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民政厅、省工会、省妇联《关于当前集中居住职工家属的组织领导问题和意见的报告》的联合通报(1963)
作者:内务部、总工会、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21-79 时间:19630301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民政厅、省工会、省妇联
《关于当前集中居住职工家属的组织领导问题和意见的报告》的联合通报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总工会、妇联、全总各部门、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
我们认为黑龙江省人委批发的黑龙江省民政厅、省工会、省妇联关于当前集中居住职工家属的组织领导问题和意见的报告是比较切合实际的。现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
1963年3月1日

附件1: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政厅、省工会、省妇联
关于当前集中居住职工家属的组织领导问题和意见的报告

各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
现将省民政厅、省工会、省妇联关于当前集中居住职工家属的组织领导问题和意见的报告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1962年11月1日(圆章)

附件2:

关于当前集中居住职工家属的组织领导问题和意见的报告

省人委:
最近我们对几个市集中居住的职工家属组织领导问题,作了一些调查了解,根据调查的情况和问题,我们共同作了研究,现将调查的情况和我们意见报告如下:
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集中居住的职工家属的组织状况有了很大变化。1958年大跃进以后大多数职工家属参加了社会劳动,职工家属委员会的组织不健全了。1960年大办城市人民公社后,公社在基层建立了“联组”、“大院”,代替职工家属委员会的工作。1961年以来,随着八字方针的贯彻,城市人民公社的整顿,各方面工作恢复了正常秩序,有的地区又恢复与建立了职工家属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组织。目前,在各个组织的工作配合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主要是:
一、在组织形式上,居民委员会和职工家属委员会为一套组织的占大多数,其中有的明确了接受街道办事处(或分社)和企业工会组织的双重领导,兼行街道政权事务工作和工会家属工作的任务。有的一套组织承担街道政权、工会、妇联三方面的工作,有的未加明确,只管街道政权事务工作;另一种是居民委员会、职工家属委员会和妇代会三个组织并存,这些地区由于组织重迭,积极分子兼职多,在工作上曾发生一些重复与矛盾,有的影响干部之间的团结;再一种是有的林场和林业局地区,只建立了职工家属委员会,直接受企业领导,进行工作。
二、在职工家属集中居住地区,公社、工会、妇联三个组织在工作中如何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部分基层干部中还不够明确。有的基层工会干部认为职工家属工作应该由街道和妇联去做,想推出去不管。有的认为集中居住的职工家属应由工会管,其他方面没必要管。有的街道办事处(或分社)强调工会在职工家属中进行工作应通过街道的同意。有的认为在集中居住的职工家属中不单独建立妇代会,工作没抓手。等等。
三、对家属积极分子培养,关怀不够,各个组织布置工作不照顾他们有家务的特点,使积极分子负担过重,不愿做家属工作。有的工作中不注意交给办法,使积极分子工作中遇到困难,影响工作情绪。
四、在对家属积极分子的补贴经费使用上,各地不一致。一般都固定给职工家属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每月15-30元。形成了固定工资。其经费来源也很不一致,有的用居民委员会的干部生活补助费,有的用街道保洁费和街道办的生产盈利,个别的动用了工会经费。由于经费来源不一,使用不当,形成挣谁的钱,办谁的事,谁有工资,谁干工作,影响了积极分子的工作积极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开展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使街道干部、工会干部和妇联干部从思想上明确,在集中居住的职工家属中,既有居民委员会的政权事务工作,也有工会的职工家属工作,职工家属中绝大部分是妇女,妇联也应从妇女工作角度向家属进行工作。三个组织的工作任务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因此,街道办事处、工会和妇联组织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统筹安排,互相照顾,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工作出发,共同努力,把职工家属区的各方面工作全面开展起来。
二、关于组织形式和工作任务:
1.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精神,在职工集中居住地区一般应由职工家属委员会兼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或居民委员会兼任职工家属委员会的工作,即由一套组织兼行两方面工作任务,它的好处是可以简化组织机构,集中干部力量,统一安排工作任务,全面开展群众工作。
根据各地情况,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中可设主任一人,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人,分工各自侧重抓街道的政权事务工作和工会的家属工作。下设治保、卫生、调解、宣传、生活、生产(有副业生产)、团结互助、儿童等委员。为了减少积极分子负担,委员可不兼任小组长。
在已建立家属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两套组织的地区,基层工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应互相主动加强联系,以避免工作上的矛盾。
在集中居住的职工家属地区可不单独建立妇代会,妇联工作可通过家属委员会进行。
2.工作任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依据组织条例执行。工会和妇联应侧重做好勤俭持家、团结互助、副业生产、儿童教育、妇婴卫生和节制生育等工作。为了便于工作的统一部署,街道办事处(或分社)、基层工会、妇联应建立必要的联席会议制度,随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关于家属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根据工作要求,街道办事处(分社)、工会、妇联应共同做好。组织他们学习党和政府的政策,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定期的布置和检查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基层工会组织还可吸收他们参加厂内的职工代表大会、奖励会等活动,让他们了解企业的情况,配合每个时期企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做好家属工作。
委员会的干部应选择职工家属中那些出身好、思想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人去担任。并且要经过职工家属民主选举产生。
三、关于职工家属委员会(即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补贴,根据1955年12月2 日内务部和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干部经费系属补助性质,不应作为固定工资或津贴发给。可根据积极分子(委员以上干部)生活困难情况和担任工作繁简,占用时间多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以每个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每月平均不超过15元为限。同时,基层工会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中,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属积极分子,可以通过其职工给予一定补助。在发补贴费时,事先必须摸清困难情况,经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工会提名,群众(积极分子)评议之后,再行补助。此外,在一定时期内也可拿出一部分补助费和工会积极分子奖励费,通过总结工作,奖励工作有成绩的积极分子,从而使他们了解政府和企业对他们的关怀,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上述意见,如属可行,请转发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总工会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196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