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当前农村婚姻家庭问题向中央的报告(1962)
作者:全国妇联党组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20-25 时间:19620522
关于当前农村婚姻家庭问题向中央的报告

最近我们工作组在陕西省延安、渭南两专区,吉林省农安县进行了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我们也研究了山西、宁夏、广东、四川、湖南、江西、福建等12省妇联及部分县妇联的婚姻家庭情况报告。现将情况报告于下:
解放以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贯彻执行婚姻法工作的成绩是巨大的。农村自主婚姻和半自主婚姻已经成为主流。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大量出现。但是,当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急需要解决。
一、结婚要财物的现象极为普遍
自1953年贯彻婚姻法后,结婚要财物的现象大为减少,近几年来,又成为普遍性的问题。结婚要财物的占结婚总数的80-90%,有的地区竟达100%。 女方所要财物不尽相同,大致是衣服、被褥、钱,还有些要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粮食、生猪、奶羊,甚至寿衣、棺木等等。买不到的物品按自由市场价格付款,一般折合人民币500-1000元。最低200-400元,最高3000-8000元以上。有些地区甚至以妇女的容貌、劳力分等论价。
结婚时,迷信和铺张浪费的风气也有发展。如送礼单、合八字、哭嫁、坐花轿、吹喇叭、结婚大摆酒席等现象各地均有增加。
许多人由于出不起财礼,各种形式的封建婚姻又复回升。如童养媳、站年汉、奶头订亲、换亲等等。
许多男青年埋怨政府不制止这种风气。山西一青年农民写大字报说:“婚姻法不贯彻,穷汉子弟没办法,为了不当光棍汉,先拆房子后卖场,光景过得倒了灶,娶下老婆不可靠”。有些男青年产生了四怕:一怕找不到对象;二怕出不起财礼;三怕婚后离婚人财两空;四怕媳妇与老人不和。但是一般群众思想上普遍存在“养女不能白养”,“送财礼是从古以来的习俗,不送不体面”。也有部分群众因生活困难,借嫁女“解困”;还有的家庭认为姑娘出嫁,走了一个劳动力,要些财礼补偿损失。
二、有些地区早婚现象仍较严重。湖南邵东县早婚占结婚总数的50%,陕西延安专区各县的重点调查,早婚占结婚总数的40-75%,但是婚龄有所提高。过去早婚的女方年龄在15岁以下,现在一般在16岁左右,少数在15岁以下。群众中普遍存在“早娶媳妇早抱孙”的思想。有些是怕将来出不起财礼,“早占”媳妇,或为了早嫁女儿早得财礼。
三、外来妇女与人非法同居或重婚在某些地区相当严重。
陕西、宁夏、贵州、吉林、山西、广东、湖南等省,均不同程度地发生外来妇女与当地农民非法同居的情况,前两年较多,今年已逐渐减少,但问题仍很严重。据陕西省渭南、延安专区估计,有些县非法同居的都有几百人至千人以上。流入该省的妇女大多来自甘肃、河南、四川、安徽等邻省灾区或五风严重地区。外来妇女中青壮年多,一部分是有夫之妇。她们外出,大部分是因生活困难,有的甚至是夫妻协商同意,暂时外流度荒;少部分是被坏分子欺骗、拐卖,还有些是本地农民到外地“办”回来的。和她们同居的男方大多数是家庭贫困的中年单身汉,有些还有残疾。外来妇女与人同居后,有的丈夫找来,有的告到法院,许多妇女坚决不肯回原籍,有些已怀孕生子,也有的妇女受男方或老人虐待。这些情况不仅引发了复杂的婚姻纠纷,而且生活方面也有许多困难需要解决。
四、家庭关系中,婆媳不和与嫌厌虐待老人的问题较为突出。
据陕西渭南固市公社桥马大队两个生产队调查,两队共66户,有婆媳的家庭27户,其中婆媳严重不和的11户,占41%,因不和而分居的6户,占22%。又该省he(合加邻右)阳县重点调查,婆媳不和的占30%,四川简阳重点调查婆媳不和的占17%。还有些家庭中老人受虐待。据陕西商洛、安康、米脂、山阳等县(市)六个重点调查,虐待父母案占30%以上。有的老人被逼自杀或被虐待致死,这类事件使群众极感愤懑。婆媳不和虐待老人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在生活困难口粮标准低的地区,大多与口粮问题有关。
由于上述婚姻家庭问题的存在,引起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1.男女青年婚姻自主受到限制;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受到影响。有些男青年出不起财物,不能和相爱的妇女结婚。有些妇女的正当离婚要求,也得不到社会舆论的同情;有些人因婚姻纠纷影响生产;有些人为结婚负债,影响全家生活;甚至少数人为娶媳妇卖儿卖女。在外来妇女集中较多的生产队,不惟影响到同居者的家庭生活,还影响了全队社员的收入与分配。
2.社会治安受到一定的影响。有些青年为结婚筹划财礼进行投机倒把、贪污盗窃活动,媒婆、人贩子和少数坏分子也趁机骗财,破坏社会秩序。
3.婚姻家庭问题引起的民事案件和凶杀案件显著上升。据湖南、广东省法院及江西、陕西部分专区、县法院统计,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已由1958年的60%多上升为90%以上。婚姻家庭纠纷的绝对数字1961年比1960年增长一倍以上。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61年批准的凶杀死刑案件848件,其中婚杀案280件,占凶杀死刑案件33%。
