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淮南市郊区妇联主任陈传英同志干涉婚姻自主致使女方自缢身死的通报(1963)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21-77 时间:19630812
关于淮南市郊区妇联主任陈传英同志
干涉婚姻自主致使女方自缢身死的通报

各省、市、自治区妇联:
近接安徽省妇联通报,反映了该省淮南市郊区妇联主任陈传英协同大队支书程家康干涉婚姻自主,以致逼女方自缢身死。这个事件,值得引起各地妇联干部的严重注意。
关心妇女群众的疾苦,帮助解决妇女的特殊问题,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法令,保护妇女合法权利,原是妇联干部的主要职责。妇联干部陈传英,由于本身封建残余思想浓厚,对婚姻政策缺乏了解,不仅不能正确执行婚姻法,支持反封建婚姻的斗争,反面与前大队支书程家康一起,维护封建包办婚姻,以至逼妇女死亡。这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的严重行为。各地妇联可通过这个事件从中吸取教训,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加强对妇联干部的教育;必须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利益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坚决反对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婚姻观点。并提倡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思想顾虑,采取慎重严肃的态度,帮助群众解决婚姻家庭问题,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
兹将安徽省妇联通报所附关于陈传英同志干涉婚姻自主逼死妇女的事实,略加删节通报。希望你们采取措施,组织专、县、公社妇联干部进行学习讨论,并结合检查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提高思想认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
1963年8月12日
附件:
淮南市妇联关于郊区妇联前主任陈传英同志
干涉婚姻自主致使女方自缢身死的报告

我会郊区妇联前主任陈传英同志和高皇大队党支部前书记程家康同志对女社员陶成英反抗封建包办婚姻的斗争,不仅不予支持,反面三番五次地进行干涉和刁难,始以所谓解除婚约“不道德”“忘恩负义”等封建的礼教进行劝阻,继则以不发给口粮不给迁户口等手段限制陶的婚姻自主,最后陶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于1963年3月20日晚结婚,于1963年3月21日晨自缢身死,现将情况报告于下:
陶成英现年20岁,原系高皇公社民主大队,大集子生产队陈氏弃婴,为本公社高皇大队平西小队陶庞氏拾回作为童养媳,抚养成人,取名陶成英。1962年初庞氏要陶与其儿子成婚,陶不同意,9月2日陶到公社政法部要求解除婚约。公社政法干事要其回队写证明。因高皇大队党支部书记程家康对陶的抗婚行为进行阻挠,所以陶不敢找程,而去娘家民主大队写了证明,并于9月8日又到公社要求解除婚约。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同志看了证明后,要陶回高皇大队去签署意见证明是否军人未婚妻。陶仍不敢找程,但仍不同意结婚。程家康在这一时期不仅不支持陶的合理要求,反而一再阻挠,后经公社妇联主任耿寿云同志和政法干事赵秀贤两同志专为此事去该队,对程一再进行批评说服,程才勉强同意签发证明。陶即去公社办理了解除婚约的手续。(解放前的童养媳现在尚未结婚的除军人未婚妻外,“只能作为一种抚养关系看待,而不能承认是婚姻关系的约定。”因此,一般童养媳回家不须到公社办理解除婚约的手续--省妇联注)
陶解除婚约后,程仍多次要陶与庞之子结婚,被陶拒绝。程看劝阻不成,又以不发给陶口粮来进行威胁。陶无奈,回到陶家,但仍不同意结婚。陶养母庞氏怕陶与别人结婚,即去区妇联找陈传英同志来帮助劝说。陈答应,并于当天到民主大队找到陶的生母要她劝说女儿。以后又同程家康同志研究从大队借20元给庞氏作结婚费。但陶坚持不同意结婚。3月20日程又找陶谈话,责备陶,什么时候同意结婚。陶被逼无奈即随口答应说:“什么时候都行”。程当即决定要陶第二天结婚。随后陶又到公社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志说:“结婚容易,以后离婚就难了。唉!我左思右想没有办法。”表示不愿结婚。程看三番五次劝说无效,曾数次与陈传英谈陶不愿结婚的情况。陈即对陶不满并主张不要给她迁户口。当天晚上,陈、程两人又找陶谈话,陈说:“你是人家从小抱来的,把你养大了,不跟人家结婚,能对得起人吗?”程接着又逼问陶究竟是今天结还是明天结。陶被逼无法,只得应允。当晚陈传英即将陶带至公社,要公社政法干部赵秀贤同志进行结婚登记。赵问陶是否同意。陶即表示不同意。陈又向陶说:“你要很好考虑,你如果不和人家结婚,周围群众都有意见,是人家长得不如你,还是家庭穷,人家把你拾来,身上爬了许多蚂蚁,生了蛆,把你服侍这么大,你不能不讲良心。”并质问陶:“你讲讲,现在你能提什么条件不和人家结婚?我们都是生长在新社会,妇女翻身以后,要有一定的政治觉悟,要自觉,要不是在新社会,你能不和人家结婚吗?我们觉得你不和人家结婚,对不起人家。”等等。但陶仍不同意。当晚回家,思想压力很大,可是一些不知情的群众以为登过记了,都来闹新房,小队干部程晋德等又一再劝说,陶在这种情况下,表示同意结婚,当晚十一点多钟又去公社登记结婚。第二天晨,庞氏和其子去推磨,陶在家自缢身死。
陶成英被逼自杀事件是严重的,给党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严肃党纪,维护国家法律,挽回影响,经区监委研究决定,市监委审议,报市委批准,撤销陈传英同志区委委员,区妇联主任职务,撤销程家康同志大队支部书记职务,并在全党通报。(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请淮南市妇联将市法院对陈、程二人审判处理的结果告诉我们。--省妇联注)
为了吸取这一事件惨痛的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打算将这一事件通报各级妇联组织,并组织妇女干部认真讨论,通过这一事件教育,使妇女干部提高政策水平,加强法制观念,处处按照党和国家政策办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关心和帮助妇女群众解决切身利益问题,保护婚姻自主权利。
196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