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发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和农村托儿组织问题的两个报告(1961)
作者:中共中央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19-15 时间:19610720
中央转发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农村妇女
劳动保护政策和农村托儿组织问题的两个报告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抄妇联党组:
现将全国妇联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关于农村托儿组织问题的请示报告”摘要转发各地参考。希望各地在进一步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注意调查和研究有关农村妇女劳动保护和农村托儿组织的情况,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规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中 央
一九六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全国妇联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
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的请示报告

自从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十二条”政策和宣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来,各级党委都比较重视了对农村妇女劳动力的保护工作,去冬今春普遍开展了治疗妇女病,贯彻执行劳逸结合政策,妇女体质正在逐步恢复。但是,目前在保护农村妇女劳动力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许多地方虽然对妇女劳动力保护有所规定,但有些不够切实可行,有些可行的也没有在群众中彻底兑现;许多地方对于妇女病的治疗,因农忙而停顿,没有继续治疗和巩固疗效,复发率很大;有些地区,由于男劳力和耕畜减少,妇女不能不担负过重的劳动,病人又有回升;有的妇女为了多劳多得,抢做重活,以致引起流产、小产、原病复发。为了逐步地切实地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调动妇女的生产积极性,我们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的精神,和我们今年春夏在河南、浙江、江西、广东和山东几个农村人民公社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在农业生产中,要实现男女分工合作,合理安排妇女劳动力的原则。生产队应根据本队的生产任务,劳动力的情况,本着以粮食生产为纲,全面安排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精神,从多方面发挥妇女劳动力的作用。在农业生产方面,男女分工合作是有历史习惯的,近几年来,由于劳动力紧张,妇女担负了一些过重过紧张的劳动,影响了身体健康;现在有些地区还不能完全避免。但是一般来说,由于男女群众劳动积极性的高涨,劳动工效的提高,城市劳动力陆续回农村,在地少劳动力多的地区,劳动力紧张的状态已经开始改变,男女劳动力可以做到合理安排,妇女可以不做引起闭经、子宫下垂、流产等用力过猛过大的重劳动。农事大忙季节或劳动力较少的地区,只要注意安排,也可以做到男女劳力搭配,合理分工。与此同时,要注意提高大多数妇女的技术水平,为更进一步合理安排妇女劳动力创造条件。
二、因地制宜地做好“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工作。“四期”保护中,经期和产期的保护更为重要,许多妇女患闭经病、子宫脱垂病,主要是由于经期不注意保护、产后过早或做过重的劳动而得的。
要做好经期保护,主要是要做到经期不下冷水、深水、不做重活。据我们在浙江、广东等地的典型调查,妇女在经期完全不下水田是有困难的。据医生讲,行经妇女可下经过太阳晒的温水和浅水,只要不下冷水和深水,就可以防止患月经病。据我们调查,一个生产队二三十个妇女劳动力中,一般来说,每天只有三、四人行经,农忙期间农活多,只要注意安排,可以使行经妇女不下冷水、深水的,经期不做重活,不论在水田和旱田地区,都有条件做到。至于已经患月经病的妇女,不能下水田,还要调轻活或休息。
要做好产期保护,主要是保障产期有必要的休息和适当的营养,我们到的几个公社,产妇一般能休息三十至五十六天;所以能做到这一条,是产期有适应的工分补助,保证了产妇安心休息。工分补助办法,看来凡根据生产队的经济条件,产妇家中有无困难,本人劳动的好坏,是否有适宜临产妇女的轻活劳作,农忙农闲等条件,由生产队分别评定补助工分数量的,一般是合适的。凡千篇一律规定补助若干工分,就不合适。至于补助工分从那里开支,也应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讨论决定。
产后的营养问题,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群众有自留地和开展家庭副业生产以后,鸡、鸭、蛋等营养品,可以自己解决;实在有困难的,或提倡群众互助解决;或者由生产大队酌情补助。产妇需要的红糖、油、草纸等必需品,要商业部门保证优先供应。有些生产大队对初生婴儿发口粮,可以补助产妇口粮不足;有些生产大队对初生婴儿不发口粮,对产妇也不补助一定的粮食,这样就会影响产妇的健康。因此,建议凡对初生婴儿不发口粮、对产妇又不补助粮食的生产大队,应尽可能解决。
要做好产期保护,目前还要继续注意推广新法接生。过去已推广多年,但还有部分地区的产妇仍沿用旧法接生,河南潢川县双柳公社新春、暑光两个生产大队,解放十一年来,只有一个孩子是新法接生的。现在又有不少地区的产院因办的不好而解散的,旧法接生比例又有回升的趋势。要继续推广新法接生,首先要因地因人制宜地合理解决接生员的报酬;生产队或自然村,要有不脱产的接生员,负责产妇检查和接生工作,并经常宣传妇婴卫生常识;使产妇不论在家里或产院生孩子,都能用新法接产。
我们所到的地区孕妇增多,这是好现象。但由于孕妇体质弱,流产不少。因此,还要特别注意孕期保护,孕期不做重活,不挑重担,不做弯腰攀高的劳动。
对哺乳的母亲,现在一般都注意分配近活,便于哺乳。目前主要问题是有些母亲奶水不足,婴儿营养不良,这也可以参照解决产妇营养问题的办法予以解决。
