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密切配合进行女职工、职工家属工作的试行意见(1980)
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38-9 时间:19800205
关于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密切配合
进行女职工、职工家属工作的试行意见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又是妇女群众的骨干力量。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妇联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工会组织和妇联组织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发扬密切配合,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的好传统,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职工家属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1.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组织的章程规定,基层女工工作委员会是工会的下属机构,又是妇联的团体会员。女工工作应以工会为主,妇联配合。
2.工会在制定一定时期的女职工的工作计划时,妇联在决定有关女工工作的部署时,双方都要积极主动互通情况,共同商量,妥善安排。向基层女工工作委员会下达计划和部署工作,则由工会负责。妇联不直接向工矿企业等单位女工工作委员会布置检查工作。
3.有关女职工的重要问题,如表扬女职工中的先进模范、女工的思想教育、婚姻、托幼、劳动保护以及女干部的培养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重点调查研究和解决的,工会和妇联可以共同商量,协力进行。
4.工会组织和妇联组织的有关干部,可以互相兼职。工会女工部和妇联分管女工工作、职工家属的工作部门,应经常联系,交换材料,互相参加有关会议。
5.城镇街道组织的生产、服务单位,由妇联为主进行工作。已经试行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会、妇联应协同工作。
6.政企合一的工业基地,对女工和职工家属工作,工会和妇联如何分工合作,由双方商定,请示当地党委决定。
7.职工家属工作仍暂按一九五○年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通知规定,即集中居住的职工家属以工会为主,分散居住的,以妇联为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各地工会、妇联均可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因地制宜地商定具体分工合作的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一九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