰巨事业,目前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情况,远远落后于男农民,因而对于发动妇女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更应充分估计其艰苦性、复杂性,深入细致地进行说服教育和典型示范工作;特别对于目前大量存在的单干户的妇女,更应耐心教育,善意帮助,并通过有组织妇女的实际行动,逐步引导她们参加互助合作组织,通过先进地区的工作,逐步推动后进地区的工作。
(五)过去的经验证明,更进一步的发动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其关键问题在于各级党委直到党的支部,认真贯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加强领导农村妇女工作,教育农村工作的男女干部,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达到男女农民一齐发动。各级妇联亦必须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继续深入重点,了解与发现妇女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积累和总结经验,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党委的指示,通过妇联的各级组织及其他有关方面贯彻执行。妇女工作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有关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政策,学习生产知识,学习领导互助组、合作社的方法和经验,努力做好农村妇女工作,为国家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而努力。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请予指示。
去年十二月中央批准我们在四月召开的农村妇女工作会议,经过此次大区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讨论,决定延期至五月十号召开。我们拟以本报告所提出的意见为基础,代中央草拟有关进一步发动和教育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经过五月会议讨论修改后,送请中央批审。是否需要,也请一并指示。
全国民主妇联党组
一九五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