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辽宁省一些企业对怀孕哺乳女工实行放长假的情况报告(1980)
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38一21 时间:19801106
关于辽宁省一些企业对怀孕
哺乳女工实行放长假的情况报告

中央书记处:
今年八月,全总女干部到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就怀孕、哺乳女工实行放长假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据三市不完全的统计,已有三十个企业对怀孕、哺乳女工实行留职放长假一至三年(抚顺反映,甚至可到四年),发放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七十五(抚顺有的企业只发十五元)。有些企业反复动员强令怀孕、哺乳女工休长假。有的企业甚至用撤销托儿所、不给哺乳女工喂奶时间,迫使哺乳女工回家长休。仅鞍山市就撤掉了二十八个托儿所。职工因此议论纷纷,特别是在女工中引起相当多的人思想混乱。
据我们了解,江苏、浙江、黑龙江、吉林、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的一些企业也采取了类似辽宁三个市的做法,此种情况很值得注意。这是关系到千百万女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关系到充分发挥女工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和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的问题。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审慎对待。我们的意见是:
一、对一些从事野外、流动、分散、劳动繁重的作业的怀孕、哺乳女工确有实际困难,自愿申请较长的假期,是可以的,但假期也不宜过长,婴儿周岁后就应上班。假期过长,对女工思想、技术均受影响,而且长时间收入减少,生活上带来困难。一些企业不分工种,不管自愿与否,强行怀孕、哺乳女工回家休长假的做法是不对的。采取撤销托儿所、不给女工哺乳时间,迫使哺乳女工长休更是错误的。这样做不利于安定团结,不利于调动女职工的积极因素,不符合我们党和国家对女工劳动保护的一贯政策,直接违反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党中央《公开信》的要求和党中央批转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关于对女工怀孕、哺乳期的保护问题,国家劳动总局、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已经拟订了一个女工劳动保护条例报送国务院,建议国务院早日予以颁布实行。
二、企业举办托儿所,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减轻女工的负担,使她们集中精力做好工作,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去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以来,工矿企业托幼园所有了较大的发展,保教质量也有提高。这对解除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四化建设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些托幼事业应该随着生产发展进一步发展提高,并应越办越好,决不能托故把这些职工福利事业砍掉。
三、国家在安排企业多余人员和待业青年就业问题上是有困难,需要采取各种办法去解决。但不能用怀孕、哺乳女工留职放长假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现在怀孕、哺乳的女工,绝大多数是就业不久的青年人。如果让他们长期离开工作岗位,对女工、对四化建设都是不利的。解决编余人员和待业青年就业,不能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权宜之计来解决。目前,在一些企业中实行“四班三运转”、“适当缩短工时”、“职工轮流脱产学习”,这是既有利解决编余人员,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又有利于工人提高技术、革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好办法。绝不能用对孕、乳期女工放长假,强行解散托儿所,减少女工工资、奖金、减少举办职工福利事业费的开支做为增加企业收入的办法。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中共全国总工会党组
中共全国妇联党组
一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关于辽宁省一些企业对怀孕、哺乳期
女工实行放长假的情况调查

