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党组关于认真提倡节制生育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1962)
作者:全国妇联党组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20-26 时间:19620510
关于认真提倡节制生育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从最近人代会上周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城镇和人口密度大的农村,要认真地提倡节制生育”以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人民团体已采取措施,分别贯彻执行中。为加强领导,我们建议此项工作请国务院二办主办,由他们召集有关人民团体共同讨论贯彻执行的步骤和措施,以便大家能在统一认识、统一安排下,密切协作,分工合作。
我们回溯了1957年在全国范围内提倡节制生育的经验,又根据前一个时期我们在北京、上海、天津三个城市典型调查了解的情况,感到要认真贯彻执行周总理的上项指示,需要进行下列两项工作:
第一,政治宣传和避孕指导:宣传对象,一般来说,应着重在已婚而又适合生育年龄、并有节育要求的男女群众;同时也要适当注意向行将结婚而有节育要求的青年男女宣传,向一般社会人士宣传。据我们在上海、北京、天津三个城市进行的几个典型调查看来,在已婚而又适合生育年龄的女职工中,约有60% 左右有节制生育的要求,其中只有10-20%的妇女已经采用了避孕办法。绝大部分妇女虽然有这种要求,但还没有采取节育措施。其原因大体上有下列两种:一是本人或丈夫有思想顾虑;二是不懂得避孕知识,或者懂得一些,因使用不便,怕麻烦;其中有些人因子女过多,而增加了精神负担及物质生活的困难。在农村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有一部分子女多的群众有节制生育的要求;在人口稀少的地区,也有些多子女母亲有这种要求。因此需要我们进行工作的面还是比较宽的。
宣传的内容,应从群众的切身要求出发,说明节制生育有利于保护母亲、儿童的健康;有利于人民群众适应家庭经济条件,安排好生活;有利于整个民族的健康和繁荣。说明避孕是节制生育的有效办法,只要采用卫生部门鉴定的工具药品,遵照医生指导的办法(如利用安全期等)节育的效果一般是比较高,同时又无害于健康。宣传的口号,在群众中以提倡“计划生育”为宜。计划多生少生,采用什么办法,是群众自己的事情。所以群众是否实行节育,完全应该建筑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我们只能宣传提倡,不能加以任何强制,要防止过去有些地方曾经采用的造成气氛,施加压力的办法;更不能形式地制订保证计划,或采取挑战应战,开展比赛等办法。宣传的方式方法,也应照顾到当地的风俗习惯。
宣传的办法,一种可以通过中央及地方的有关报刊(如“中国妇女”、健康报、工人日报、青年报及地方上相应的报刊,北京晚报及各城市的晚报等)。经常地有计划地进行宣传指导;另一种直接深入到群众中去,对有节制生育要求而没有实行避孕的妇女及其丈夫,进行宣传和指导。1957年前后有不少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及医院,专设避孕门诊,颇受群众欢迎;近年来大部分已陆续停止,我们建议对有条件开展这项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及医院,应逐步恢复和增设。
宣传提倡“计划生育”,应作为有关部门、有关团体的经常工作,不宜搞突击运动。
第二,避孕药品及工具的供应必须跟上,据调查在群众中采用较多的是男用阴茎套、女用避孕环,还有避孕坐药及药膏。1958年以后,这些品种的生产量有所减少,质量尚不稳定,经营网点不够普遍,群众不易买到;即使买到,有的效果也不高。在我们认真地提倡节制生育,开展宣传和避孕指导工作之后,就会有较多的人采用避孕办法;因此避孕工具和药品的需要量势必增加。这就必须增加数量,改进质量,适当地安排经营网点。前一时期我们曾就此和中央商业部协商,他们认为按目前生产能力,可以适量增加;并建议中央化工部指定专厂安排,保证产品质量。中央化工部认为要请中央拨给少部分外汇,组织进口一些国内尚不能生产的有关原料和材料(如油膏用的柯柯豆脂,子宫帽用的不锈钢圈等),以应生产的需要。
所以要做好以上两项工作,并使之相互衔接,在思想认识方面、在实际困难方面,都有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又应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各有侧重,分工合作。因此我们提出了上述建议,请国务院二办主持召集一定的会议,通知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团体参加,共同讨论解决。是否有当,请予批示。
全国妇联党组
196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