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文:认真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切实抓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1983)
作者:郭力文 来源:《妇女工作》1983年第6期 时间:19830000
认真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切实抓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中央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作了多次重要指示,特别是通过学习党的十二大报告,各级妇联干部提高了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与紧迫感。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省、市、自治区妇联把这项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配合公安、政法等有关部门,普遍抓了这项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最近贯彻中办发(1983)14号文件精神之后,工作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各地妇联在党委领导下,加强了向社会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工作,特别是抓住典型案件的处理,扩大宣传,震慑敌人,教育群众,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妇女群众加强了法制教育,涌现了不少敢于挺身而出为妇女撑腰说话,勇于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好的妇女干部。各级妇联都重视和加强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许多妇联领导干部,亲自抓大案要案,使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的县以上妇联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聘请了法律顾问,对侵害妇女利益的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很受群众欢迎。为了使妇联干部知法、懂法、用法,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全国妇联妇干校举办了法律知识学习班。各省、市、自治区妇联也举办了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训练班、讲座等。
各级妇联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中央指示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首先是全国妇联书记处对中央(1982)20号文件的批示精神理解不深,对妇女群众的疾苦关心不够。思想认识跟不上,对这项工作抓得不够及时、不够有力,没有真正形成妇联的工作重点。向社会宣传做的也很不够,全国妇联为保护妇女、儿童讲话的声音不响亮。
当前我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重男轻女、买卖婚姻等问题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特别是诱骗、拐卖和残害妇女、儿童的事件不断发生。嫖娼、卖淫活动在不少地方重新出现,不仅在大中城市,而且在一些小城镇,甚至农村和某些工矿区也不断发生,沿海省、市更为突出。强奸幼女、少女的案件增多,溺弃女婴情况也较严重。此外,有些企业、机关、学校在招工、招生、分配住房、提干中也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等。这些问题,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绝对不相容的,同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大好形势也极不相称,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最近中央书记处指出,今后妇联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应是“坚决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抚育、培养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两个文明中的重大作用。”我们各级妇联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央指示的精神,切实加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中央指示,进一步提高各级妇联干部的思想认识。
各级妇联干部,要反复学习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对妇女工作的指示,学习中办发(1982)20号文件、(1983)14号文件以及中央书记处和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指示,特别是中央书记处最近的指示,要深刻领会,吃透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应该肯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已经获得解放,妇女和男子一样,是国家的主人。在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中都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充分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这是丝毫不能怀疑的,是我们认识和处理妇女问题的总的出发点。同时,也必须看到,取得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还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我们要充分认识当前出现的诱骗、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活动,溺弃女婴以及其他残害妇女、儿童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这些问题的存在,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封建残余思想有所抬头,和国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有所增长以及我们工作上的缺点所造成的,不解决好这些问题,势必直接影响广大妇女建设四化的积极性,影响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对提高妇女的地位也必将产生严重障碍。但是,目前有的同志对妇女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还存有一些消极想法和畏难情绪。有的认为这项工作没有被社会重视,妇联一家使劲,难以开展;有的认为重点太多,去年是儿童少年,今年又是保护权益,妇联人少,任务重,这项工作复杂,没有精力抓等。因而影响了妇联抓好这项工作的勇气和战斗力。这个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首先从全国妇联做起,一定要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件大事,作为重点,认真地抓起来。今后我们各级妇联要共同努力,引导广大妇联干部真正认识妇联是妇女、儿童利益的重要代表者,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各级妇了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妇联组织如果不能代表妇女、儿童的利益,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要密切联系广大妇女群众,做到和她们心连心。要有做不好这项工作就感到内疚的思想感情。各级妇联都要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作为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任务,层层抓紧,层层抓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加强对妇女群众的思想教育,积极向社会宣传,形成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强大的社会舆论。
在党委领导下,要加强对广大妇女群众的思想教育,使她们懂得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充分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教育妇女充分认识自己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同时,对妇女加强法制教育,使她们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懂得实现法律上保护妇女、儿童的各项规定,还要依靠自己去努力奋斗。特别是在受到歧视和迫害时,要依靠法律,依靠组织,敢于理直气壮地进行斗争,不要轻生自杀。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同一切轻视妇女的传统偏见和旧的习俗决裂,增强识别、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能力,要自尊、自爱、自重、自强,不要作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在教育中要加强针对性,根据妇女的不同情况和问题,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与方法。女青少年要教育她们不要上当受骗;对认识不清参予犯罪活动的妇女,要教育她们不要贪图小利做违法的事;对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妇女,要教育她们热爱家乡,安心农村,靠自己的双手劳动致富。要把对妇女群众进行的法制教育与开展“五好”家庭活动和“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活动以及乡规民约的教育结合起来。要把提高思想觉悟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这是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也是治本的有效办法。