今年八月,全总女工部到沈阳一建公司、大连造船厂、港务局、航务三处、油脂总厂、重型机器厂和鞍钢公司及其所属的第二薄板厂、运输大队、鞍山市三冶公司等十个单位就怀孕、哺乳期女工实行放长假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比较广泛地听取了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怀孕、哺乳期女工实行留职放长假,源于本溪市的建筑系统。据鞍山、大连、沈阳三市的不完全统计,已有三十个企业实行留职休假一至三年,发放本人工资70-75%的办法。旅大、鞍山市劳动局还专此发了文件。旅大劳动局在文件中明文规定:“凡生产任务不饱满,劳动力有多余的企业,有权批准部分女工回家料理家务”。目前,实行女工留职放长假的情况还在发展。群众中议论纷纭,特别是在女工中引起相当多的人思想混乱。
从辽宁的情况看,实行对怀孕、哺乳期女工留职放长假办法的单位,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是作业环境的条件较差,比如流动、分散、劳动繁重、水上作业等企业,对女工的孕期、哺乳期保护确有一定困难。实行这个办法有利于保护女工及婴儿身心健康。如沈阳一建公司、大连航务三处基本上是女工自愿实行这种办法的。
二是生产任务不饱满的企业,把对怀孕、哺乳期女工实行放长假,作为解决人浮于事、处理编余人员的一种办法。鞍钢公司和大连造船厂就属于这种情况。鞍钢公司的劳资部门强调女工多、厂内环境污染严重、噪音大、劳动强度大,不适合女工作业、不适合厂内办托儿所,并以保护母婴身心健康为名,从八月一日开始,在第二炼钢厂、发电厂、第二薄板厂、运输大队四个单位采取对怀孕、哺乳女工试行留职放长假的办法。
大连重型机器厂,生产任务不饱满,也曾设想将有小孩的女工放长假并广泛征求了职工的意见,由于大部分职工反对,便采取了积极措施,组织部分工人脱产学习,提高工人文化技术水平,储备技术力量,很受工人欢迎。
三是生产任务饱满的企业单位,以女工孕、乳期顶不了生产岗位为理由,强迫女工休长假。大连油脂总厂、大连港务局等单位,决定对孕、乳女工实行放长假的办法后,遭到大多数女工的反对,厂里就采取说服动员、先进生产者带头来迫使孕、乳期女工休长假。本溪市二轻局服装一厂,全厂有九百一十五人,其中女工就有八百二十二人,占职工总数的89.8%,生产任务重,厂内经常加班加点,在电台广播了本钢土建公司实行女工留职放长假的消息以后,服装厂领导立即决定让哺乳女工放假回家,并撤销了原有的哺乳室。有些企业还硬行规定,不给女工喂奶时间和撤掉哺乳室、托儿所,强迫女工休长假。鞍钢公司等单位甚至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如婴儿自行安置,本人又能坚持本岗位工作,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可不实行留职休假规定和缩短休假期,但不给喂奶时间,不发保育费(辽宁省省规定,孩子放在家里也应发10元保育费);还规定凡试行女职工留职休假的单位,应撤销厂内托儿所,截止九月九日,鞍山市就撤掉了二十八个托儿所。《辽宁日报》今年八月二十五日在一篇题为“长假制好”的小评论里说:“……可以在相当的时间内,为大批未就业的青年腾出些位子,……把大批‘夫男’从繁忙的家务负担中解放出来”。
调查情况表明,大多数孕、乳期女工是不同意休长假的。在座谈中她们认为,怀孕、哺乳期女工正是年轻力壮盛年时期,应十分注意做好女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积极举办集体福利事业,普遍采取休长假,弊多利少。第一,影响进步,造成技术荒废。大连造船厂热处理车间的女工李静说:“听说要给孩子妈妈放长假,我们的心都凉透了;前几年‘四人帮’干扰,影响了学习,现在车间正给我们办了轮训班,如果让我们回家呆上一两年,什么思想进步,技术提高,全都完了;现在孩子小是有些困难,但我们是能克服的。”鞍山三冶公司机修厂大修车间修理工孟素梅说:“不上班就谈不上贡献。放长假影响女工为四化立功,违反国家保护女工规定,这不是对女工的照顾,而是瞧不起女同志。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让女同志回家侍候男人,围着锅台转呢?”大连航务三处的工会干部反映,他们曾对十名在家休假的女工进行了调查,多数女工认为脱离生产,身体轻松,精神是空虚的。该处休长假女工李安南说:“我感到休短期可以,长期下去,是社会地位的改变。社会上不仅邻居另眼看待,家庭中也会另眼看待,家庭闹不和”。大多数女工流着眼泪说:“做饭看孩子,围着锅台转,学习、技术一场空,青春光阴错过了。”第二,减少了经济收入,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大连港务局工会女工部反映,该局符合休长假的,大都是刚参加工作不久的二级工。如果休长假,工资减少25%,不给托保费,奖金也没有,相当于每月减少30元的收入,给生活上造成很大困难。大连造船厂机管科工人林玉芬说:我是二级工,不但要养活孩子,还要赡养老人,如果回家,减少十几元工资,奖金、保健费都没有了,将来晋级也难,从切身利益考虑,我不愿意休长假。第三,担心休长假后职业得不到保障。她们说社会主义的原则是按劳取酬,现在各地搞土政策实行放长假,一休两三年,将来工厂安排不了,又没有别的工作可做,别说晋级,就是75%的工资也没有了,到时候怎么办?