三、应继续防治妇女病,并巩固治疗效果。各地经过去冬今春突击治疗妇女病,有一部分患病的妇女逐步恢复健康,但还有相当数量的妇女,虽经治疗,尚未痊愈。入春以来,因参加生产,复发病的也不少,而许多地方又没有把治疗工作坚持下来。因此,我们建议,卫生部门应把治疗妇女病作为经常的医疗工作,坚持治疗、休息与营养三结合的办法。生产队对初愈或病轻的妇女,要安排轻活,继续治疗,以巩固疗效;对患病较重的妇女,应给予休息,积极治疗。
四、为了切实地经常地贯彻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我们建议公社党委及生产大队支部定期检查妇女劳动保护执行的情况,通过检查,教育干部,特别是要帮助男女生产队长,认识保护妇女劳动力的重要性;帮助他们解决安排妇女劳力,治疗妇女病以及“四期”保护中的各种问题;制定和修改妇女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并检查执行的效果,使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进一步落实兑现,形成制度,造成社会风气。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农村托儿组织问题的请示报告

自从贯彻执行中央“十二条”政策和宣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来,各地农村托儿组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大部分地方的大部分托儿组织已经解散;还有极少数地方保留了过去几年办起来的大型、集中的全托幼儿园。另外,也有不少地方在今春农事大忙季节,群众自动采取邻里相帮,个别寄托孩子的办法;有些生产队也新办了小型的分散的托儿组织,解决妈妈参加生产、孩子在家无人照管的问题,颇得群众欢迎。但是大部分地方大多数基层干部对于是否要办托儿组织?办什么样的?还在等待观望之中。现在根据我们今年春夏在河南、浙江、广东、江西、山东等省的几个农村人民公社的调查,提出下列意见:
一、农民家庭的孩子,有没有需要寄托的?究竟有多少?我们在六个公社的十多个生产队作了逐户访问和开了多次调查会,了解农民家庭学前儿童的生活情况,看来六七岁的孩子,已经有一定生活能力,妈妈参加田间劳动时,还可以“替手脚”,搞些力所能及的辅助劳动,如给羊、兔、鹅割草等;这部分孩子,群众不需要寄托。过去曾勉强他们入托的,去冬今春家长已陆续领回。
五岁以下的孩子要有人照顾,其中大约有百分之七十左右,妈妈参加田间劳动时,家中有老奶奶等照顾,群众不要求寄托。有百分之三十左右,当妈妈参加田间劳动时,家中无人看管;如果不解决这部分孩子的寄托问题,就不同程度地影响妈妈出勤,影响全队生产任务的完成,也影响到孩子的安全。由此看来,在当前农村确有一部分五岁以下的孩子,在农忙时需要寄托,所以在农村办托儿组织是需要的。
二、农村托儿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应由群众自己选择,自愿参加;从生产需要、群众需要出发,因地制宜,不能千篇一律地规定。根据我们的调查,群众大都赞成以生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举办小型托儿组织或采取亲邻相帮,个别寄托的办法。
群众(包括家长在内)多数不赞成办大型的集中的托儿组织,认为这种托儿组织毛病很多:⑴要有一定的房子设备,开支大,过去都由集体负担,受益面小,社员很有意见,在为办托儿组织平调了物资的地方,群众意见更大;⑵路远,家长接送孩子和给孩子喂奶不便;⑶保姆集中,不便兼管家禽家畜;⑷孩子集中,卫生条件差,容易得传染病。有的托儿组织对孩子教养的不好,孩子吃不饱,家长有意见。但在居住集中的大村庄,有条件办好的,群众赞成的,托儿组织也可以适当集中,有适当规模。
要求寄托孩子的家长,绝大多数要求办日托,食宿回家,而不要求办全托。她们说:“现在不夜战,有劳有逸,孩子晚上还是回家好,妈妈守着孩子放心些。”孩子在家吃饭,大人小孩调剂,可以吃饱些。
办多长时间呢?看来应跟随农忙季节的长短而定。如肖山县长江公社汤家桥大队、嘉兴县东栅公社雀慕桥大队,是水稻区,一年只有三个多月的大忙季节,妈妈要求办三个多月就可以了;肖山县长河公社长一大队是棉麻水稻插花地区,农忙季节长达八个多月,棉麻作物主要靠妇女作活,托儿组织要办八个多月;有些蔬菜地区,常年忙,妇女一年到头有活干,要求常年办。
关于婴儿、幼儿是混合托管,还是分开的问题。许多农村居住比较分散,一个湾子、一个屋场住上几家人家,大小孩子混合组成托儿组(所)比较合适;妈妈认为哥哥妹妹一起接送比较方便;大一点的孩子和小孩子一起玩,也便于保姆看管。当然,在居住比较集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大村庄,托儿所、幼儿园也可分别建立。
三、关于保育人员工分问题,目前有三种办法:第一种是完全由家长负担,对困难户加以补助;第二种是生产大队公益金支出一部分,家长自己负担一部分;第三种是完全由生产大队公益金开支,或由生产队包工分。不论采取第一、第二种办法,由公益金补助的数量都不大,我们在一个生产大队的十一个生产队计算过,如果生产大队和儿童家长各负担保育工分的一半,生产大队负担数约占全年公益金总额的百分之六点四。因此,社员、基层干部、家长都愿意。所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有关保育人员工分的规定是适当的。至于具体执行办法,可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群众商量决定。
总之,托儿组织也同食堂以及其他事业一样,是群众自己的事业,办不办,怎样办,办什么样子的,要严格遵守由群众作主,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由生产队和群众商量决定。我们妇联应该作的工作:首先,是协助有关方面教育干部,加强群众观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打破原定的“框子”,从实际出发,根据生产需要,群众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因人制宜地解决托儿问题。其次,协助有关方面对保姆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的教育;目前特别要宣传农村可能做到的教养婴、幼儿的方法,在群众中普及育儿知识。现在农村,病弱儿童很多;在灾区,儿童营养不良及疾病尤其严重。为此,目前在儿童口粮偏低的地方应该尽可能予以调剂;并注意治疗和预防疾病;注意农村可能做到的饮食卫生;从各方面努力增进孩子的健康。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