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培养新生力量中应包括一定数量女干部问题向中央的建议(1964)
作者:全国妇联党组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22-19 时间:19640824
关于培养新生力量中应包括一定数量女干部问题向中央的建议

最近我们听说中央正在草拟有关培养新生力量的决定,我们建议,在决定中能够明确规定在培养新生力量时,应注意培养一定数量年青优秀的女干部。
近几年来,各个岗位上女干部的人数虽有增加;但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极少,愈到基层愈少,新生力量成长极慢。
从辽宁、云南等十一个省委组织部或省妇联提供的材料看来,在各级领导骨干中,妇女干部的所占比例都比较低,而且愈到基层,比例愈低,好象一个倒宝塔。例如女干部比较多的辽宁省,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比例是:
中央和中央局管理干部中,女干部占7.7%;
省委管理的干部中,女干部占4.5%;
县长中,女县长占3.1%;
公社党委正付书记、正付社长中,女干部占0.95%。
其他如黑龙江、吉林、湖北、湖南、江西、山西、甘肃、四川、贵州等省的情况,也基本类同。
中央、中央局及省委管理的干部,绝大部分是“三八”式干部及大革命时代、内战时代的干部,解放以后新生长起来的领导骨干很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县和公社两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极少。山西、山东两省,在抗日战争时期,女干部多而活跃,有一批的女的领导骨干。而现在,这两个省的县委正付书记中,没有一个女干部。黑龙江省1960年有二十名女县长,1963年减剩了六名。山东省1959年有正付女县(市)长三十一名,1963年减剩了十五名。
至于公社党委书记中,几个省的材料表明,女干部所占比例还不到百分之一。例如山东省女的公社党委书记只占同级干部的0.47%,辽宁只占0.95%。
现有的高级妇女干部中,不少人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如湖北省,属于中央和中央局管理名单之内的女干部,平均年龄是48岁,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占17%;省委管理的女干部平均年龄40.3岁,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占12%。山西省专区、省辖市的妇联正付主任和省妇联的正付部长级的干部,平均年龄44岁;县妇联主任平均年龄也达39岁。山东省1963年,专市妇联的正付主任及省妇联的正付部长以上干部中,带病工作或间断休息、全部休息的占同级女干部总数的56.4%。
今年三月安子文同志在各中央局组织部长座谈会讲话时已经明确指出“要提拔各个方面的新生力量,包括各行各业。这里特别强调一下,要注意提拔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对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必须给以更多的注意,否则很容易被挤掉。现在,少数民族干部是少了,不是多了。妇女干部,从比例上说,也减少了。要经过培养提拔新生力量,使少数民族干部增多起来,使妇女干部的比例逐渐有所提高”。有些地方党委已经采取措施,注意培养。如山西省委已于三月发布了加强培养和提拔妇女干部的指示。辽宁省组织部提出:争取在几年内,妇女干部在整个干部队伍中所占的比例,达到30左右;并逐步增加妇女干部在各级领导核心中所占的比例,使大部分县、社都能配上女付县长、女付社长。有条件的可任正职。湖北省委组织部计划于最近两、三年内,在各级党委会中,妇女干部应占到10%左右,今年之内,要做到在县、区、社三级党委委员中都有女干部,并积极培养提拔一些女干部担任县委书记、县长和区书记、区长职务。但我们看到个别地方党委在培养新生力量的具体规划中,女干部仅占百分之一。还有不少地方党委培养新生力量的计划中,根本没有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中央在草拟培养新生力量的决定中,提醒各级党委、各部门的党组织特别注意,培养一定数量的年青优秀的女干部。并为了促使年青优秀的女干部的迅速成长,我们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⑴各级党委及各部门的党组织,应当有意识,有计划地选拔一批年青优秀的女干部下放到基层,让她们在农村和城市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锻炼。有的省委提出,在社教工作队中女干部应占到30%左右;而现在许多地方,工作队中的女干部,大都只有10%左右,有些只有4-5%。我们建议,各级党委根据各自条件,对社教工作队女干部所占比例,提出一定的要求,并真正抽调一批女干部参加工作队。
同时,在农村和城市的基层单位,要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年青优秀的女干部参加领导核心,在社教运动中抽调知识青年和不脱产的基层干部参加工作队时,也要吸收一定比例的女知识青年和女干部。
这样既有利于在运动中充分发动妇女群众,又可以使年青女干部在这个伟大的革命斗争中,比较迅速地成长和进步。
⑵对年青的女干部,应该热情培养,放手使用,敢于让她们挑重担子,使她们在工作中锻炼提高。不少机关部门,现在公然拒用女干部。如甘肃有一个省级机关。拒绝接受组织部门分配给他们的两名女干部,当组织部说,如不要这两名女干部,同时分配给他们的十名男干部也调回来,在这样条件下,这个机关才把两名女干部捎带留下了。有许多部门分配男女干部工作时,往往不能“一视同仁”,总认为女干部比男干部经验少,能力低,不能担负重任。毛主席一再教导我们,工作的经验、才干,并不是天生就有的,只有在做的当中,才能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因此,我们建议各地党委在培养新生力量时,也同样要认真贯彻执行“男女干部同等能力者,应当分配同等工作,给予同样培养和教育的机会,不得加以歧视”。(1948年中共中央关于目前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决定)
⑶各级党校和各种干部训练班,要注意吸收一定比例的青年优秀的女干部参加学习。近几年来,女干部因级别、职务条件的限制,受训的机会很少。云南晋宁县自1957年到现在,全县没有训练一个女干部。今年云南、辽宁、湖北省委组织部都先后提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吸收女干部,这种做法,也值得各地参考。
⑷青年女干部,正是结婚、生孩子的时候。有不少女干部往往因为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而影响工作。也有些党组织或行政领导上,往往为了照顾女干部的家务孩子,不分配她们到农村、城市的基层去工作,长期在机关工作,不让她们挑重担。这种办法已经产生了消极的后果。我们认为积极的办法是:一方面要教育女干部正确处理革命工作和孩子、家务的关系,把革命工作放在第一位;用革命精神,自觉地克服困难,妥善安排家务孩子。另一方面,也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帮助女干部解决困难:尤其是对于县和公社的女干部,她们工资收入较少,工作流动性大,仅靠个人解决这些问题,确有一定困难,更须多予关怀和帮助,积极为她们多做工作,做好工作创造条件。
多年来全国妇联没有特别注意这方面的工作,因此没有及时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今后当列为我们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一项,和各地妇联一起,加强调查研究,关怀支持各个岗位上女干部的成长,及时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助中组部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如有不妥,请予批示。
全国妇联党组
196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