胡耀邦同志1982年在关于婚姻家庭问题批示中指出:“社会舆论,即社会的道德风尚力量比起法律来,大得不可估量。”我们要善于推动社会力量,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阵地,向社会进行宣传,使中央的指示精神落实到基层,成为千百万群众的自觉行动和监督法律实施的力量。还要充分运用妇女杂志、妇女报对社会、对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妇联组织要代表妇女讲话,要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呼吁,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支持、帮助受害的妇女。要配合有关部门选择重大或典型案例,结合公开审判,组织讨论,以震慑犯罪分子,扩大社会教育效果。要大力宣传勇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好人好事;宣传勇于同社会丑恶现象斗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新型妇女;宣传全心全意为妇女排忧解难的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以提高群众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的勇气,造成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的强大的社会舆论。我们还要积极进行保护儿童权益的宣传,形成爱护儿童、保护儿童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对摧残、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予以打击。要宣传优秀保教人员的先进思想和事迹,提高保教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严禁体罚、打骂儿童,杜绝伤害儿童致死的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加强向社会宣传,一定要注意做到掌握分寸,内外有别。
(三)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配合公安、司法、民政、宣传、群众团体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抓紧解决当前存在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既有分工负责,又要做到协调一致。各级妇联要及时向党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内容、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和意见,当好党的助手。对于需要妇联直接干预的重大案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调查研究,特别是取得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以便统一认识,协同办理。目前尤其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纠正某些错误观点。有的基层干部替人贩子牵线搭桥,接受贿赂,甚至违法犯罪。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懂得应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搞清正确同错误、错误同犯罪的界限,明辨是非,抵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的战斗作用。对极少数包庇、怂恿、参予违法活动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在拐卖妇女、儿童严重的地区,妇联还要配合民政、政法部门做好解救妇女、儿童的工作。
(四)密切妇联同妇女群众的联系,加强信访工作。
做好信访工作,不仅是直接关系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而且是妇联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当前加强信访工作,要继续贯彻《各级妇联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县以下各级妇联要建立县、社、队“三级信访网”,想方设法,方便群众。要积极与调解、治保组织配合,尽可能把妇女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群众上访提出的问题,要注意根据政策、法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一般的恋爱、婚姻、家庭纠纷,要分清是非,与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矛盾得到解决;对严重摧残、虐待妇女、儿童的重大案件,要核实情况,诉之政法部门,要求依法惩处,为妇女撑腰作主;各级妇联的信访工作,绝不能满足于抄转信件,要抓具体落实,提高结案率。重大案件,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不要拖延误事。要加强接访工作,满腔热情地对待来访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领导干部要定期听取汇报,有的大案、要案的处理要亲自过问。各地要不断总结信访工作的经验,把信访工作提高一步。
(五)加强领导,搞好调查研究,建立健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机构,改进工作作风。
当前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主要应抓好打击诱骗、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取缔嫖娼、卖淫以及制止溺弃女婴等工作。但各地情况不同,必须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什么问题突出,就抓什么问题,切忌千篇一律。
各级妇联必须加强领导。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妇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妇女的疾苦,倾听妇女的呼声,密切同她们的联系。尤其是妇女被诱骗、拐卖情况和嫖娼、卖淫活动比较严重的地区,要切实查清原因。了解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计划生育、劳动、学习和民主权利等方面,存在哪些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一项一项研究解决。各级妇联还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妇女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使她们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为妇女伸张正义。
中办发(1983)18号文件指出:“全国妇联建立法律顾问处,各省、市、自治区妇联建立法律顾问小组。省辖市和县妇联设法律顾问。”今后县以上各级妇联要在司法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地把法律顾问机构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我们建立法律顾问机构的任务主要是向广大妇女进行法制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向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提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建议等。
为切实加强这项工作,全国妇联正在积极准备建立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部门和法律顾问机构。地、市以上的妇联组织也应当设立专门机构,使这项工作有专人负责落到实处。今后全国妇联常务委员会和全国妇联书记处,也要定期研究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并提出开展工作的意见。要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要注意发挥城乡基层妇代会的组织作用,妇女代表要包户联系妇女群众,做到对群众的疾苦心中有数,帮助及时。
同志们:中央的指示精神,是对全体妇女干部的深刻教育和极大鼓舞,是对全国妇女和儿童的莫大关怀。我们一定要振作革命精神,奋发工作。我们既要看到目前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又要看到在全国政治经济的大好形势下,这仅仅是局部的问题。我们坚信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我们长期的艰苦努力,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社会风气和党风的根本好转,这个问题也一定能得到根本解决。我们对前途充满信心,前途无限光明。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密切同广大妇女群众的联系,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努力开创妇女工作的新局面,把妇联组织建设成为真正能够保护和教育妇女、儿童的有权威的群众团体,以新的成绩迎接全国第五次妇女代表大会的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