从调查中看,确实也有少部分孕、乳期女工愿意休长假的。如有的女工家庭经济状况好,扣一部分工资无所谓,省得参加劳动,图个消闲自在;有些女工夫妻两地生活,他们认为,一年休一次探亲假,还请些事假,要扣工资,还不如休长假夫妻团聚;也有少数女工,孩子大人长期有病,仅拿60%的病假工资,休长假可以拿到75%的工资。
目前从已对孕、乳期女工放长假的单位看,不愿休长假的女工占三分之二以上,大连造船厂就是这样。外轮理货公司符合休长假的女工有11人,香炉礁作业区18人,没有一个女工愿意休长假,大连港务局第一作业区仓库符合休长假的30多人,只有5人报名,油区39人,仅有2人报名休长假。鞍钢公司四个试点单位,符合休长假的134人,正在休假的85人,其中多数是因托儿所撤销孩子无处寄托,不得已休了长假。
据我们了解浙江、江苏、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的一些企业单位也采取了类似辽宁的做法。这个情况很值得注意。这是关系到千百万女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关系到充分发挥女工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和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的问题。对这样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审慎对待。我们对这个问题只做了初步调查了解提出意见仅供参考:
一、一些企业不分工种,不管自愿与否,强行怀孕、哺乳期女工回家休长假的做法是不对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歧视妇女、变相剥夺女工劳动权利的做法。一些企业采取撤销哺乳室、托儿所,不给女工喂奶时间,以迫使这些女工长休更是错误的。这样做不符合我们党和国家对女工劳动保护的一贯政策,直接违反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不符合党中央《公开信》的要求和国务院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精神的。把孕、乳期女工视为“包袱”,怕麻烦就打发她们回家,是一种不负责任脱离群众的态度。关于对女工怀孕、哺乳期的保护问题,国家劳动总局、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已经拟订了一个女工劳动保护条例报送国务院,建议国务院早日予以颁布实行。
二、去年国务院召开了托幼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了全国托幼事业的发展。重庆市在托幼会议前,厂矿企业只有285个托幼园所,现在已增加到758个,增加了1.7倍,保教质量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厂矿企业托幼园所,应该继续巩固提高,决不能让一轰而起的放长假一冲而光。
社会的各方面都要关心女工的切身利益,搞好公共福利事业,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使她们从家务、孩子的拖累中解放出来,为四化立功,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三、不能用对孕、乳女工留职休长假的办法来解决企业编余人员的安排和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现在留职长休的女工,绝大多数也是就业不久的青年,是生产建设中的有生力量。解决编余人员和青年待业,是关系到国家整个体制改革的问题,不能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权宜之计来解决。企业进行调整,要从发挥男女职工积极性,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调动企业经济动力,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男女职工的知识技术水平,大力发展生产,反对官僚主义,来解决多余人员的安排问题。不能简单片面的让孕、乳期女工放长假,强行解散托幼园所、哺乳室来减少女工工资、奖金,减少举办职工福利事业费的开支做为增加收入的办法。

全国总工会女工部
一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