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封建婚姻的思想残余和习惯势力在群众中还有一定的影响;经济生活上的暂时困难;几年来我们在工作中放松了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也是重要的原因。
为了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工农业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1.建议从中央到县各级法院、民政、青年团和妇联等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加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领导。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婚姻家庭情况和政策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组织有关婚姻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干部和党团员的政策水平和法纪观念。加强婚姻法的经常宣传教育工作,并可在一年之内,选择适当时机,进行一次或两次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
2.向广大群众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群众以社会主义道德对待婚姻家庭。目前除全面宣传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外,要继续提倡建立在思想好、劳动好、学习好、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的自主婚姻,反对封建包办买卖的婚姻,提倡简朴办婚事,树立新事新办的社会风尚,反对铺张浪费;宣传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害处。宣传晚婚的好处,早婚的害处。在家庭关系中,要继续提倡民主和睦、互相帮助、尊老爱幼、尊婆爱媳。宣传的重点,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有所侧重。
3.对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几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
⑴关于结婚时要财物的问题:
我们认为当前结婚要财物的情况大体分为四种:一种是女方父母或亲属包办婚姻,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以金钱物质为结婚条件,这是买卖婚姻,应予禁止。一种是父母或亲属作主,征得本人同意的婚姻,但以财礼为结婚条件之一,这种情况在当前是大量的,不宜作为买卖婚姻论处,但应对要财物的行为加以教育劝阻。一种是根据传统习俗,男方为新媳妇做衣服、被褥和购买建立家庭生活的必需品,这不属于买卖婚姻性质,但要劝告他们节约办婚事,不要买黑市物资,不要铺张浪费。另一种是因娘家生活困难,男方出于自愿或应女方的要求赠送一点财物“解困”,这是属于亲戚关系人情来往,只要不影响男方生活,不必干涉。如果四种情况不区别对等,笼统反对,就会脱离群众。
⑵关于早婚问题:
凡现在尚未达婚龄的早婚,如已接近结婚年龄,婚后相处尚好,一般不予追究。如一方距离婚龄尚远,为了他们身体的健康,应劝说暂时分居。
⑶关于外来妇女与当地农民非法同居或重婚的问题:
外来妇女与人非法同居,多数是由于当前生活困难,这是一种暂时现象,虽然有些是重婚,但不宜作重婚处理。必须分别情况对待。
外来妇女愿在当地结婚者,当地政府应协助查明情况,确无婚姻牵涉的,可以批准结婚;查明是有夫之妇应动员回原籍,与原夫恢复关系;如女方与原夫双方同意离婚,在离婚后,再办结婚登记手续,如系有夫之妇因生活困难或与原夫感情不好,坚决不愿回去,不要强制处理,但不能批准结婚;如系被拐骗本人愿回原籍者,应帮助她返乡;对受虐待的外来妇女,应给予支持或帮助。
对乘人之危贩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对个别妇女借婚姻关系骗财者,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为别人代“办”老婆而未从中取利者,不应以贩卖人口论处,但应进行教育。
⑷关于婆媳不和及虐待老人的问题:
基层干部要及时进行调解工作,加强尊婆爱媳教育。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者,要帮助安排和好生活。对虐待老人者,应分别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全国妇联党组
196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